第
18
卷第
3
期
2010
年
6
月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JournalofationalProsecutorsCollege
Vol.18o.3
Jun.2010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规制
郑在义
(
国家检察官学院
,
北京
102206)
摘要
:
法律上的见义勇为一般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或减少国家
、
集体
、
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
身安全利益的损害
,
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
要完全避免民法
、
行政法和刑法中见义勇为法律
规定的矛盾和立法重合
,
其根本方法是对民法
、
行政法和刑法在调整见义勇为中的功能定位
,
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解决见
义勇为不同方面的法律问题
,
只有准确的定位才能避免三个部位法之间的冲突
。
关键词
:
见义勇为
中图分类号
:D913
法律体系民法刑法行政法
9428(2010)03-0144-08
文章编号
:1004-
文献标识码
:A
〔1〕:“
见义不为
,”
最早见于文献的
“
见义勇为
”
出自
《
论语
·
为政
》
无勇也
。
按照
《
现代汉语辞海
》
〔2〕“
见义勇为
””“
义
”“
勇为
”的解释
,
就是
“
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
。
指社会正义
,
指面对正在发生
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
,
能够不怕流血牺牲
,
不顾个人安危
,
勇敢地去做
。“
义
”
是
“
勇
”
,;
同时
,
的前提条件
,
它支撑着
“
勇
”
保护着
“
勇
”
只有
“
勇
”
才能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