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时效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
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
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
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
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
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
的稳定。
2、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保护其权利的请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权利人
及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劳动争议,这样因争议发生的时间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
确处理,防止因年代久远、证据不全或难以辨认而导致错误裁决。
三、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
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
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如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
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
请。对于提出当事人申请而言,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60天。另外一种情形,如因劳动报
酬引起的纠纷,则不受限制,导致劳动关系一旦中止,那么在一年内有效。对于部分行业而
言如房地产等建筑业,一由于年并不能保护劳动者权益,凡工资拖欠现象较为严重,那么就
需要延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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