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知道的人在买商品房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会依据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和建立部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件。
虽然说《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已经很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
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采纳《文本》签订合同能尽可能的爱
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都会比照《文本》依据自己的需求来修
改些内容,一般,在购房时有些问题须要重点关注下。
根本的“五证”齐全。必须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有了预售证许可证,那么通常开发商也具有了房地产
开发证、国有土地运用证、建立工程开发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
证共五证。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运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必须要参照最好是采纳且不要随意修
改《文本》,并遵照文本中所列条款谨慎填写,了解各项详细内容。
不要随意去签订开发商自己定的《定购协议书》还交一笔订金。
就算许多人都这样做,但这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且这种合同必
须是权利义务不同等的,对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够干脆与开发
商签预售合同就好。这个步骤,必须不能马虎啊!否那么到时吃大
亏就惨了。
相关证明文件有效。假如是买期房(在建、未完成建立、不能
交付运用的房屋)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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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那么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
屋的大产证(预售许可证之后取得,即由期房变现房了)和《新建
住宅交付运用许可证》。并且还要核对一下其营业执照和开发资质
证书,要留意这些证照文件的单位名称是否相同。
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
运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全部权转移即产权过户。应当在
预售合同中对实物交付和产权过户均约定清晰,不能承受没有取
得《新建住宅交付运用许可证》的房屋运用交付。
明确详细时间和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由于资金缺乏而延期
交房是常有的事,甚至交不了房的都有。假如不是标准的《文本》,
那么开发商在合同上务必会大做文章,对买房者极为不利。如只
注明竣工日期,而不无交付运用日期;运用“水电气安装后、质量
验收合格后、小区配套完成后”等一些模糊语言。对此,购房者
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
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担当的责任。
检查房屋质量。在签约时,应查看并检查《住宅运用说明书》
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并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作为合同的附件,检查是否有开发商对质量问题的责任。
明确物业管理事项。一个不好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让你恒
久觉得不惬意。所以要多看看物业管理公司详细如何,以及双方
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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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约定违约责任。对于期房,甚至现房,都有可能与开发
商的描述不一样,此时应当明确合同违约或与描述不相同时开发
商应担当的责任。可参考: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
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
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别漏了违约
责任的同等性。
★购房合同的内容
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甲方土地运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
期房、内销房、外销房等;
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
别约定等;
3.付款约定,包括实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
等;
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
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根
底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6.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7.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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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乙方运用权限;
9.双方认定的争议仲裁机构;
10.违约赔偿责任;
11.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
等。
★签订购房合同留意事项
在签定上述各项条款时,购房者尤其须要关注以下几项根本
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具体,各项规定之间
要幸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
要清楚、精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
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的投资建立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
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工程名称,必须要与工程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
日后有出入。标明工程位置时,必须要详细、明确,如××市××
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必须要标示清晰,建筑面积、运用面积及
公用面积分摊原那么等要明确说明。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纳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
后,这一内容的表述必须要具体、详细。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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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给实力等要一一予以说明。
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它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具体、详细地加以说明。
并对房屋整体构造、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赐予明确
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必须要对等,否那么最终吃亏的是购房者。
在购房合同中,一般担当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签订认购书
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购房者
不按期付款;开发商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房屋装
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
期办理。
看完房子以后,就要签合同了,此时此刻一般的做法是在签
署正式合同之前要先签一个认购书,然后再签正式合同。这里面
的问题就更多了。
陷阱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因何种缘由退房以及后果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必须额度的定金,这
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缘由得不到银
行的贷款而无法购置该房产时,开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
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开展商在协议中约定,假设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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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局部作为手续费等,
这样就幸免了很大的麻烦。
同时,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
据的。
陷阱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
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拟初级的错误。
有时代表开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
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
另外,也有可能该工程是A公司开发的,事实上却是由B公
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那么也会带来一系列
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开展商签字的人是否是法人
代表,假如不是,那么是否持有“授权托付书”。否那么,这个
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留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幸免开
展商推卸责任。
陷阱三:不要轻易在开发商供应的补充协议上签字
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示购房者的是,
开发商供应的补充协议必须要看清晰。此时此刻有的开展商在与
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说
明由于某些特定缘由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
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状况下能免赔。这是开展商为了爱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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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非人力能限制的状况下造成违约躲避风险的一种方式。和
善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遗忘爱护自
己的利益。
对策:看清晰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方法是一个律师来
帮你的忙。
陷阱四:“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相同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
购房者许多诸如“假如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
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迷人但没有
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
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方法,因此产生的纠
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
对策:购房者必须要把每一个详细的时间、详细的地点、详
细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五:约定提前交纳局部费用
开发商是做商人的,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件对资金要求很高
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
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
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
纳,这是显失公允的。
比方有些开展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效劳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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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承受物业管理效劳,
并承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
对策——购房者应当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
陷阱六:卖方解除合同
在一些开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
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
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明显是不公允条款,假设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
5%的价款逾期未付,假如开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
款,岂非很不公允。况且,没收事实上是个行政惩罚或刑事惩罚
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
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
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七:处理结果不明确
许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
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假如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
样处理。这样,即使最终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
最多是调解了事。
对策:购房者与开展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假如没
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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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做到越具体越好。
陷阱八:以偏盖全
这里所说的以偏盖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
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房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
发觉卧房窗户只有下面的局部是中空,而上面却是平凡玻璃等等。
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要把合同写
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须要购房者有特别广
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学问。
陷阱九:拒签补充协议
前面说了,开发商在签约时会主动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
充协议,购房者同样也可以出具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补充协议。最
好将开发商在其广告传播中的条款和楼书里关于装修、物业管理
中的承诺都签进补充协议中,不要怕麻烦。举个简洁的例子,你
买的塔楼(或板楼)里有几部电梯,是否会全部同时开通,假如有
不开的怎么办?不要小看这个问题,为了出面积、增利润,此时此
刻的高层住宅只安装几部电梯,而且平常还不全开,在上下班顶
峰时间极为不便,这种状况业主是否有权拒付局部电梯费呢?
但是,就像你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
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北京是很普遍的,特
殊是一些卖得很好的楼盘都是如此。
对策:不管开发商看法如何,购房者还是要争取这个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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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不行,又觉得没有把握,那就只好放弃了。
◆目前,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运用建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
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因此,采纳《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爱护购房人的合
法权益。但购房人切不行认为采纳《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
使采纳《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人也应留意以下
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很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
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
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状况:一种状况是开发商所销
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展销售,
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状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
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存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
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必须数额的认购款,假如在规定的时间
里,购房人不想购置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状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
品房销售管理方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
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状况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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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
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说明》)第
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
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依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
所签订的认购书,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
证,该认购书确定是无效的;假如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
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
销售的是现房的状况一样,即和下面要探讨的其次种状况的认购
书的性质一样。
其次种状况的认购书,须要看认购书是否满意了合同成立的
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说明》第5条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
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遵
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
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
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说明》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
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说明》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
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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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书,就势必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假如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
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意合同应具备的根本条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依据《示范文本》
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该补充协议的内容许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
补充协议常包含很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确实定、
不行抗力条款的说明、共有面积确实定分摊、关于根底设施和公
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很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
条款。比方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
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
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
而不用担当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
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
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
专家进展询问,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出来,并对其进展
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爱护购房人的条款
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爱护购房人
的条款。假如开发商不能满意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
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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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传播、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出售楼书,发布商
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
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
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
买卖合同的根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
能干脆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
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
假广告的责任。依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
欺瞒和误导消费者,使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担当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担当民事
责任。因此,购房人发觉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瞒和误导,
就要刚好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
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揭发布暂行
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那么、事项以及制止出现的
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依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幸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
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
的一局部,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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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
购房人入住后,发觉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
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
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
相同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
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
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
是否相同,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相同。
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会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会的规定,恳求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
由购房人进展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运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
质量问题。而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
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这
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微环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
成局部,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
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展验收,因而不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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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
所盼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
宅运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
爱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
题。
依据《最高法院说明》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
以下状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
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构造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运用;房屋交付
运用后,房屋主体构造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紧
要影响正常居住运用。
《最高法院说明》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运用的房屋存在
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担当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
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托付他人
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担当。
总之,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焦急,尽可能
多询问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
房买卖合同。
★关于购房合同附件
买房前要谨慎签订购房合同,更不要轻视合同中的附件。商
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共有五处明确规定了由买卖双方另行签
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对这些附件,购房人切不要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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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留意防止约定不明,留下隐患或者查看不细而误入陷阱。
附件一是房屋平面图。一般状况下,开发商供应的平面图特
别简洁,既无尺寸也无比例,一旦发生争议,购房人明显处于劣
势地位。对此,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长、
宽等根本数据,并尽可能要求开发商同时供应电器、供水、照明
以及其他线路和装修的平面图。这既是购房人的一个根本知情权,
也是今后解决争议的主要依据。
附件二是有关公共局部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构成说明。
这里购房者须要留意的是,凡不是为所购房屋所在的楼宇单独效
劳的建筑设施,均不应计入该构成面积。双方应约定,卖出人违
反该分摊原那么的,应退还不应计入分摊面积局部的相应价款,
并按该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附件三是关于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对于购房人
而言,此约定的关键是要把装修标准详细化。要幸免采纳诸如“高
级面砖”、“高级外墙涂料”、“高级木地板”之类的模糊性名
称。应当尽量写清装饰材料和设备的商品品牌及其质量标准。
附件四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补充协议。有些开发商事先拟好了
补充协议,对此,购房人要细致阅读、审查,防止有的开发商利
用补充协议擅自变更主合同的条款而单方加重购房人的义务。其
次,购房人还要充分利用该补充协议把自己关注和担忧的一些事
项在补充协议中具体约定。例如,不含房价款中的有关交纳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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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如管道煤气安装费、平安门对讲机费(要标明厂家、品牌),
按规定设置的供电容量,买受人要求增容局部的增容费等都可在
此附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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