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禁业条款性质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增加关于职业禁止
的规定。从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分析,此条款是对非刑罚处罚的补充。这一规定
逐步扩张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对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补充,使得
刑罚方法与非刑罚方法的衔接性进一步增强,促进了刑罚体系的完善。
标签:禁业条款;法律解释;非刑罚处罚方法;保安处分
doi:10.19311/.1672-3198.2016.09.067
刑修九对刑法第三十七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
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
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这项制度是我国刑法
发展的一项重要创新,然而,如何界定这条规定的法律性质,理解和把握其具体
内容,合法又合理地实际适用和执行,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课题。
1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概念
非刑罚化浪潮发源于20世纪中叶,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
统刑罚的弊端,推动了社会对于犯罪和罪犯的态度的转变,同时也使现代社会在
治理犯罪时更人道、更经济,因此,有学者将非刑罚化称为“犯罪与刑罚演进过
程中带有人道主义彩的一道风景。”当代中国的非刑罚化则是起源于1979年刑
法,在刑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没有忽视非刑罚措施这一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8
月29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案第一条对刑法第三十七条做出了修改,
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
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是对非刑罚措施的规
定,此次修正案对第三十七条进行修改,意味着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调整和
完善。那么,何谓非刑罚处罚?
理论界对非刑罚处罚概念的争议不大,认为非刑罚处罚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
犯罪人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通常认为,我国的刑罚体系分为刑罚措
施和非刑罚措施,刑罚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非刑罚措施则是指刑法第三十六
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
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
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
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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