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24-11-15 06:06:3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

heoreticaI 

Exploration 

理论探索 

税务登记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 

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 

询企业年报;(3)放宽市场主体住 

所登记条件;(4)加强企业诚信体 

理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其基础性作用不容小觑。在我国经 

济发展的新形势下,税务登记制度迎来了改革的新契机。本文从税务登记改 

革的背景入手,分析现行税务登记改革的必要性,观察税务登记的改革动向, 

提出完善税务登记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税务登记;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创新 

文/茅姝馨 

、税务登记改革的背景 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 

(一)上海自贸区的建立 理”的要求。∽’ 

2013年9月29口,中国(上海) 既然不依靠税收优惠政策,那么 

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这是我国 上海自贸区内的财税改革又应该沿着 

改革开放以来的又一历史性时刻。自 什么方向前进呢?有学者提出了三个 

贸试验区的建设与上世纪我国改革开 

“有利于”的标准:有利于为财税体 

放所采用的“政策优惠型”的模式不 制改革积累经验;有利于政府职能转 

同,不是形成“政策洼地”,而是打 变和市场机制完善;有利于自贸区自 

造“制度创新池”,先行先试的核心 身建设和管理。¨ 笔者认为这个标 

内容是制度创新。¨ ‘政策优惠型” 

准甚是可行,涉及税收征管体制创新 

的深圳经济特区依靠巨大的税收政策 包括税务登记改革在内的一系列创新 

红利来吸引外资,例如在特区内的企 改革措施都可以将上海白贸区作为试 

业适用15%税率,而当时我国企业 验田,如符合以上三个“有利于”的 

所得税基础税率为33%,满足条件 

标准,就可考虑在自贸区内率先推行, 

的企业还可存一定年限内享受免征所 为进一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得税、减半征收所得税、减按1O% 打下基础,与上海自贸区的设立目标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 相符。 

策。 而上海自贸区作为一个“制 (二)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 

度创新池”,不可能再依靠这类大幅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税收优惠政策来谋求发展,而是要探 有:(1)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登记条 

索财税领域改革的新方向,更何况党 件,不再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并 

的十八大精神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 且不再要求货币占首次出资的比例, 

已经提出“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 工商营业执照上不再记录实收资本这 

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对税收优 一项;(2)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 

咽 

系建设;(5)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 

为认缴制。 

新的工商登记制度很好地体现了 

政府简政放权的改革思路,一改过去 

“重审核”的前置管理模式,将监管 

重心后移,大大简化企业设立的条件 

与程序,由此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 

也应该随之跟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 

严重依赖于工商登记的税务登记也应 

当顺时改革,简化登记程序,为纳税 

人提供方便,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一 

起优化市场投资环境,为市场主体营 

造便利的投资氛围。 

二、税务登记改革的必要性 

(一)税务登记制度现存的不足 

1、税务登记的目的与地位不明 

确 

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并没有对 

税务登记的目的与法律地位作出明确 

规定。税务登记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 

中到底扮演一个怎样的角,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以及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征收管理工作是否都要以税务登记为 

前提条件?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 

法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 

条件在各税收实体法中都有规定,应 

该没有争议。但是在实践中可能会 

产生另一个问题:到底是以实际发生 

纳税义务还是以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纳 

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和条件?有学者认 

MONEYCHINA/201 5年6月财经界 

为,没有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 

务登记的目的与地位是现行税务登记 

笔者认为,“三证合一”∽ 制度 监控税源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尚 

的出现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这项制度从2014年起在全国多地推 

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工商行政机关未 

履行这一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作 

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不利于强化税 

收征管工作。 

2、税务登记的对象有待扩大 

根据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仅 

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列为办 

理税务登记的对象,直接受《税收征 

管法》的规定约束,而另一类从事生 

产、经营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事宜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原则上这 

两类纳税人都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但 

在现行税收法律体系中,却用法律效 

力位阶不同的法律文件对其分别作出 

规定,实践中那些从事生产、经营以 

外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逃税、 

漏税的现象频发,当税务机关发现这 

类纳税人有逃税行为发生时,又会依 

据《税收征管法》对其进行处罚,略 

显不妥,亦会给欠缺法律知识的纳税 

人带来混乱。 

3、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间不妥当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 

定,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 

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 

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 

件。”此为2013年6月《税收征管法》 

修正后的规定,虽然相较于修正前, 

从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登记办结的最 

长时间缩短到30日 ,但是仍存在 

一个月的空窗期,税款推迟入库的情 

况仍得不到解决。 

广试点,不仅简化手续、缩短时限, 

还节约行政管理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三证合一”制度必然会成为日后税 

务登记制度改革中重要的一部分。 

4、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办理税务 

登记的前提 

根据我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三十日 

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可见,办理税务登记受制于工商登记, 

然而工商登记制度与税务登记制度是 

两套相互独立的制度,并不存在制约 

关系,工商登记只是为税务机关进行 

税收征管提供信息来源,并不是纳税 

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条件,现有的 

工商登记前置程序略显不妥。在实践 

中也不乏不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生 

产、经营的纳税人,没有营业执照不 

能成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当借口。 

5、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衔接发 

生脱节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中有规 

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办理登记 

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 

税务机关通报。这说明,工商行政机 

关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及时通报有关工 

商登记信息。而在实践中,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 

分上不匹配,这不仅给行政机关之间 

进行信息沟通及情况通报等带来诸多 

不便,也使得税务机关通过工商登记 

出相关规定。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 

言,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 

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在很大程度变成 

了“人情工作”,极易出现“人离政 

息”的现象,从而不利于税务机关强 

化税源管理和税务登记工作。( 

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之间总是存 

在户数落差,有人认为这两种登记制 

度的工作衔接不紧也是造成这一问题 

的原因之一。 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可以使纳税人加入到种种经济活动中 

去,给纳税人带去利益,因此一般纳 

税人都会积极地去办理工商登记。而 

税务登记是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置于 

税务机关的监管之下,并且税务登记 

仅在某些涉税活动中需要,因此纳税 

人并不会积极主动去办理。若要消除 

“户数落差”现象的存在,做好工商 

登记工作与税务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 

也是税务登记制度改革中所面临的一 

个重要问题。 

(二)工商登记改革对税收征管 

的影响 

1、税务登记率有待提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 

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主 

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 

记率是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监 

控管理程度的重要指标,指实际办理 

税务登记户数与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 

的比例。此次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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