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15 08:50: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保证书怎么写 )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

土地二级市场是我国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

部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近30年来,土地二级市场对促

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

进程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土地二

级市场运行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凸显,交易规则不健全,

政府的服务和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

等问题比较突出,制约了存量土地资源的盘活利用,难以满足

新型城镇化和经济转型发展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

于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

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

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

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

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开放、

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使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坚持

问题导向,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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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要素流通顺畅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

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

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构建完善土地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

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突出市场配置资

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放管服”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不

断健全和发展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

主体能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

依法依规运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通,提高资源配置

效率。

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

权益。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

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

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众办事。

注重改革协同。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到2018年年底,在相

关地区建立符合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要求,产权明晰、市场

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的土地二级市场,市场规则基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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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

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形成竞争有序的

土地市场体系、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和地区。试点的范围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转让、出租和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

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交易的情况。

试点地区选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量较大且不动产登

记工作基础较好的大、中城市,共34个市县(详见附件)。

其中6个已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县(区)同时

开展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级市场试点。

二、试点政策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

1.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

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

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必要条件。明确以划

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等方式供应的建设用

地在转让前应满足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出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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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受

让方依法依规足额补缴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

提下,应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以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可以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规定。

完善土地分割转让政策。探索土地分割转让措施,明确分

割条件,规范分割流程,促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实施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地方权

限内探索差别化的税费政策。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节约

集约用地中的作用。对于闲置土地,从严征收土地闲置费。

2.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机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租或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不

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

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经依法批准,并按照有关

规定上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研究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租的巡查发现、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加强监管。国土资源、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在不动产登记、税务、

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力度,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3.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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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债权平等原则,明确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

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合理确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

据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设定。

(二)创新运行模式。

1.建立交易平台。在现有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的土

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统一的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提供

服务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供信息发

布、归集和查询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交易流程。明确土地二级市场各交易环节和流程的

基本规则,建立“信息发布—达成交易—签订合同—交易监管”

的交易流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土地

交易管理部门应对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

规性等进行审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的,

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交易合同包括建

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建设用地

使用权抵押合同等。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合

同示范文本。

3.加强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各地要建立健

全土地交易平台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土地

交易管理部门要将土地转让、出租、抵押交易监管信息等原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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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三)健全服务体系。

1.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

动中的桥梁作用,发展相关机构,为交易提供咨询、估价、经

纪等服务。各地要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

的要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2.做好咨询和调解服务。发挥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的专业

优势,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协调矛盾,化解纠纷,营造

良好的交易环境。

3.提高办事效率。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税务、金

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监测监管。

1.强化监测分析。各地要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

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研判分析市场形势。

2.完善市场调控。强化一、二级土地市场联动,加强土地

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的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

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

3.强化价格监管。完善公示地价体系,定期发布基准地价

或标定地价。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

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交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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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申报价

格低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

权;高于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一定比例的,政府可依法依规实

施交易管制。

4.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

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行。国土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并将相关情况

纳入诚信体系进行信用考评。

5.严格责任追究。要强化监督问责,减少寻租空间,对违

反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责

任人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五)强化部门协作。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规划)、财税、国

有资产管理、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落实相

关责任,强化沟通衔接。加强涉地司法处置的衔接,对于司法

处置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与

地方人民法院的沟通,主动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加强

涉地资产处置的衔接,国有资产等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处置前应取得规划、国土资

源部门出具的意见,并如实告知当事人。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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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等单位或部

门,建立共同推进试点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支持试点

各项工作。试点地区所在省、市、县(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

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试点运行。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有关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

部门根据本方案组织试点地区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

后,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批复。

2.部署启动试点。有关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相关

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根据批复的方案,尽快完成各项基础性准

备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部署开展试点。2017

年3月底前就试点工作启动、机构设立、规章制度建设、部署

实施等情况,形成汇总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3.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国土资源部和有关地区省级政

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按照边试点、边研究、边总结、边提炼的要求推进试点工作,

2017年11月底前,试点地区就试点做法与成效等形成年度进

展报告,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有

关部门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按程序上报。2018

年8月底前,试点地区形成试点总结报告,总结政策实施效果、

提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建议,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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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2018年12月底前,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总结试

点经验,形成全国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按程序报送党中央、国

务院。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注意分类指导,

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

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完善制度建设。国土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

踪试点地区工作进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配套制度,并及时提出制订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建议。

(五)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

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

报告。

附件:试点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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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试点地区名单

开展国有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28个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房山区、天津市武清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

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辽宁省抚顺市、吉林

省长春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宁波

市、安徽省宿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

临沂市、河南省许昌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

东省东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三亚市、重庆

市主城九区、四川省泸州市、云南省昆明市、陕西省西安市、

甘肃省天水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同时开展国有和集体土地二级市场试点的6个地区名单

上海市松江区、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广东省佛山市南

海区、四川省成都市郫县、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甘肃省定

西市陇西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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