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
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2、事实上的
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3、成立事实物业
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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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治愈也是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对于合同履行
的治愈就是说,虽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当事人
在接受的时候是可以治愈合同形式上那些瑕疵的,这就叫做合同
履行治愈,那么对于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呢?小编
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大家解释。
业主刘女士向原告XX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933.10元后,
一直未再交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XX物业
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次年6月,XX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
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
抗辩。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分析: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
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
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
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
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
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
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本案XX物业在合同期满
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刘女士居住使用位于该小区内的房屋,
接受了XX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客观事实。因此,刘女士以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
法律依据。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
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
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
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
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
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
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
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本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新
合同尚未签订,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
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小编在文中通过对一个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案
例来向大家说明了,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了大部
分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时候合同的瑕疵是可以愈合的,相信通过
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大家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治愈有一个深刻的了
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石家庄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7:30: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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