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搬家协会章程

更新时间:2024-11-09 03:38:3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城市居民养老保险)

石家庄搬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石家庄市搬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石家庄经营搬运装卸业、搬家运输业、机

械搬运装卸业、交通事故援救、司法援助、农民工维权、信息咨

询、运输业工程预算决算代理。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及其业务代

理人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

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交

通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输(服务)

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中区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

以及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市中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十里铺小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

输行业的规划和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

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

规,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和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

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开业户进行技术

资格初审和每年经营资格初审,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交通运输

(服务)业户的运输(服务)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进行调解,对

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展运输(服务)成本分析,研究价格关系,及时向

业户主管单位和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修订意见,为合理调整运输

(服务)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对无标准的定额、费率和聘用人员

工资待遇等问题,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物价、人事、劳动部门

委托,组织同行议定;

(五)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联系交通、公路、保险以及维修等部门,为会员提供优惠服务。

(六)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遵守;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

训工作,对本行业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进行考核、

推荐、评定工作;

(八)代表交通运输(服务)业户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

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交通运输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业务代

办。

(十)广泛收集国内外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和技术发证情况,

提供各种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

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协助业务主管单

位开展行业智力开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举

办各种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素质;

(十一)指导、协助企业、业户搞好质量基础管理,组织本

行业开展质量、技术竞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运输(服务)

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比,促进企业、业户提

高运输(服务)质量;

(十二)在适当时候编辑出版会刊,宣传报道国家有关交通

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

理的理论、资料;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

章程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石家庄市交通局或同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本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

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和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协助研究解决有关交通运输的法规、权益

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协调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有参加其他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协会制订的行规、行

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

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学信息、情报、资料、

稿件、积极协助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缴纳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决议;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

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业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整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办公室,在秘书长主持下

处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协会下设搬运装卸分会、公路货

运分会、搬家运输分会、机械装卸分会,组织展开有关业务和活

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施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推荐,经理事会通过,可聘

请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威望的人选担任本协会的名誉

会长,可聘请行业专家、学者以及从事行业多年的同志作为协会

的顾问。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体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

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社团登记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

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钱,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

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工作以外的后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续后

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

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

体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

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搬家公司/banji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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