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搬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石家庄市搬家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石家庄经营搬运装卸业、搬家运输业、机
械搬运装卸业、交通事故援救、司法援助、农民工维权、信息咨
询、运输业工程预算决算代理。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者及其业务代
理人以及其他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
营利性、行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维护交
通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输(服务)
业户之间发挥沟通、协调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市中区交通局的业务指导下,
以及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市中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十里铺小区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任务要求,进行交通运
输行业的规划和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发展交通运输行
业的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宣传贯彻交通行业管理的法律、法
规,培育和建立有形、有序和公平竞争的交通运输市场体系,推
动交通运输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开业户进行技术
资格初审和每年经营资格初审,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对交通运输
(服务)业户的运输(服务)质量纠纷、价格纠纷进行调解,对
违章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开展运输(服务)成本分析,研究价格关系,及时向
业户主管单位和物价部门提供价格修订意见,为合理调整运输
(服务)收费标准提供依据。对无标准的定额、费率和聘用人员
工资待遇等问题,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物价、人事、劳动部门
委托,组织同行议定;
(五)提供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联系交通、公路、保险以及维修等部门,为会员提供优惠服务。
(六)制订交通运输行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遵守;
(七)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对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培
训工作,对本行业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等级进行考核、
推荐、评定工作;
(八)代表交通运输(服务)业户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
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开展交通运输(服务)业户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合
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及交通运输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业务代
办。
(十)广泛收集国内外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和技术发证情况,
提供各种技术经济咨询服务;发展与国内外相关专业团体的友好
合作关系,开展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协助业务主管单
位开展行业智力开发,采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方法,举
办各种学术讲座和技术培训班,提高全行业素质;
(十一)指导、协助企业、业户搞好质量基础管理,组织本
行业开展质量、技术竞赛。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运输(服务)
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评比,促进企业、业户提
高运输(服务)质量;
(十二)在适当时候编辑出版会刊,宣传报道国家有关交通
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任务要求,介绍有关交通运输建设和管
理的理论、资料;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符合协会
章程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与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石家庄市交通局或同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专家、技术人员、专业管理人员;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有本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遵章守法,诚信经营。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
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有理事和理事会受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协助研究解决有关交通运输的法规、权益
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协调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关系的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七)有参加其他协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协会制订的行规、行
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
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科学信息、情报、资料、
稿件、积极协助推广行业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执行本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
如果一年不缴纳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决议;
(四)决定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
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
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