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报告是对某一情况、某一事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
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揭示出本质,寻出规律,总结出经验,最后以
书面形式陈述出来。
在我院近两年受理的案件中,出现了一个本不该出现的犯罪体:大
学生。这些生活在象牙塔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天之骄子们为何走上犯罪的
道路,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注意什么问题,怎样才能减少大学生犯
罪现象带着这些问号,笔者对我院受理的大学生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大学生犯罪特点
(一)犯罪类型:大学生犯罪涉及的罪名十分单一,从目前统计情况看,
仅涉及盗窃和故意伤害这两种罪名,笔者在调查前主观认为应存在的高智
商犯罪没有一例;涉案大学生男女比例为7:1,男大学生主要涉嫌故意伤
害罪,女大学生无一例外全部是涉嫌盗窃罪;
(三)侵害客体:大学生犯罪侵害的客体多是同学,越熟悉的人越容易
成为被侵害对象,如同宿舍同学。不认识的人被侵害权益的仅有两例(故
意伤害罪一例、盗窃罪一例).
(四)强制措施:大学生犯罪以取保候审为主要强制措施,且被取保人
一般能遵守法律,仅有一例因传唤不到而改变强制措施的;
(五)处理结果:处罚一般都较轻。不起诉案件占15%,其余均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在审理程序上一般适用简易程序。
(六)人员成分:在涉案大学生中,以民办高校的本专科、高等院校成
人教育学院的本专科和公立高等院校的专科为主。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尚
未出现公立高等院校本科学生犯罪的情况。
(七)年龄结构:以本科一、二年级和专科一年级的学生为主。本科三、
四年级学生犯罪的情况没有出现一例。
(八)户籍特征:以外地来京上学的大学生为主。仅有两例本地学生犯
罪案例。
(九)犯罪主观故意:这些大学生主观恶性比较小,没有顽抗情绪,全
部都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口供十分稳定,从侦查阶段到庭审阶段,
均未出现翻供现象。
二、大学生犯罪原因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
就我国目前的教育体系来看,重心仍然在于学历教育,而非素质教育。
虽然几经呼吁这种“重学历、轻素质”的情况有所改观,但还远远没有达
到理想状况。在中小学的课本当中没有关于普法教育的内容,就算是在大
学,也仅仅是在大学一年级时开一门必修课“法律基础理论”。在这种教
育制度下,从学生到家长都只注重分数,而忽略素质教育,守法的概念也
就十分淡漠了。
2、社会大环境和学校小环境的影响。
大学生们虽然已经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绝大多数属于自
幼上学、很少接触社会,其心理状态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成熟度,周围的
环境对他们影响不容忽视。
从社会大环境来看,学生们从小接触最多的就是电视和书报杂志。一
些港台不良影视作品和杂志从视觉和心灵上冲击着学生们的人生观、道德
观,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们的一言一行。某些长期浸淫其中的学生在脱
离中学的“高压管理”进入较为自由的大学后,思想放松,有可能会走上
歧途。虽然绝大多数犯罪的大学生案发后都后悔不已,但已无济于事。
从学校小环境来看,在犯罪大学生所属的学校中,民办大学占了相当
大的比重,位居第二的是成人教育学院。不可否认,某些民办大学为吸纳
高考落榜学生和低分学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人教育学院也为社会上希
望继续进修的人员提供了机会,但二者注重经济效益、实行松散管理的办
学模式也为当地的社会治安埋下了隐患,更不利于大学生的成长。
3、犯罪大学生心理原因分析
(1)侥幸心理、冲动心理作祟。大学生犯罪当中,蓄谋犯罪的几乎没
有,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多存在贪慕虚荣,
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鬼使神差般地将他人物品“顺手牵
羊”,仅有一例是出于好奇、刺激的心理去偷窃;犯故意伤害罪的大学生
多是头脑发热、一时冲动,待到把人打伤后又追悔不已。
(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在笔者收集的案例中,犯罪主体
全部是大学一、二年级(包括大专)的学生,尤以外地学生居多。外地大学
生初来北京求学,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心理处于学生向
成人过渡的转型期;再加上自己囊中羞涩,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孤独
感也油然而生。自制能力差或是思想一贯懒散的学生这时如果没有人从旁
开导,容易走上歧途。
4、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分析
诱使大学生犯罪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诱使犯罪的是被害人自身
防范意识不强,给思想不良大学生以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例中,被盗物品
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引发了思想不良的
大学生顺手牵羊;故意伤害案例中,被害人对有暴力倾向(或醉酒)的大学
生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
害。
三、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承办人在办理大学生
犯罪案件中,应以挽救为主,以攻心为上,针对个案制定案件审查方案,
对不同性质的大学生犯罪要采取不同策略。对一贯表现良好仅是一时糊涂
的大学生,要给予其适当安慰,鼓励其继续学业(或
是继续学习);对于确属主观恶性较大、劣迹斑斑的个别“害之马”,
承办人员也应注意将其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区分,仔细审查后作出适当的
结论。
2、承办人员应及时与学校、家庭沟通,深挖犯罪大学生的思想根源,
不能草草结案了之。大学时代是一个学生心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转折期,
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如果我们在办案中忽略了对犯罪大学生身边
环境的了解,就不可能做好大学生犯罪预防工作。承办人员应以检察建议
的形式督促学校(以民办学校为主)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校风,尤其
做好新生入校后的入学引导工作,加强大学生日常法律基础教育,加大对
大学生的管理力度,使学校在教育产业化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完成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20某某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
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
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国
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
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
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下面就交
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某某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
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
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
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
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
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
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
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
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
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
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
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
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
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
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
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
货物拉回赤峰市.20某某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
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某某年3月,
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
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
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
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
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
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
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
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
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
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
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
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
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
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
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
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
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
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
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
责任.20某某年5月作出(20某某)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
队事故科20某某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
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某某)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
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
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
月分别作出(20某某)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
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某某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
诉,20某某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
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
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
19万元。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
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一.从11991年---3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3692003
件数2287228261227212
占当年的比例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
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
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
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
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
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
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
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
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
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
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
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
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
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
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
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
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
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
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
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
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
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
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
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
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
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
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
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
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
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
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
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
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
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
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
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
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
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
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
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
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
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
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
-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
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
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
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
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
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
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
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
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
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
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
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
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
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
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
(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
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
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
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
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
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
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
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
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
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
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
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
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
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
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
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
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
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
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
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
大部分以夫妻
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
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
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
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
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
“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
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
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
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
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
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
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
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
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
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
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
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
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
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
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
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
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
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
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
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
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
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
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
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
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
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
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
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
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
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
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
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
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
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
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
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
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
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
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0:2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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