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律调查报告调查报告
关于离婚问题的法律调查报告
家庭是构成的根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
家庭的不稳定那么会带来社会秩序的。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的问
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
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
三年的离婚案件进展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
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展了分析,得出以下
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一.从1991年
——xx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年份3
692000xxxxxx件数218169
8261227212占当年的比例
20%12%16%15%13%21%18%20%15%21%25%23%24%(说
明:因从xx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展比较,从1991年起
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展统计)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
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
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
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
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
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到达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
在实体上的新特点(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结
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
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
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
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
的占5%。(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诉为58
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
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根底、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
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
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说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
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
致离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
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
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
(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
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
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
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
包括撤诉案件在内)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网,、。〗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
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
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
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
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
的案件是因为证据缺乏,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
证据缺乏的为8件,占67%。(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
直接送达的为89件。(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
件,占24%。(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
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xx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
调解率为46%)。(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
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
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
为18件,占95%。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一)、为何离
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根底来分
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
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时机大,又没有父母的监视和帮助,恋爱比较自
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展同居生活。从分析说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
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
15%。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
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
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
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
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
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
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
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
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
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
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根底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
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
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
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
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曲折,及易导致离婚。(二)、为何30
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
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
的时机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
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开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
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
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
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
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
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
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
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
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方有的丈
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
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
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
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
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展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
性生活问题及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表达在婚外情方面从上面的分析说
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
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
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
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到达
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
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
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
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
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
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
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
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
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梦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
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
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
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
遇到实现妄想的时机,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
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
“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
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
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时机都很
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时机,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
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
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
的一份调查报告那么明确说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
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
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
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
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
特点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
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
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外表现象去摧测,加上现
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
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
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
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辩论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
以证据缺乏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
陈述就判决离婚。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
理上随意性较大。在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
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
查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
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
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方案
生育被,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
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3.对待离婚案件的
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
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表达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
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
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
方式结案。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
间和本钱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
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
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
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
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
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缺乏,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
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
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
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
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
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
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四、思考与
建议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
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
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
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
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但是在我
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
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
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
造成不可防止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
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
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
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
成立专门的法庭进展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
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
备一些经历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
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
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展考量,即
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00:20: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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