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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八条中最主要的调控内容
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确定今年房价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
公布;
安居工程:2011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
1000万套;
税收政策:购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营
业税;
信贷控制: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
倍;
土地供应:今年商品房供地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
实际供应量;
限购措施:当地户籍家庭,有一套住房的,限购1套;有2
套及以上的,暂停购房;
约谈问责:未如期公布房价控制目标或控制不力的省,对相
关负责人问责;
舆论引导: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
预期。
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罚则”
法律依据: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
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
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
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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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
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
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
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
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
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解释》第115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
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118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
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第121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
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解析
(1)因认购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方
无权收回定金,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要求
返还;
1.《认购协议》已就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件
作了明确约定,而购房人却不同意按这些条件签订《商品房买卖
合同》,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然购房人明显存在违
约行为,故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2.《认购协议》明确约定购房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与开发商
商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事宜,否则定金不退。购房人故
意拖延,不按照《认购协议》规定的日期前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属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拒绝返还定金。
2
(2)因为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开发商提出与《认购协议》约定不同的条件,致使《商品
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
责任。
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而不是政府原因,小区配套设施、绿地
草坪等规划做了变更,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则
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3.《认购协议》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商谈《商品房买卖合
同》的签订事宜,如果开发商在上述期限内将该认购房屋转售第
三人或与第三人再次签订《认购协议》,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
品房买卖合同》的,属开发商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
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买卖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
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
在违约行为,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
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如:《认购协议》并未明确约定商品
房的价格、面积、朝向等具体条件,而是把这些条件留待以后由
双方协商,若后来双方不能就这些条件协商一致,导致不能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因当事人双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能订立均没有过错,故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2.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的,属于“因
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
者。
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或者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的
证明文件不真实或有瑕疵,致使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开发商向买受人收取的定金应当返还。如果开发商本身不具备房
屋销售或预售条件,导致《认购协议》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定
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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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性质的预收款项,不管谁的原因未能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返还。
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次转移的行
为。转让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的权
利。转让的内容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签
订合同,受让方还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国有和个
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流程又各有不同。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
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
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
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
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
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
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
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
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
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
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
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
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
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
领导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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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
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
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
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
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
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
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
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
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
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
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
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
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
6、企业改制土地变更实际上一种转让行为,通常以有偿方式
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则上需转让审批。
二、个人住宅用地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
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
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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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
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下列集体土地使用权视情况可以转让:
(一)乡、村企业需经审批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
确需对外转让的,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经政府批准征为
国有后,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另抵押的集体土地,抵押权实
现时,可以依法转让。
(二)依法登记的城镇个人住宅使用的集体土地,经土地所
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但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仍为集体土地
使用权。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种类与法律责任
非法转让土地的类型
1、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全部或部分,
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
2、非法转让土地的常见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
有土地使用权;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
于非农业建设;
〈4〉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以土地入股与
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赠予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的。
3、非法转让土地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1〉没收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2〉转
让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土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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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规划,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
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
党纪政纪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
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办法)第二条规定:视非
法转让土地面积数额大小,给予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刑事责任:刑法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占地的种类
1、什么是非法占地
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
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2、非法占地常见表现形式
〈1〉未经批准擅自占地。是指需要申请审批方能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报经批准取得法定手续而擅自占用土地。
〈2〉骗取批准而非法占地,指不具备用地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为达到使用土地的目的,编造事实,制象申请用地,使批准
机关信以为真而批准其用地。
〈3〉少批多占,是指超过批准机关所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的
行为。
3、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违反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
并处每平方米土地30元以下;农村村民非法占地住房的,处
罚稍有不同,只有二项处罚内容:〈5〉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6〉限期拆除在非法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也就是说,对农村村
民非法占地建房的,不能,不能没收,只能拆除和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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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非法占地
的,视情节和面积数量不同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破坏耕地
1、什么是破坏耕地行为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使耕地质量
遭到破坏且不易恢复的违法行为。
2、表现形式:〈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2〉未经批准,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开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
遭到破坏的;〈3〉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4〉
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开矿、取土、堆
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3、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1〉限期改正或治理;〈2〉可以并处耕地开
垦费2倍以下。
刑事责任:《刑法》第342条规定了破坏农用地罪,对毁坏
耕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5亩以上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
政纪责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第四条之规定,对不同情节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
级、撤职的处分。
非法批地类
1、什么是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行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批准权,批准征收
占用土地的行为。
2、非法批地的表现形式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
土地的,如乡镇一级政府批准单位或个人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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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占用土地。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
基本农田或批准占用三十五公顷以上耕地、七十公顷以上的其它
土地。
〈3〉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
〈5〉低价出让土地。低于按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
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非法批地者,不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批准
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拒不归还的,对当事人以非法占地处罚。
2、刑事责任。《刑法》第410条规定了非法批地罪和非法低
价出让土地使用权罪,对当事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政纪责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
法》第5条、第12条对非法批地与低价出让土地的责任人员分情
况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4、赔偿责任。非法批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
(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
包给第三人;
(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分包;
(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
2、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
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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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
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
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
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
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
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
应确认合同有效。
5、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
人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
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合同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
等级结算工程款。但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订立的建设工
程合同无效。对此应从来把握,建设部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指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该规定已被2001年7
月1日起施行的新规定取代)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工程承包活
动,少数市场信誉好、素质较高的企业,经征得业主同意和工程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适度超出该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揽工程。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
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
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
合同无效。
7、对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合同无
效;对不是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直接发包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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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已开始履行合同的,不宜以建设工程未实
行公开招标为由,认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8、建设工程合同中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包工程的条款应确认
无效,对承包人已带资、垫资和垫款承建的工程,发包人应支付
该款相应的利息。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带资承包工程,
合同中的带资条款应认定有效。
9、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发包
人与承包人自行结算达成的结算协议有效。属国家投资建设的重
大工程,并由国家对工程款结算依法进行管理的除外(需要进行
国家审计监督)。
10、具备法人资格的承包人的内部分支机构,具备一定的技
术能力,对外具备一定的责任承揽能力,且在其营业执照的范围
内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视为承包人对其行为已授权,其
签订的合同有效,并应以该承包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无营业执照的建筑施工队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无
效。承包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对外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效力
待定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购房者选择退房的条件?
对于大多数的购房者来说,买房是其人生的一件大事,或倾
半生积蓄,或背负长期的银行债务,故应慎重对待。从目前的法
律规定来看,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满足,可以退房。在一般情况下,合同中
都应当约定在出现何种情况下可以退房,下面简要介绍三种情况:
1、逾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在目前使用的格式合同中都有
这样的规定,即开发商应于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逾期超过一定
期限仍未交付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有权退房,并要求返还
楼价款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里
需要明确一点,即只有逾期交房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在开发
商构成根本违反的条件下,开发商才承担退房的义务;如果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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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没有超过合同的期限,那么开发商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购
房者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义务。
2、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办理完毕或根本办不了房产证的。在正
常情况下,开发项目履行了合法的开发手续,房产证的办理期限
是从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九个月左右。一般开发商都为自己在时
间上留有余地。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超过约定的时间仍不能办理
完毕或根本就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那么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3、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
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房者有权退房。在房屋质量问题上纠
纷比较多,原因是一般在合同中就质量标准买卖双方没有做出详
细约定。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出现合同中约定的符合退房条
件的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退房,有权要求返还房价款及相应的
利息,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质
量的具体标准的,那么对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认定原则是:是否
符合居住、使用的条件。如果该房屋因质量问题不符合居住、使
用的条件,那么开发商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购房者有权退房,
并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法定条件则是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综合
起来主要包括以下项: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
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
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有:
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
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
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房屋权利等情形。
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虽然时有购房者以此项理由请求退房,
但实际中法院支持的并不多,主要是购房者对开发商存在欺诈故
意与欺诈事实举证困难所致。要防止此种情形的出现,购房者应
尽量要求开发商将其每一项承诺落实为文字并予以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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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的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
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
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
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
误差比绝对值超出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
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
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
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
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
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
房。实测房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新版合同规定,套内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这突破了以
前按建筑面积来测量的“惯例”。
6.延迟交房。此现象比较严重,延迟交房是指到了开发商与
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后,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
知。一般约定的延迟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
等.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
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以上都是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但在目前房价上扬的
情况下,如果退房仅是退还原先的购房款,往往会使购房者遭受
损失。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约定,当因开发商
过错导致退房时,开发商除返还房款外还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
条款,如此才能真正达到制约开发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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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请购房者注意的是,如果出现退房的情况,在与开发
商协商不成时,应尽早采取法律手段,以免延误诉讼时效,导致
失去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观点与思考
观点与思考
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归谁?
所谓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
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那么,对婚前按揭房产在
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是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还是作
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1.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
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产。
此种情况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房产共同还贷部分,
应视为向银行的借款,为买房人一方的个人债务。无论婚后个人
还贷还是共同还贷,都是夫妻的共同权益的支出,还贷的部分中
含对方一半权益的,离婚时一方要返还给对方。如果能证实还贷
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房屋增值部分,
各地判定不一,如果房产增值是纯自然的原因,与共同还贷或两
人的共同劳务无关,则共同还贷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2.一方婚前按揭贷款支付了所有房款,婚后取得产权证,婚
后继续还贷的房产的归属问题。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也是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中
涉及到房产比较多的情况。此情形其实就是产权证取得与房产产
权权属有无关系的问题。目前婚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我们
认为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产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
但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就是婚后房产,因为房屋所有权是
在签订购房协议时即确定下来,房产登记只是国家为了便于管理,
使物权能够具有公信公示力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该房财产权益在
婚前签订合同后就已经取得,取得房产证的结果也是婚前订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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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及付款行为所致,所以此情形也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因此,
离婚时应将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判归买房者所有,同时应当将
夫妻所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外一方。
案例解析
合同无效购房信赖利益损害的计算
原审认定事实:赵某系王某母亲,本市金域蓝湾5幢1单元
301号房屋的产权属于王某,赵某在利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登记
出售该房。2007年9月23日,肖某在利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
中介下,与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以人民
币476600元的价格购买本市金域蓝湾5幢1单元301号房屋,合
同签订后,肖某向赵某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赵某向肖
某表示不同意售房。经云南天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市金域蓝
湾5幢1单元301号房屋在2008年2月22日时的价值为人民币
589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案诉争房确系王某
所有。赵某对该案诉争房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赵某在未经王某
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其无权处理的该案诉争房屋给肖某,故其
与肖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无效,
赵某因取得的定金10000元应全部退还肖某。赵某因过错致使合
同无效,从而导致肖某遭受信赖利益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
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害系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
于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和无效,而造成直接财产
的减少,包括各种费用的支出、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合理利益等。
在该案中,肖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房价为人民币476600
元,而在2008年2月22日肖某向原审法院起诉时,价值已达人
民币589750元。其中产生的差额人民币113150元属肖某应增加
而未增加的合理利益,应认定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因在
签订合同时,赵某擅自处分其无权处理的该案诉争房屋,负主要
缔约过失责任,某利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中介时,未能认真
15
审核房屋的权属,负次要缔约过失责任,肖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亦负一定缔约过失责任。因在该案中肖某未对某利丰房地产经纪
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审法院只对赵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数
额作出认定,以由赵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数额113150元的50%为
宜。至于肖某要求王某共同返还定金和承担损失的诉讼请求,因
王某未参与合同的签订,不是合同相对人,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为保障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交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向原告肖某返还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肖某人民币
56575元。二、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3
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承担1091.50元;鉴定费4000元由被告
赵某承担。
上诉人赵某与被上诉人肖某、原审被告王某、原审第三人某
市利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
赵某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五华区
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2、适用“定
金原则”并依法改判;3、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
和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界定损失范围不合理,上诉人承担的
赔偿额过高。被上诉人在不看房屋产权证、不查对所有权情况下,
迫不及待地与上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定金,此后
第二天,上诉人得知儿子王某不同意出让房屋后,就即时告知被
上诉人,同时提出愿意做出一定的补偿同时返还所收的定金,而
被上诉人给予拒绝,并于2007年10月22日在五华区法院起诉上
诉人,在开庭审理之后判决前于2008年1月4日撤诉。一个月后,
又于2008年2月26日再次起诉,又申请鉴定2008年2月22日
该房屋的市场价格,此时是房价的最高峰,鉴定后产生了11万多
元的价差,此后房价开始回落,现今已回落到了签订合同时的价
格。被上诉人的行为足以说明:被上诉人恶意拖延解决问题的时
间,恶意扩大损失,以期获取不当利益,而一审判决机械认定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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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11万元的差价为损失及“合理利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
律错误,本案赔偿适用“定金法则”赔偿。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是
《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
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
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补偿的情形。而本
案中,上诉人已收到了被上诉人支付的定金,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这足以说明双方均已认可并约定了在违
反交易规则后的救济方式和处罚措施。一审判决抛丢了我国法律
规定的“定金法则”错误适用《合同法》42条的缔约过失责任赔
偿无形加大了上诉人的经济负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
一审判决,改判按“定金法则”进行双倍返还。
争议焦点:上诉人赵某因其行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在并无涉案房屋处分权的情况下
与被上诉人肖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后也未能取得对该
房屋的处分权,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明确表示不认可赵某处分其
财产的行为,因此导致该《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成为有效合同的
责任在于上诉人赵某,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负主要缔约过失责任
并无不当。而上诉人赵某应如何承担责任对肖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的问题,原判计算的依据是以2008年2月22日肖某起诉时涉案
房屋的市场价值与双方合同约定房价的差额作为肖某应增加而未
增加的合理利益来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对此,本院认
为,本案中以涉案房屋某一日的市场价值与合同价款的差额作为
肖文斌的信赖利益损害的代价并不恰当,一方面肖文斌并未主张
其购买该房屋的目的是用于出售,因合同不能履行导致其不能在
预期再次出售的时点获得相应的利润;另一方面,也无证据证明
涉案房屋以更高的价格另行出售,赵某因此从中获得相应的利益。
故原判认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数额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根据本案
确认的事实,赵某与肖某签订合同及收取1万元定金的时间是2007
年9月23日,肖某于2007年10月8日就已知道赵某并无涉案房
屋的处分权,其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其就应当及时采
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肖某合理的损失应当包括其交付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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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被赵某占用的资金占用费,其不能预期入住该房而需另行购
买或租借其他房屋给其带来了额外的支出等,但计算的时间应是
其知道合同已无法履行之日起至合理的期间内。由于本案中肖某
并未举证证明其未能预期入住该房而需另行购买或租借其他房屋
给其带来的额外的损失金额,本法院根据赵某无权处分行为的性
质、其占用肖某定金的数额和时间,判定赵某赔偿肖某1万元,
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智库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其又是怎样处理的?
无效情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
条,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①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有
效)。②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有效)。③合法转租的,转租
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③非法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无效时的处理:①房屋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对无权占有
人返还房屋(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
当得利请求权);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
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请求权基础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已经
发生的占有使用不能返还,返还价额)。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法定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
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法》第
219条);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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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
意擅自转租的,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
月未提出异议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
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合同
法》第227条)。
3.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
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法》第231条);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
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第
233条;③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
条);④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
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
有争议的;(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
条件牵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
非法转租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果?
非法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非法转租在三方
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①非法转租合同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没有采纳通说
见解,认为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但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租赁合同以非法转租为解除条件。
②出租人取得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
月。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③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由此引申出以下两
个规则:(a)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有权请求次承租人“向自
己”返还租赁物。(b)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前,只能请求次承租
人“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不得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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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租赁物。原因在于,租赁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合
法占有的权利,出租人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返还,就会侵害承租
人的合法占有。
④非法转租约定的租金高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时,分别情
况处理:(a)出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对承租人主张高出
部分之租金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
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继续收取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c)出租人解
除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
有权“直接”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
①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
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
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已
于2008年12月废止该规定。此后,不得依照该条规定确定房屋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具有的效力。
②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为:(a)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
应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
(b)承租人享有以与第三人同等条件购买该房屋的强制缔约请求
权。
(3)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的救济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
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
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
防范建筑工程“最低标价中标"的风险
从招标人的角度来说,要成功运用好最低价中标法,防范建
筑工程"最低标价中标"的风险,必须把握好下面四个关键环节,
即把好四个“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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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做好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写工作,把好“前
期关”。招标前期工作的质量要求很高,作为第一关的工程勘察、
设计,必须提高深度和精度,同时招标文件的编写也必须十分细
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就要求越精确、
细致、周密。
其次,要做好招标评审工作,把好“评审关”。作为业主来
说,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最低报价进行必要分析等等。
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认真加以审核,以认定
其是否以低于成本价报价。通过严格评审的最低价中标人,才有
实力和可能确保工程的最终成功。
第三,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把好“监理关”。
业主事先一定要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力量、信誉等方面的情
况严格审查。在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对监理单位及其所属人员提
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业主还要通过甲方代表及时
检查、监督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要求监理方尽职尽责,防止
监理失职渎职。对于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要求监理单位及时更
换;监理力量跟不上时,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充实人员。
第四,要采取有效的防风险措施,把好“风险关”。在招标
时必须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在签合同时,必须要求中标
人提供履约保函;在付工程进度款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应严格
审查承包人的工程款使用情况,按规定支付进度款,并应按规定
预留10%的工程尾款(含3%的工程质保金)。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形,其又是怎样处理的?
无效情形: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3、4、15、16
条,下列房屋租赁合同无效:①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
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所订立的租赁合
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有
效)。②就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批准的,有效)。③合法转租的,转租
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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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的除外)。③非法转租的,转租合同无效(但自出租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有效)。
无效时的处理:①房屋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权对无权占有
人返还房屋;②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租赁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哪些法定解除权?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出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
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合同法》第
219条);②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的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7条);③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
意擅自转租的,但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转租之日起6个
月未提出异议的,解除权消灭(《合同法》第224条、《城镇房
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6条);④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
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的(《合同
法》第227条)。
3.承租人的法定解除权:①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
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
同法》第231条);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
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合同法》第
233条;③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
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
条);④房屋租赁合同中,因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
无法使用的:(a)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b)租赁房屋权属
有争议的;(c)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
条件牵制性规定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8条)。
非法转租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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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非法转租在三方
当事人之间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①非法转租合同无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没有采纳通说
见解,认为非法转租合同无效。但不因此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租赁合同以非法转租为解除条件。
②出租人取得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6个
月。出租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非法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
③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由此引申出以下两
个规则:(a)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有权请求次承租人“向自
己”返还租赁物。(b)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前,只能请求次承租
人“向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而不得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返
还租赁物。原因在于,租赁合同解除前,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合
法占有的权利,出租人请求次承租人向自己返还,就会侵害承租
人的合法占有。
④非法转租约定的租金高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时,分别情
况处理:(a)出租人未解除租赁合同的,不得对承租人主张高出
部分之租金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b)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后,
承租人对次承租人继续收取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c)出租人解
除租赁合同后,次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出租人
有权“直接”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立法动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发布日期】2010-9-13【执行日期】2010-9-14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发
布日期】2010-12-22【执行日期】2010-12-22
2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限令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发布日期】2010-12-30【执
行日期】2010-12-30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0-12-13【执
行日期】2011-1-4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发文字号】令第
590号【颁布时间】2011-1-21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
规定(三)【发文字号】法释〔2011〕3号【颁布时间】2011-1-27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
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问题的批复》【发布日期】2011-1-7【执行日期】2011-2-1
《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
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发
文字号】法发〔2011〕5号【颁布时间】2011-2-10
本所动态
2011年1月14日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2010年度工作总结大会
在新东方大酒店召开
2010年11月18、19日豫章所律师张工、何大年、陈爱生、漆
思剑参加江西省首届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律师论坛,陈
爱生、漆思剑、胡东平所著论文分获优秀论文奖
2010年12月20日豫章所廖军民律师参加江西省立法研究会第
五次地方立法理论研讨会获三等奖
2010年10月21日至25日豫章所组织本所人员及家属近40人
赴宝岛台湾观光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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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8:13: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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