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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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FIUS?对并购交易有什么影响?
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是一个联邦政府委员会,由9个政府机构的代表人
员组成,美国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CFIUS的代表们来自包括国防部、国务
部以及国土安全部等,对可能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交易进行审查。根据
2007年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SA)所颁布的2008年相关法规,
进一步扩大了CFIUS的审查范围,包括外国控制企业对产品与服务涉及国家安全
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的收购案。出于《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立法
目的,对“重要基础设施”以及“外国控制”的定义都较为宽泛,应根据每个交易
的相关事实及具体情况逐一确定。
收购方国籍
CFIUS
统的检查。因此,并不令人感到意外,
承担着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及其重要基础设施的任务,并且要经得起来自美国国会和总
CFIUS可能倾向于批准与美国关系密切的投资者(如
澳大利亚、英国或日本)更甚于其他国家。在实践中,CFIUS对来自中国或者某些中东国家
的投资者通常会进行更仔细的调查。另一个CFIUS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是收购方是否受到外
国政府的控制。
应申报原因——自愿申报,无申报费
向CFIUS进行申报为自愿且不要求申报费。与Hart-Scott-Rodino反垄断法案所规
定的并购申报制度不同,仅因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并不要求向CFIUS申报。是否
需要申报,完全取决于该交易是否可能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这
也意味着,一些很小的并购交易有可能要进行CFIUS申报,而不涉及国家安全或
重要基础设施的大型并购案则无需申报。
向CFIUS提交申报也可以降低未来风险。例如,如果该交易将要或者已经提高了
企业竞争力,强有力的竞争对手有可能运用其政治势力,在协议签署或交易完成
后,要求其派系的国会议员促使CFIUS展开独立调查。
对有疑问的交易应考虑申报
决定是否申报交易,应与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配合进行。在情况不明朗时,衡量申报的成本
和得益并不容易。最终决定是否申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购方的风险承受力。许多经常在
美国投资或希望在未来投资的企业,几乎都倾向于向CFIUS申报。这些企业认为,此举表明
该企业与CFIUS配合的良好意愿,有可能在未来进行某项CFIUS犹豫是否批准的交易时争取
其支持。在进行上述考虑时与您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讨论,能使获得CFIUS批准以及完成交
易进行得更加顺利。
申报前的协调
CFIUS申报由所有交易方共同进行。参与申报的交易各方通常需要在申报前相互协调,并与CFIUS
配合进行。协调工作包括在申报一周前就提交申报草案。通过申报前的协调工作以及提交草案,在正
式申报前,CFIUS就可以对被收购方及收购方有所了解,评估涉及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施的风
险。此外,CFIUS也可以要求修改草案,避免延长正式申报后的审查过程。
审查期对交易时间的影响
与HSR法案规定的并购申报制度不同,CFIUS不会“提早结束”30天的初审期。而且初审期要到CFIUS决
定该申报符合法规要求后才真正开始,因此通常要晚于提交申报日好几天。此外,CFIUS对法规要求非常
严格,经常驳回未能精确遵循法规的申报。一旦交易各方决定申报,就要考虑有可能导致延误的各种因素,
包括可能增加的45天调查期。在目标企业周转困难、需要收购方在短时间内注入资金,或者上市公司的股
价有可能被交易延误严重影响的情况下,这方面的考虑尤其重要。通常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在希望开始的
30天初审期之前的5~10日就提早申报,以防CFIUS要求进行修改。否则,就有可能延误交易。
申报的保密性
向CFIUS申报的信息,包括正式申报前提供的信息,都受到严格的保密性保护,包括不受信息自由
法案限制。但是,与行政或司法行为有关的披露,以及向国会的披露,则是允许的。国会在收到
CFIUS对某个特定交易的调查简报时,也要求遵守与CFIUS相同的保密措施。
共同申报以及审查期
在申报正式提交以及CFIUS确定提交后,交易各方须经过30天的初审期,等待CFIUS决定批准或进
一步调查。在30天的初审期内,CFIUS时常要求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代表提供有关交易方和交易的
补充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交易各方必须再次确认申报信息准确无误。大部分交易经过这30天的初
审期都能获得批准,前提是CFIUS向国会报告有关交易不会影响美国的国家安全以及重要基础设
施。
但如果CFIUS决定进一步调查,交易各方就必须再等待45天,CFIUS在此期间会进行全面调查。在
45天的调查期结束时,根据CFIUS的报告,美国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最终决定。但实际上,极少有
交易进入需要总统决定的阶段——如果该交易在初审阶段未获得批准,CFIUS通常会要求交易各方同
意对交易形式进行修改(例如对部分特定资产或业务的剥离),而非总统审批。
事先考虑补救措施
如果CFIUS认为该交易有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风险,就会直接否决或要求交易方采取补救措施消
除风险。最常用的两个办法,是对部分业务设施或产品线进行剥离出售。如果进行剥离,应确定被剥离业
务所用的技术或知识产权是否也用于收购方将收购的保留业务。若是如此,在被收购业务继续拥有该技术
的同时,向被剥离业务的新主人提供使用许可,是确保被剥离业务的新主人有能力发展这部分设施或产品
线的必要步骤。要预测CFIUS在特定情况下会要求哪种补救措施是很难的,但可以预见的是,CFIUS有
可能对交易进行干预。因此,既要考虑可能让CFIUS满意的补救措施,也要最大程度地保留交易的商业
价值。未雨绸缪,能使最终补救措施取决于交易方,而非CF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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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
CFIUS申报的信息由联邦法律规定,包括交易实质内容、交易各方(包括收购方的母公司)、预期交
易完成日、估计交易现金与其他对价,以及交易涉及的所有金融机构名称(包括顾问、承销商或资金
来源)等。要求外国收购方提供的信息包括收购方及其母公司的背景、各自的管理层、董事、股东以
及关联公司等,以及收购目的。
要求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
申报中要求美国被收购企业提供的信息包括对其将要被收购的业务与产品线的描述,估计市场占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