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新区管委会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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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在手机上如何激活社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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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新区管委会 

及其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 

文/杨新勇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是以智力密集和开放环境条件为依托.主 

要依靠国内的科技和经济实力.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科技资源、资金和管理手段.通过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实现软硬环境的局部优化.最大限度地把科 

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而建立起来的集中区域。 

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了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1991年3月批准建立了26个 

国家青新区.1992年11月再次批准建立25个国家高新区.1997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陕 

西橱凌冒家农业高新区。至此.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区共53家。2004年.国家高新区内 

企业创造的工业增加值达5500多亿元,占全国的8.8%.出口总额超过824亿美元.占全国 

的12%,国家青新区以不到全国万分之一的土地.产出了全国5%以上的GDP。 

国家高新区十余年来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高 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等。 

二是地方性立法。目前我国大部分国家级高新区 

和部分省级高新区制订了地方性高新区条例。如:《河 

新区已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基地,成为拉动 

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高新区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 

化的基地。成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摇篮;高新区已 

成为地方经济增长最快、投资回报率最高、创新能力 

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条规定“高新区 

管理机构是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派 

出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对高新区建设、土地、财政 最强、具有极大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 

面对WTO国际规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给高 

新区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更好地发挥高新区 

的功能作用。已成为高新区管理者们无法回避的问 

题 

和项目审批、劳动人事等实行统一管理”;《苏州国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六条规定“苏州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苏州市人民政府的 

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领导与管理开发区范围内 

的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协调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开 

法律依据 

设立高新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发区的工作”;《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第四条规定“西安 

市人民政府设立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 

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开发区行使市级经济事务 

和部分社会事务管理职权”等等。 

高新区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 

是国家立法。主要有1993年7月2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四条“经国务 

院批准,选择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 

过程中创建和发展起来的,高新区的地方政府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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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家技在府新该领发委机外开构信供 委的活 般定一体的效需为立

机制也是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中构建起来的。国 

夏高新区由国务院批准设立或国务院委托国家科 

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设立。目前,各地高新区 

理体制上主要有政府委托管理(派出机构)型、政 

莹接管理型、政府开发管理型三种。目前。大多数高 

歪的管理体制属于政府委托管理型(本文也是针对 

廷型进行探讨的),其主要特征是成立以省市政府 

、 

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此时才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的资 

格。 

我国的法律都是通过现有的行政区划的政府部 

门来实施的,尽管大多数高新区所在的省(市)人大都 

制定了有关高新区的管理条例,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全 

国性的有关高新区的法律体系。高新区管委会不是一 

级独立的行政机构,在国家行政序列中并没有明确的 

挂帅和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对高新区 

是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成立党工委与管 

地位,不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在高新区编制 

中,既有行政编制人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更有相当 

一部分聘任、聘用人员在履行本应由公务员行使的权 两套班子合暑办公,下设直属机构和市属分支 

句(也称派出机构或驻区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对 

的高效运转的管理服务体制:在经营服务上成立 

筻建设公司、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 

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技术引进、资金支持、 

等担保、技能培训、信息服务等方式为区内企业提 

理和服务。 

利。虽然在实践中没有人对高新区及其内设机构行使 

行政管理权提出异议,但从法律效力上讲,高新管委 

会及其内设机构并没有合法的行政管理权。尤其是部 

分省级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管理权限是根据市委、 

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授权。“法无明文不授权”是行政 

授权的一项法定原则,行政主体要在法律、法规许可 

的原则下授权。也就是说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授权。 

法律地位 

高新区管委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管 

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也决定了管委会以自己 

弓义还是由派出的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主体不能依据规章进行授权。从行政法理论上, 

高新区管委会现在实际行使的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 

没有合法的权力来源,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就其现 

在的性质来讲,管委会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因此涉 

由。 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应该以地方政府作为被申 

我国现有的地方性高新区条例和规范性文件一 

将高新区管委会视为地方政府派出机构.这种认 

请人或诉讼主体。 

尤其是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El行政法原理上存在一定矛盾。行政法中派出机构 

殳l不具有行政主体.而派出机关一般具有行政主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权力(行政权),能以自己 

许可法》实施后,相关部门依法收回审批职能,当高新 

区条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高新区条例 

就失去了法律效力。法律的不确定性事必影响到管理 

当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 

的社会组织。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 

享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派出组织,是行政机关 

巨好地实现其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设 

勺一种行政组织。在我国。派出机构的种类繁多。如 

体制和运作机制.同时影响到高新区建设。如:最高人 

民法院2005年6月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 

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让土地行为的处理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明确,由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国家法律授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司法所等。派出机构不 

产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圣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权,其不具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因此, 

以其名义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这也从另 

一个方面印证了这一点。 

回现有的政府派出机关仅有三种,即行政公署、街 

事处和区公所。派出机构虽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 

事实上.自1990年代按照国家的要求成立第一 

家开发区法院以来。至今全国已经有4O余家开发区 

但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并不确定。一般而言.行政 

又应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来承担并加以实 

派出机构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 

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全国开发区法院受理各 

类案件50973件,结案48212件,而与管委会行政主 

体有关的诉讼占有一定的比例。如在司法实践中:某 

殳立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 高新区法院曾经受理了某市政环卫公司与某商场的 

月确规定或授权的情况下.才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 建筑工程合同欠款纠纷。在案件审理中,涉及这样一 

● 

撕{t-2006年第3期67 维普资讯

个分许取由其问人新的突限律个规态使力和而律区 高法定依 民 

实:在合同履行中,该高新区规划国土局、建设局 

『JI向该商场颁发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i丁证。营业用房修建完工后,市规划局以该商场未 

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占用绿化面积为 

立法上仍处于一个滞后的境况,至今我国仍未有一部'' 

全国统一的高新区法律。现在高新区的发展仍主要依 

赖国家的政策,政策又往往不是很规范,也缺乏权威 

性和稳定性.造成高新区发展会因政策改变而受影 

向该商场下达了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 

苷占用的绿化面积的建筑物予以拆除。合同的效力 

垂是本案审理的关键,法律规定城市规划应由城市 

响。目前已有许多高新区所在地的市以地方性法规的 

形式制定了《高新区条例》明确高新区管委会的性质 

及权限。然而地方性立法的效力低,缺乏针对性、前瞻 

已政府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该高 

歪在行使市级管理权限中存在的与市级相关部门 

中突是全国高新区中实行同类管理体制中存在的 

b问题。无法或无权行使市政府欲赋予高新区的权 

习题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高新区的发展。从法 

向角度分析权限冲突的主要原因是高新区作为一 

忙一级行政区域.其体制性质在现行法律和行政法 

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立法技术上法律与政策混同, 

立法结构中法律监督措施欠缺,法律规定的调控手段 

单一,缺乏确定的法律评价体系。而且各高新区之间 

立法冲突也较多。因此。我国应当将各地方性的高新 

区条例尽快纳入统一的国家级立法体制之中。使我国 

高新区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更强的稳定性和较 

大的统一性。 

不到依据.它的法律地位仍处于不明确的状 

高新区管委会虽然依据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实际行 

厂部分区域性行政管理职权,但因其没有合法的权 

彩源。行使权力的范围、程序也就没有法律的依据 

杲障,发生与市级部门之间的权力冲突是必然的。 

目前,国家有关部委也已经意识到高新区立法的 

重要性。科技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技 

术创新纲要》(国科发火字[2005]16号)提出“积极推 

动国家、省两级人大的立法。通过立法和政府授权,完 

善国家高新区的管理体制,确立国家高新区的法律主 

旦陷入法律纠纷.司法机关就会陷入一边是法 体地位,做到依法治区”。科技部《关于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中也提 

到“推进高新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支 

持各级人大和政府的立法及政策制定工作.明确高新 

向原则和公正执法.另一边是国家和政府发展高新 

寺事特办的政策的两难境地。 

法律思考 

高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对待 

区发展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只有深化改革。从 

聿上明确高新区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进而确 

亍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这也是实现高新区 

行政、规范管理、加快创新的关键。 

区的法律地位,依法调整高新区内的行政、事业、企业 

等各类主体的行为,保护各类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改善创新创业的环境.使高新区的发展走上法 

制化、规范化的道路。”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 

办也在着手调研。 

对高新区国家立法途径有二:一是根据全国人大 

适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 

明确高新区地位和行政管理权限。二是根据国务院的 

立法范围,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高新区的 

史府组织法》的要求.进行行政区划调整。 

有些高新区已经开始探索这条道路。一部分高新 

壬与所在行政区合署办公:如宁波北仑区与宁波开 

歪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既有区一级政府机构 

呈,作为一个完整行政区域存在,又承担高新区的 

殳建设任务。另一部分高新区是单独设立行政区 

如无锡新区(高新区)既是国家级高新区,又是一 

行城区,高新区管委会下辖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设 

地位及在进行管理中的权限,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 

案,待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 

笔者认为,从法律地位和运作方式看,高新区管委 

会与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 

道办事处最为相似,而不宜将高新区管委会作为派出 

机构。如果立法能够将高新区管委会确认为地方人民 

}干个直属机构,全面负责高新区的开发建设和行 

}理,行使完整的一级政府权力。 

政府派出机关之一种,能够增强高新区运作的透明度 

和公平性,可以填补有关高新区管理问题的法律真 

空,为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及时提供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C&LLawFim'i,邯郸高新区管委会法律顾问1 

进行国家立法。 

我国高新区经济发展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在 

68, ” 辆: ·2006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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