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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
论电子交 中 子数据讯感 法律 力
一陈婧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
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
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一
.电子交易的现状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
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
分。在这样的环境下.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 亦有称
为电子商业的)作为一新型的贸易方式 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
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
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
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威或进行商业交
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
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电子合
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 ronicDatalnterchange缩写为EDI) 电子
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
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
由于.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
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
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
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
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
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 可以说是电子
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
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
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我国《合同法》
采用 数据电文”.译自DataMassege.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
数据交换和。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Massege译
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
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
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 .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
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 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
子数据交换。.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
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
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 1条关于“数据电
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
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进
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
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
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 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
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
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
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
的合同的载体 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
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
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 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
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
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
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
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 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
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
律效力 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但采
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 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
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
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
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 原件“。
通过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做一个综合的.明确
的确认 可以看出:
首先.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
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其次.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
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 经签署的文书”
和“经签署的原件 同等的法律效力。
最后.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
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
响其证据力。
综上所述.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
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
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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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出版枉,i 998年i2月第i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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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
月第1版
《商场现代化 2006年9月(上旬刊)总第478期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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