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更新时间:2024-11-08 04:49: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囤童与.I{}稚 

2010年第5期 

信,息,法学・ 

法律法规是图书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前提 

秦珂(新乡学院图书馆河南新乡453003) 

摘 要:文章以举例的方式阐述了正确理解法律法规与图书馆保护著作权工作的重要关系,认为图书馆保护著作权,首先要深刻领会立法精 

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内涵,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开展著作权管理实践。 

关键词:法律法规图书馆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0)05—0056—02 

The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the Important Premise of 

Protecting Library Copyright 

Qin Ke(Xinxiang College Library,Xinxiang,Henan,453003) ‘ 

Abstract:This article illustrates an important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laws,regulations and library copyright 

protection work.To protect library copyright,flnti of all,the legislative spirit should be understood deeply,and grasp the meaning of 

laws and regulations,based on this,copyright management practice then can be carried out effectively. 

Key words:Laws and Regulations;Library;Copyright 

CLC number:D923.41 Document code:A A ̄icle ID:1003—6938(2010)05—0056—02 

图书馆是著作权利益链条上重要而特殊的节点,其 

活动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调制。实践证明,图书馆技术 

的创新程度越高,引发的著作权矛盾冲突就越是突出和 

尖锐,就愈是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变革在技术的应用与 

的例子进行简单分析。 

例一: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的界定问 

题,有研究者认为:“本馆馆舍内”是对“服务对象”的定 

性,这个定性应理解为“合法的图书馆读者”,而之所以这 

著作权益保护之间建立平衡的支撑,并对图书馆行为予 

以新的规范。2009年l0月28日,国家版权局、文化部、教 

育部与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了后来 

被中国版权协会会刊《中国版权》等媒体评选为“2009年 

中国版权十大事件”之一的《关于加强图书馆著作权保护 

样定性是因为图书馆馆舍内的人员不都是“服务对象”, 

“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实际上指称的就是特定的人一 

读者。这种不正确认识的问题是“本馆馆舍内”已经对 

作品传播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即“馆舍的物理空间”, 

工作的通知(国版联[2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中国首次针对图书馆著作权保护专门出台的规定, 

目的是防止不合理的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不合理地增 

加接触作品的人数,这一点从《条例》第十条(四)的规定 

中可以得到进~步明确。如果把“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 

理解成广义上的“读者”,那么“图书馆建筑实体”之外的 

不仅有利于提高图书馆的著作权管理质量,而且说明我 

国著作权保护已延伸到了社会更深层次。l2 《通知》指出, 

要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 

部署的高度来看待图书馆著作权工作的意义,要求图书 

馆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著作权保护意 

识,加强对使用与传播作品的管理,不断提高保护著作权 

的水平。正确理解是正确运用、有效落实法律法规的前 

提,然而在图书馆业务中,存在着对法律法规认识不透 

彻、把握不准确,甚至曲解等问题,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 

施效果,给图书馆造成了责任风险。这里不妨举几个典型 

读者就可以通过网络得到图书馆的数字信息服务,这与 

《条例》第七条的立法本意是背道而驰的。在《条例》第七 

条的框架内,图书馆合理使用作品的范围就是其内部网 

络,I3 不延展到图书馆网络可以辐射到的“馆外”地域。“本 

馆馆舍内服务对象”等同于广义上的“读者”只能在《条 

例》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的情况下成立。 

例二:“避风港”原则首创于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 

法案》,原本是对网络服务提供商(ISP)提供空间服务责任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谐社会建设中公共图书馆作用研究》(批准号:08BTQ001)研究成果之一。 

收稿日期:2010—05—29;责任编辑:宋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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