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图书馆章程

更新时间:2025-01-14 18:40:4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哪些车险不用买)

深圳图书馆章程

目录

1.总则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举办单位

4.理事会

5.管理层

6.资产管理和使用

7.信息披露

8.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9.章程修改

10.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深圳图书馆,英文名称是Shenzhen

Library。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

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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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154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的宗旨是秉承“开放、平等、免费”的办馆

理念,坚持“服务立馆、技术强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第九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

工、整理、开发和管理,促进本地区资源共建、共享。

(二)提供文献借阅、阅读指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

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

(三)组织开展各类型读者阅读活动,履行社会教育职

能。

(四)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牵头组织“图书馆之城”

建设。

(五)牵头组织本地区各项文化工程建设与服务工作,

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理

论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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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提出深圳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深圳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深圳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深圳图书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深圳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

本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

策权,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

行人等组成,理事暂定11名。其中政府部门代表2名;行

政执行人1名;图书馆员工代表1名;社会人士7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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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界1名,文学艺术界1名,科技界1名,教育界1

名,图书情报界2名,读者代表1名。

第十三条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举办单位

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由与图书馆服务相

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并按规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社会人士理事由图书馆行业组织或举办单位认可的其他民

间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一)审议决定图书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

图书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决定图书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

告;

(三)审议图书馆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议图书馆财务预算草案;

(五)审议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的馆长(行政执行人)人

选;

(六)审议馆长提名推荐的副馆长人选;

(七)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图书馆的

绩效评估工作;

(九)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十)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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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

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因履行理事

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二)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

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

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图书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图书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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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了解图书馆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图书

馆变化与发展;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

请回避。

第二十条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

未能应尽理事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理事未征得理事长同

意,多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

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

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理事空缺时应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

委任,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节理事长与执行理事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各1名。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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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由举办单位委任。执行理事由本馆馆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除享有理事权利外,还行使以下职

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当理事会会议的表决票数相同时,有权投决定

票;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执行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与理事会决策,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定期向

理事会汇报图书馆运行管理状况,接受理事会监督;

(二)提请聘任或解聘副馆长;

(三)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以外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图书馆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报告;

(五)组织拟订或建议修改图书馆用人规模、机构设

置、基本管理制度和图书馆章程;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按程序

委托指派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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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定期召集,一般

一年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理事长应在10个工

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图书馆馆长提议时。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理事长应当立即召集理事会会

议。

第三十条理事会议题根据理事会章程确定。理事在职

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

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理事在审议理事会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

分的调查研究,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

咨询。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以电子

邮件、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各位理事,并载明会议内容等事

项。理事会会议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各位理事。

理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原则上应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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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形式发给图书馆执行。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决议实行多数表决原则,即必须超过参会理事的二

分之一方为通过。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有权投决定票。

表决方式根据具体表决事项由理事长决定。经协商一

致,所有参会理事一致同意的,可采用举手或口头表决方式;

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涉及全体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

有关规定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审议。理事会在决策时应

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承担责任。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理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和议题;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图书馆章程导致决

策失误,致使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参加决策的

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经证实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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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在案的,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管理层

第三十九条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组成,是理事

会的执行机构,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四十条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实施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编制、执行上级审定的经费预算,按规定进行财

务和资产管理;

(四)拟定本馆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本馆机构编制方案;

(六)本馆日常工作管理;

(七)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本馆馆长由举办单位提名推荐,副馆长由

馆长提名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举办单位任免。

第四十二条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

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依法履行法

定代表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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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

范围。

第四十五条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

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七条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馆对各类文献信息资源进行收集、整理、

保存并面向社会提供文献信息资源服务。

第四十九条本馆提供各类服务设施、设备,向市民提

供免费服务。

第五十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馆相关资产管理制

度,对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类资产和文献资源进行处置。

第五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

计。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本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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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章程;

(二)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三)发展规划;

(四)年度主要服务数据;

(五)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本馆自行决定解散,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

意。

第五十五条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成立清算组织,

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

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

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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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八条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理事会、管理层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

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条章程修改案应报举办单位审核。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22日第五次职工代表

会议讨论,经馆长办公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核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

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

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

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举办单位。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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