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图书馆章程
目录
1.总则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举办单位
4.理事会
5.管理层
6.资产管理和使用
7.信息披露
8.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9.章程修改
10.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馆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馆名称是深圳图书馆,英文名称是Shenzhen
Library。
第三条本馆住所是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
2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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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馆经费来源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154万元。
第六条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第七条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
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馆的宗旨是秉承“开放、平等、免费”的办馆
理念,坚持“服务立馆、技术强馆”,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第九条本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收集各种类型文献信息资源,对资源进行科学加
工、整理、开发和管理,促进本地区资源共建、共享。
(二)提供文献借阅、阅读指导、信息咨询、政府公开
信息查询等公益服务。
(三)组织开展各类型读者阅读活动,履行社会教育职
能。
(四)履行中心图书馆职能,牵头组织“图书馆之城”
建设。
(五)牵头组织本地区各项文化工程建设与服务工作,
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业务指导,开展图书馆管理与服务理
论研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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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举办单位
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包括:
(一)提出深圳图书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深圳图书馆第一届理事会;
(三)向深圳图书馆理事会委派相关理事;
(四)提名或任免深圳图书馆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五)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深圳图书馆运行;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理事会
第一节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本馆的议事和决策机构,负责确定
本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行使本馆重大事项议事权和决
策权,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由政府部门代表、社会人士、行政执
行人等组成,理事暂定11名。其中政府部门代表2名;行
政执行人1名;图书馆员工代表1名;社会人士7名,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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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界1名,文学艺术界1名,科技界1名,教育界1
名,图书情报界2名,读者代表1名。
第十三条理事采用选任制或委任制产生,由举办单位
履行任免程序。其中,政府部门代表理事由与图书馆服务相
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推荐,并按规定报组织或人事部门核准;
社会人士理事由图书馆行业组织或举办单位认可的其他民
间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基本职能:
(一)审议决定图书馆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审议决定
图书馆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审议决定图书馆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
告;
(三)审议图书馆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议图书馆财务预算草案;
(五)审议举办单位提名推荐的馆长(行政执行人)人
选;
(六)审议馆长提名推荐的副馆长人选;
(七)聘任和更换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
(八)评估馆长和管理层的年度工作,组织对图书馆的
绩效评估工作;
(九)评估专业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的年度工作;
(十)促进图书馆与政府、社会公众等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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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理事
第十五条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
连任。
第十六条理事为不授薪的社会公益职位,因履行理事
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七条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热心社会公益,具有社会责任心及个人诚信;
(二)热爱图书馆事业,维护图书馆的权益和社会声
誉;
(三)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
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四)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监督、检查图书馆对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法规、图书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监督图书馆资金有效使用情况;
(五)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第十九条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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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理事会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秉持诚信和勤勉精神,认真履行职责,谨慎决策;
(三)了解图书馆的使命、政策、服务内容,关注图书
馆变化与发展;
(四)执行理事会会议的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七)审议有关议案可能会产生相关利益冲突时,应申
请回避。
第二十条理事如没有合适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职责,
未能应尽理事义务的,给予不良评价;理事未征得理事长同
意,多次缺席理事会会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
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
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