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这也就是效力溯
及既往的原则。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
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
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
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
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第58第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
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
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
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
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由此可见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
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怎
么进行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呢?
笔者认为,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论述详见笔者所
著“略论缔约过失责任”一文。“法律图书馆”站中的“论文阅读”
栏目)。根据我国《民事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
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包含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这一特殊方式);2、赔偿损
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
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
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另外,根据《民事通则》第60条、《合同法》条56条、第57条
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
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由于这是法律所作出的
特别的、强制性的规定,应当予以足够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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