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级公开学号
追弈网络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
论文作者:追弈网络
指导教师:樱木花道
专业:网站建设
本科专科:网站建设和推广
年级:10年
论文提交日期:2013年1月
论文答辩日期:201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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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题目:论隐私权在公众人物中的适用
摘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体,其社会知名度、关注度、号召力和政治、
文化各方面的权力乃至某些特权,都不是普通公民所能享有的。宪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
关键词: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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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Privacyinpublicfiguresoftheapplication
Abstract:Publicfiguresasaspecialgroupinsociety,theirsocialawareness,
attention,,rallying,andpolitical,andculturalaspectsofpowerandevensomeofthe
privilegesordinarycitizenscouldnotenjoy.18IIIoftheConstitutionprovides:"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inviolablepersonaldignityofcitizens."Moralrightsof
citizens,includingstudents
Keywords:Righttolife,health,healthrights,therightname,portrait,reputationand
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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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2
Abstract..........................................................................................................................3
1隐私权在我国的现状.........................................................................................5
2隐私权的含义及渊源.........................................................................................5
3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6
3.1公众人物(publicfigure)的起源...................................................................6
3.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具有绝对保密性和相对公开性性双重特性。..............6
3.3公众隐私权公开内容的范围的确定................................................................7
3.4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7
3.5残疾人、贫困生等作为特殊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保护................................8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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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私权在我国的现状
网络,一个新时代的代名词,网络给我们带来了许多的惊奇,有了它我们对
世界的信息可以在瞬间知晓,有了它我们的交流变得更加的畅通,有了它我们的
生活更加的精彩,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网络在如此发达的同时,又带
来了人们隐私的肆无忌惮的泄露,“”曾经成为了世界为之害怕的事物,
那我们应该如何应用我们的隐私权呢?
而且长此以往,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感将会分崩离析,随之而来的便是道德上
的缺陷日益加深。由此,人们终于在种种困境和无奈之下,开始给予隐私权越来
越多的关注,对隐私权的呼吁一浪高过一浪,因此在我国关于隐私权的保护变得
迫在眉睫。
2隐私权的含义及渊源
尽管在我国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对于这个产生于西方、并在西方
发展日趋完善的概念,大部分人还是一个有些陌生的概念。而实际上,隐私权在
法学领域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呢?国内外学者也各有其说。而几个代表性观点,简述
如下。
(1)美国的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到,
“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2)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所谓隐私权,可以说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
利”。
(3)台湾学者吕光生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
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
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
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而在我国,隐私权较为通常的解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
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
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
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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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
3.1公众人物(publicfigure)的起源
公众人物(publicfigure)一词来源于一起在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性的案例
—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法官威廉布伦南认为沙利文作为警长,社
会地位特殊,媒体对其进行批评不构成诽谤,从而树立了“确有恶意”原则。公
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
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
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知名人士、明星等。
3.2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具有绝对保密性和相对公开性性双重特
性。
隐私权在我国现行民法中尚未有较为其单独的、明确的规定,而仅仅是把它
放在名誉权中加以阐述,如: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
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
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说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那么它一定具有人格
权的通性之一的绝对性,这在立法中是绝对毋庸置疑的。
但是,同时作为有相对特殊身份的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权也应该具有某些
方面的相对公开性性。如2010年2月28日,一部被认为是广西某市烟草局局长
的日记在网上引起极大轰动,被各大网站疯传。网友看后评价,日记主人的中心
工作是喝酒,其次是玩女人,日记不异是一部新的官场现形记。网友“含仙子”
2月28日在天涯社区发帖展示的“局长日记”,包括从2007年9月24日至2008
年1月31日每天日记,以及之后的5篇,共计145篇,每篇一般几十字。网友
评价日记“非常简练,但真实生动,文笔流畅,充分刻画人物内心世界,尤其是
细节描述得较好”。在该事件中,日记作为承载隐私的一个最为广泛并最为大众
熟知的载体,在确定是否为隐私的证明力是毋庸置疑的,那么如果依照隐私权的
绝对性原理去推断,该日记的流传并且广泛被媒体大众所传播的行为毫无疑问是
侵犯了该官员的隐私权,但同时,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官员,接受各国媒体和人
民众的监督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在这种时候,当权力和义务发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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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候,应该怎样选择?这种时候,就应该鉴于被侵权者的特殊身份,赋予隐私
权一种相对公开的特性,即公众人物的隐私相对部分公开。如《民商法论丛》作
者就提出,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应当弱化保护。其理由是:他们已
经从自己的角中,在社会的普遍尊重、实现抱负、成就感、物质待遇四个方面
得到了足够的报偿。
3.3公众隐私权公开内容的范围的确定
在我国,公民的公生活和私生活通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公众人物
的公私生活,而其中又以官员这个身份的公生活和私生活最为引人注目。这不仅
仅是大众对公众人物的强烈的探知欲,相对于明星而言,媒体大众对官员私生活
的关注的确或多或少的包含着监督其职权的意思。在公生活和私生活相互交杂的
情况下,众和媒体想要充分对其职权加以监督,就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私生活
的无意曝光。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对可公开内容的范围加以限制,否则,将造
成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不正当的侵害,也是对媒体大众的一种法外纵容。
这个范围应该以公共利益为最主要的界定原则,而适当原则为辅。具体原则
如下:
1)公共利益原则。其含义是揭开自然人的隐私,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否则,是对隐私权的侵犯。如对政府官员部分隐私的公开,其目的是为了揭露腐
败现象,利用社会舆论谴责并且以净化权力为最终目标。这是对隐私权相对公开
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
2)适当原则。它是指对自然人的隐私利用、使用时,方式方法、手段、范
围等要适当,尽到对人格尊严的注意之义务,最大限度防止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否则,权利人有权使用救济权。我们必须意识到公众人物在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之
前,首先是一个自然人,他本身应该具有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力,这其中就包
括隐私权。即使由于其相对特殊的身份,我们不得不减弱其隐私权的绝对性甚至
加入一些相对的公开权限,但对其隐私权的保护却绝对不能予以丝毫的减弱。因
此,对于公众人物的相对公开内容也应该以善意为前提。
3.4具体法律规范的构想
根据以上的原则,我认为在此尝试提出我国建立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立法构
想,我认为实践中应如此解决解决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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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隐私权
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权进行适当的
限制。对政府官员隐私权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在此,公共利益的价值高
于政府官员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限制政府官员、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标准一个是
公共利益,一个是公众的合理兴趣。在现实生活中,实行政府官员任前公示制度
和财产申报制度,实际上就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对政府官员隐私权的一种
限制。
2)当社会公民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进行对权利的协调与
平衡。这种冲突在实践中表现尤为明显的是婚恋对象之间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
突。如异性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
私,另一方面又欲知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的婚恋史和贞操资讯。这两种权利
都是人格权,均有权行使。那么应当如何协调呢?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三点:一
是尊重对方的权利,二是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三是对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应
予保守,负有不得扩散、泄露的义务。
3)当新闻媒体与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我们分三种情况来解决。
1、当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发生冲突时,只要满足公共利益和公众
合理兴趣的需要就应受到公众知情权的限制,反之同样受隐私权的保护不得非法
窃取和披露。
2、当普通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事件相联系时,媒体应按公共利益
原则、公共道德准则及尊重人格尊严原则予以处理。
3、当普通个人的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媒体予以披露时,应对个人隐
私予以保护。相对于媒体来说,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很容易遭到“媒体暴
力”的侵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尤为必要。
3.5残疾人、贫困生等作为特殊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的保护
残疾人、贫困生等大都是出于非自愿成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普通公民,由于其
特殊的家庭背景或者身体缺陷,使媒体对其过多的进行曝光,有时候会使其处于
一个较为尴尬的境地。无疑,这有利于引起社会对他们的关注与同情、学习与帮
助,进而引发社会道德的再一次净化。在这个过程中,媒体发布了新闻,残疾人、
贫困生等得到了帮助和鼓励,企业和个人获得了宣传效应,社会上人们的道德信
心又会再一次增长,从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件“面面俱美”的事情。但是媒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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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残疾人、贫困生等的报道中,对受助者的困难状况,媒体往往是做“原始”的
报道,他们的家庭情况、生活细节都毫无遮掩地曝露在电视屏幕上。受助者在得
到关注和资助的同时,往往也要背负沉重的思想压力。
媒体过分注重对身残志坚或者贫困境遇的“不厌其细”的报道,很明显,这也
是对弱势体隐私的一种无意识的隐性漠视。每个人都希望有尊严,而这种尊严
又恰恰以隐私权为最。从某种意义上讲,残疾人、贫困学生的自尊心更强。这样
大肆的不加掩饰的宣传到底是对残疾人、贫困生的帮助与关爱,还是又在无意中
给予了他们本就偏向脆弱的心灵第二次隐性伤害?这也是媒体大众在宣传中应
该仔细斟酌的并一定把握好的情况。一旦把握不好这个尺度,那么这样的宣传报
道弊必定将会大于利,造成帮人不成反害人的局面。
结束语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加强对它的研究,特别是对隐私权在公众人
物中适用的界定,发掘其特征,确定其原则,从多个角度对其加以完善,不但是
人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更是时代进步的标志,从而营
造了良好和谐的社会风气,使隐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处理和协调的更
好,深化保护意识,完善法律制度,辅助以科技手段,三管齐下使隐私权得到全
面系统的保护,形成共识,既有理论意义,又对立法有帮助。
我们呼吁和期待我国自己的民法典早日出台,把隐私权的保护清楚明了的写
进这部具有里程碑式的基本法中,同时,将现行诉讼法、实体法、司法解释中关
于隐私权的规定进行修整,使它们互相协调,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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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吕光:《大众传播与法律》,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64页。转引自杨立新:《人
身权法论》(修订版),第662页。
[2]《私生活的概念与刑法对私生活的保护》,《法学译丛》1987年第4期。
[3]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4]王利明主编《人格权论新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第4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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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
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老师不仅在学
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
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毕业论文小组
的同学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
至本文的顺利完成。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
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
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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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2:3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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