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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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贷款利率表2012)

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法学毕业论

文-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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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概述分析,针对我国的

农业文化遗产进行归纳总结,指出农业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的过程

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农业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途径,供读者参考。

农业文化遗产是遗产地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依靠,是他们

1农业文化遗产概述

关键词: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

生活的全部内容。所以农业文化遗产不仅提供给人们谋生的价值,还

有观赏和人文方面的价值。正因为农业文化遗产的这些价值,所以我

们需要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以防它的价值受到损害。农业文化遗产

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知识的增长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1]。农业文化遗

产的内容范围很大,例如哈尼族的梯田等。这些都是我们文化遗产的

瑰宝,值得我们去不断的进行挖掘、保护及细心品味。

面对工业文明的发展,农业文化遗产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

2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战。那么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就十分有必要。因为农业文化遗产

的数量是不断减少的过程,作为前工业时代农耕文明的产物,在石油

农业和商品农业的冲击下,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当地的农民会选择

用农业文化遗产换取经济上的利益。新疆地区的传统干旱农业灌溉系

统坎儿井近年来就快消失了,这种古老的农业灌溉系统以及依存的

农业生物多样性资源受到了严重威胁。另外,贵州省从江县的稻田养

鱼养鸭系统受到杂交水稻、外来文化等影响,传统农业耕作面积越来

越小,传统农业文化受到冲击,云南哈尼稻作梯田农业文化遗产由于

近年来受气候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的影响,梯田面积在不断的缩小,引

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

农业文化遗产包含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和与之

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文化、科研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是一笔宝

贵的财富。随着农业文化遗产价值逐渐被认识,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地

的法律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对农业文化遗产本身的发展意义

深刻。

农业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既是一种物质

2.1农业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明确

文化遗产,也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和物

质性,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界限不明显。农业文化遗产的权属主体

不明确。农业文化遗产是集体创造的,所以对遗产的归属不是很明晰,

如何确定这种主体的范围,对调整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产生的社会

关系具有重要意义[2]。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就存在这种情况,无法

确定鱼的归属。

2.2农业文化遗产保护中产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因为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主体是我们的祖先和前人,那么这

些遗产产生的收益要怎样分配给后人,目前我们的法律没有明确的

规定。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下,私法如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的权利主体

都是明确的个人,但是农业文化遗产不同,它是不断变化的,难以确

定谁拥有哪一部分的利益。几方的利益主体之间很容易产生矛盾[3]。

例如,农业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在利益相关者

之间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产生矛盾。云南红河哈尼稻作梯田的旅

游开发中,产生旅游地农民与旅游开发公司之间、旅游地农民与相邻

地区农民之间利益分配矛盾。

对于特定的文化遗产,笔者认为,应当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

2.3农业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法律机制不健全

规予以保护。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农业文化遗产都有其自身

的特点和需要保护的地方,所以地方性法规对于其保护会更具有针

对性。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农业文化遗产坎儿井,不仅包括被称为

地下长城的物质文化遗产坎儿井工程,还有坎儿井伴生的丰富农业

遗传资源,包括建造、维护坎儿井的传统知识,和相伴而生的农业文

化。《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坎儿井保护条例》就是专门针对坎儿井的

保护出台的一项地方性条例。条例的出台有效地制止了当地农民对环

境的破坏,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像新疆一样有这样的地方性法规。

农民应该说是在农业文化遗产的创造过程中付出最多的一方,

3.1重视传统农业系统中农民利益的保护

3建立健全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所以在经济权益分配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保护农民的利益,要赋

予农民尽可能多的权利,承认其在农业遗产耕作过程中的主体地位。

传统农业系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目前争议最大的一

3.2建立知识产权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分享机制

个问题,我们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也就是说农业文化遗产

归谁所有,当地的农民以及当地的政府和企业都要从中获得一定的

收益。要特别重视对农业商业体系的保障,如第三次修订的《专利法》

第5条第二款就体现了这一法律诉求。这是尊重农民权利和利益的重

要方面。建立以当地和本土自治组织或者相关行政机关为利益共同体

代表的利益分享机制,并将获得的利益用于当地传统农业系统的发

展[4]。

中国应尽快建立符合WTO要求的农业补贴制度,政策应当有

3.3加强对传统农业系统的产品和服务的贸易立法的保护

所倾斜对在外贸中做出贡献较大的农产品,减免其相应的费用,并增

加出口的补贴。

[1]罗吉.中国农业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的思考[C].武汉:

参考文献

武汉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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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刚.浅议农业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农学院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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