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表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称
A
课题性质
√
B
课题来源
√
AB
选题依据及课题简介:
1.选题依据:我国民法界对于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本质争议较大,因此,有
必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厘清这一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所构建的法律行为制度存
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突出地表现在违反私法自治理念、体系的不和谐,以
及不能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接轨,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重构我国的法律
行为制度。
2.课题简介:明确法律行为的含义,考察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出我
国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提出重构我
国法律行为制度的设想。
指导教师意见:
本论文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尤其是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
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和类型。同意该选题。
(签名)
年月日
所在专业审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课题性质”一栏:A.设计,B.论文;“课题来源”一栏:A.科研,B.自
拟;
请在表中相应栏内打“√"。
2.此表学系留存
淮阴师范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称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
本课题应达到的目标:
回归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明确其本质和特征,进而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
以求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确立完善的法律行为制度。
本课题任务的内容与要求:
1.任务内容:弄清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在考察法律行为制度历史沿革的基础
上,分析我国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
提出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设想.重点和难点在于法律行为制度的体系和种类.
2.要求:立论正确,概括准确,论证充分,所提建议要切实可行,结构严谨,文
字精炼,标点符号使用要正确,格式规范,7000字以上.
本课题进度安排:
确定选题,填写毕业论文任务书:2008年1月13日—2008年2月20日;
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2008年2月21日—2008年3月16日;
完成初稿:2008年3月17日—2008年4月5日;
修改初稿,完成二稿:2008年4月6日—2008年4月27日;
修改定稿:2008年4月28日—2007年5月16日.
主要参考文献:
[1]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楚清:《民事法律行为的渊源及概念》[J],载《时代金融》2006年第5期。
[3]周杰:《重构民事行为制度体系》[J],载《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
学版)2005年第1期。
[4]王利明:《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J],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5]韩世远:《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J],载《法学》2003年第12
期。
[6]王利民:《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反思》[J],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
第4期。
[7]申卫星:《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的重新思考》[J],载《吉林大学学报》
1995年第6期.
[8]宋炳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J],载《延边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1994年第4期。
[9]张文显、彭诚信:《回归本原-论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新构建与实践运
作》[C],载《江平教授70华诞祝贺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指导教师
职称/学位教授/博
士
年月
日
淮阴师范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表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
号
课题名
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
称
阶段性总结:
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拟定了提纲,完成了开题报
告.在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后,进入写作,完成了初稿。通过老师的指点,我发现自己的
论文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我将根据老师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认真消化资料,认真思
考,精心修改,以完善自己的论文.
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拟采取的措施:
1.主要问题:文章结构有些不合理,有些标题概括不够精炼、准确,法律行为
概念的表述重复较多,有些地方语言表达不够严谨,个别地方格式不够规范。
2.原因分析:掌控论文框架和结构的能力还有所欠缺,处理复杂资料和问题的
能力还有所不足,语言表达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细致程度还不够高。
3.解决措施:重新认真构思,解决逻辑矛盾,进一步概括提炼标题,规范论文
格式。
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方面的评语:
×××同学对待论文的态度很认真,能够不怕困难,认真进行阅读和研究,望
进一步查阅资料,加强理论深度,提出科学合理的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建议。
(签名)
年月日
所在专业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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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指导教师用表)
①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
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
称
论文(设计)摘要:
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将法
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导致了民法体系的不和谐。重构法律行为制度,既可体现意思自
治理念,也可避免民法体系的混乱,还有利于国际交流.具体设想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
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理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和效力未
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又包含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在立
法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法律
行为。
指导教师评语:
×××同学的论文从法律行为的含义入手,考察了法律行为制度的历史沿革,指出了
我国法律行为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重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重构我国
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建议.文章立论正确,观点明确,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反映了该同学
对所研究的问题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文章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行文流畅,反映了该同学有
较好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另外,把文章的格式和标点符号再规范一下.
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建议成绩:
指导教师
(签字)
职称/学位教授/博士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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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②
(评阅教师用表)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
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
称
论文(设计)摘要:
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将法
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导致了民法体系的不和谐.重构法律行为制度,既可体现意思自
治理念,也可避免民法体系的混乱,还有利于国际交流.具体设想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
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理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和效力
未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又包含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在
立法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法
律行为.
评阅教师评语:
×××同学的毕业论文立论正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文章有一定的理
论深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文章结构完整,条理清楚,行文流畅,格式规范。希望进一步
厘清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同意参加论文答辩。
建议成绩:
评阅教师
(签字)
职称/学位
年月日
淮阴师范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
(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用表)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
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
称
论文(设计)摘要:
法律行为概念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将法律
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导致了民法体系的不和谐。重构法律行为制度,既可体现意思自治
理念,也可避免民法体系的混乱,还有利于国际交流。具体设想是:民事行为的下位概念
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法理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和效力未
定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又包含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和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在立法
上,法律行为分为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
为.
③
答辩委员会(小组)评语:
×××同学的论文立论正确,观点明确,论证充分,结论正确。文章具有一定的理论
深度,达到了较高的水平,所提完善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建议科学合理;文章结构完整,
条理清楚,行文流畅,格式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在答辩中,该同学很好地回答了答辩
组老师的提问.答辩组成员一致同意其通过答辩.
主席(组长)
(签字)
成绩:委员(组员)
(签字)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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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记录表
法律院(系)法学专业班级2007级(1)班姓名学号
课题名称
答辩地点
答辩委员会(小组)
成员
姓名
教A3-204
专业技术职称/学
位
姓名
专业技术职称/学
位
指导教师
答辩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学生回答问题的简要情况:
1.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没有使用“法律行为”该词?
答: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没有使用“法律行为”该词,《民法通则》中的
“民事法律行为”含义与传统大陆法系中“法律行为”是一致的,只是在立法上对其性质
存在分歧。本文研究目的就是使《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回归传统大陆法系的
法律行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确定法律行为这一概念,重构法律行为制度,明确其体系和种
类.同时,在论文开题时,季老师要求定题为“论我国法律行为制度的重构”,以给予论文
更大的创作空间。
2.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怎样?
答: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是其本质所在。法律行为的范围大于意思
表示;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意思表示包含内在意思和外在表
示;二者的成立时间与生效不同;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
3.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关系怎样?
答: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联系在于二者都在民法范畴内,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二者
的根本区别在于意思表示,具体有以下三点:
(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重在设权,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实行为不以意
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客观法也不考
虑行为人的具体意图内容。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仅依法律规定直接发生
法律后果。
(3)事实行为必须是事实构成行为,由客观法预先规定不同事实行为的种类,并对每一种
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详细的规定,因而其本质在于事实构成;法律行为本质在于意思
表示,因而有关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必然是围绕意思表示展开的,主要涉及表意人的行为能
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等等,这与事实行为的构成规则截然不同。
主席(组长)(签字):
记录人(签字):
答辩日
期:年月日
注:如表格不够可续页.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10:3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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