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心得体会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
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
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
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
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
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
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
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
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
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
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
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
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
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
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
带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
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支、弹
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
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
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
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
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
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
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
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
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
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
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
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
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
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依法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罪追究
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定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
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
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
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
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
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
等大型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
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
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
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
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
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
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
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
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
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
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
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
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
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
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
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
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
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
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
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
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
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
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
警告、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
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
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06:5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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