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心得体会

更新时间:2024-11-08 19:51: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台湾身份证号)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心得体会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

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

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

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

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

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

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

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

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

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

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

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

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

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

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

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

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

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

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9.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

带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

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

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支、弹

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

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0.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

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

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

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

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

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

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

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

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1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

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

管理处罚。

1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

责任。

1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

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

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

追究刑事责任。

1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

管理处罚。

1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

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1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

段,,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依法

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罪追究

刑事责任。

1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的,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

定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

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

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

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

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

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1.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

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

等大型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

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

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

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

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

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

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2.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

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

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

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3.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

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

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

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

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

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24.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

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

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

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

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

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

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25.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

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

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

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

刑事责任。

26.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

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

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7.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

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

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

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

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

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28.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

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

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

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

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29.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

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0.煽动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

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31.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

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

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

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

警告、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32.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

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

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本文发布于:2022-08-10 06:55: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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