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及法律责任探讨》

更新时间:2024-11-08 17:30: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0日发
(作者:新居民身份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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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间层的地位及法律责任探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和政府之间的相互渗透,紧随

其后市场和政府也产生失灵的现象,所以在经济活动中也就涌现了很

多新主体。社会中间层被作为一个备受瞩目的新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有

着更为不同的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中间层并不是一个明确的

经济法主体,为了在社会经济中能够更为稳定长久的生存下去,我们

就必须清楚了解经济法中社会中间层所展现的重要地位以及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1]。本文先从社会中间层产生的背景着手,分析了其存

在的现状,然后通过对比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且结合实践中的具体

情况,研究我国社会中间层这一主体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且针对笔

者提出的问题,总结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政府;市场;社会中间层;地位;法律责任

一、社会中间层的研究现状

(一)社会中间层产生的背景。20世纪70年代,随着新技术革

命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国家与市民的关系,由“对抗-制衡”转化为

“和谐-协调”。但是当市场失灵、妨害竞争、信息偏差等严重问题日

益突显,政府不得不积极介入,并对市场采取严格规制。但政府自身

也存在缺陷例如:信息不足、体制不健全、贪污腐败、滥用职权等方

面的原因,使政府干预并不能真正产生预期效果,政府对资源的低效

能的配置。于是就出现这种局面,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调节,而这时

政府又出现了失调。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一个主体来协调二者之间的

关系——社会中间层[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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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中间层的国内外研究。什么是社会中间层。至今在国

内也没有统一规定。国外研究中没有社会中间层这一明确的说法,与

社会中间层这一主体较为接近的研究者是:美国学者levitt,他提出

了“第三部门”这一概念,并且独立于市场与政府之间。国外社会、

政治、经济等社会科学领域,也从市民社会理论的角度阐发社会中间

层,来讨论社会中间层与国家、市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但对社会中

间层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却较少关注[3]。受西方影响,中国的社会学、

政治学及经济学等领域也在早期开展了关于社会中间层问题的研究,

也形成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成果。但是距今为止学术界对于社会中间

层主体并无统一的定义,主流观点则认为,社会中间层是独立于政府

与市场的,为政府干预市场、市场影响政府和市场主体之间相互联系

起中介作用的主体。

二、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探究——以行业协会为例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法主体研究,从传统部门到今天独具

特的现代经济法主体理论的不断演变。提倡经济法主体的结构由

“国家-市场”二元框架转向“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元框架的主

张。而行业协会是一种非营利性组织且由单一的行业竞争者构成。并

且行业协会突出表现为非营利性、公共性、中介性等特点。可见行业

协会是非营利性组织,被涵盖在社会中间层之中。以其独特优势和独

具特的特征,构成了社会中间层的典型主体。

(一)行业协会作为经济法主体地位。行业协会之所以可以成为

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行业协会与经济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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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其产生的根源还是从未来的发展理念,行业协会都能更好的体现经

济法的价值。第一,行业协会与经济法产生根源具有相通性。从经济

法的产生根源说,经济法源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共同构筑的客观基

础。而行业协会也是在市场和政府双重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这充分

体现了二者之间在产生根源的相通性,二者都更好协调政府和市场之

间的关系。第二,行业协会的利益目标符合经济法主体的社会理念。

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本位。行业协会是以实现

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组织,同时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实现社会价值。

由此可见,二者之间的社会理念也具有一致性[4]。

(二)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的主体地位。社会中间层是市场与

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实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中间层是

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互动中产生的,既发挥着沟通协调的作用,还

是对政府职能实现进行更好的监督和督促。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间层

的重要主体是经济法主体,那么社会中间层也可以作为经济法的重要

主体。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三元框架的理论[5]。

三、探究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

我国是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这种特殊的制度下

形成的中间层组织是对市场和政府的一大增。社会中间层存在于政

府与市场之间,这不自觉就会影射出政府内部存在的一些权力分割以

及垄断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存在破坏了经济民主的顺利进行,社会中

间层有时可以插手政府和市场无法逾越的领域,解决二者无法解决的

问题,因此必须采取一定的法律措施,从而遏制这种现象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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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中间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社会中间层,国内外研究的很少,

更不用说要用法律来具体明确,提供法律依据。虽然没有明确的概念,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它在我国经济法中的重要地位。社会中间层在经济

法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行使一些权利,就应该承担一定的

责任。虽然立法对社会中间层主体实体权利与权力、义务、职责有规

定,但是现存的立法也出现了层级较低、各自为政等一些的混乱局面。

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这就导

致其职能不能更好的发挥出来,一些政府与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得

不到更好的解决。

2.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社会中间层影射出政府内部的一些权力

分割和垄断的现象,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经济民主的顺利进行以及管

理机制的混乱。社会中间层的出现就是为了调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如果内部出现权力分割、垄断这

些问题就会严重失去平衡,不仅不会促进经济发展还会破坏社会稳

定。只有完善我国内部的管理机制,加强内部制度的管理与相互制约,

并且采取一定的法律规范来遏制社会中间层存在的不良行为,只有这

样才能排除阻碍社会中间层组织健康发展的因素,才能为我国经济快

速稳定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与法律保障[6]。

3.社会中间层的不公平问题。社会中间层这一“中间”主体,这

一具有最鲜明特的主体,就应该发挥其鲜明而独具特的作用,发

挥不偏不倚的中间作用。但是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为了自身团体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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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的利益去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滥用自己的职权破坏市场秩序,

更有一些组织会勾结一些政府官员。这并不能起到公平的作用,这就

需要法律来进行严格的规范。

(二)完善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

1.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既然我国已经承认并且认可了社会中间

层的作用和价值,那么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就应该明确规定社会中间层

的主体、内容、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问题。只有做到有法可依,

主体明确、内容规范具体、权利、义务、责任清晰,才能使经济主体

更有序的进行经济活动。

2.用法律规范社会中间层的行为。加强对社会中间层组织人员的

管理和自我约束能力,增强对社会经济市场稳定发展的责任感。当然

社会中间层内部也有自己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但笔者认为这是不

够的,需要严格的法律作为指引,严格规范社会中间层的内部管理制

度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笔者认为可以在社会中间层中独立设一个机

构,这一机构独立于其他的机构,来监督和管理社会中间层,同时其

他主体之间也可以相互监督与制约。当然这需要我国法律的明确规

定,从而使这一主体在自我监督的同时也要加强法律的监督,只有这

样才能更好的促进这一主体长期稳步的发展。

3.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是促进经平原则,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

担、双方之间交易等各方面都满足公平的要求,体现在归责原则上就

是公平原则。那么社会中间层作为经济法主体的重要组成,笔者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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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应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公平责任原则,就

应该适用政府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调控行为,

和一般市场主体的接受调控和规制进行中的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就是,如果造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

任,归责原则就会更多地偏向于无过错原则。我国要把公平责任原则

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更好的结合,既平衡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也

有利于处理二者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

责任[7-8]。

四、结语

社会中间层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也是历史

滚滚车轮下的有效成果体现。我国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其主体地位,但

是它的出现为政府分担了部分重担、同时缓解了社会中的不现

象,也进一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机制运行模式,这为我国经济发展打

下了不容忽视的烙印。然而,它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没有明确的

概念与划分,更没有明确的责任与义务。所以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已

刻不容缓,我们要积极推动社会中间层这一主体的进步,更好的发挥

社会中间层这一主体的积极作用,推动新时代市场稳定、经济发展、

社会稳步前进。所以作为新时代的法学学生就要紧跟时代的步伐,更

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孟庆瑜.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j].云南大学学

报法学版,x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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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法律维度——对经济法主体“三元框架”

的重新解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xx(1).

[3]张璐.经济法视野下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探析[j].商界论坛,

xx.

[4]赵金英.经济法视野下社会中间层的法律责任探析[j].法学论

丛,xx.

[5]张继恒.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析辩——由“三元框架”

引发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xx(6).

[6]程程.社会中间层在经济法中的双重角特点及其功能[j].文化

学刊,xx(4).

[7]郭静.社会中间层的经济法主体地位及发展建议——以行业协

会为研究视角[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xx(1).

[8]曹胜亮,吕溪.社会中间层组织与社会治理创新研究[j].河南社

会科学,xx(8).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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