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10月26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深圳市执业律师执业水平和服务技
能,规范律师职业培训和法律专业进修,根据《深圳市律师
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一、“执业律师”是指取得广东省司法厅颁发的执业证
书,在律师执业机构执业的律师。
二、“新任执业律师”是指从上一年的4月1日至当年
3月31日首次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三、“执业年度”是指执业律师执业的公历年,自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学时”是指执业律师参加职业培训或法律专业进
修的时间,完成每半天视为4学时。
五、“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是指市律协设立的
专门委员会,代表市律协负责律师协会律师行业的业务研
究和律师协会会员职业培训工作。
六、“业务培训”是旨在加强执业律师执业能力,由市
律协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包含其下属的各专业委员
会)每年制订的律师业务培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举办集中
培训、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法律论坛、定期或不定期
的培训班等。
七、“律师集中培训”是指执业律师集中两至三天接受
培训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对执业律师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教育及律师业务的培训等。
八、“深圳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在线课程”是指本市
律师通过登录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观看市律协
制作上传的业务培训录像资料而进行的律师培训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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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业务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培训采用学分积分制度,执业律师每年需参
加40学时即累计40学分以上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市律协业务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可适时提
出修改本年度的业务培训计划。
第五条职业培训学时认定
一、培训计划内课程的学时,按实际完成的时间认定。
二、律师参加市律协业务培训计划之外的下列法律专
业进修课程,根据以下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
委、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
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单独或会同国务院所属部、委、
办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
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三)国务院各部、委、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法律专业
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会,以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
培训学时;
(四)中国法学会及其各省、市、自治区法学会和各全
国性专业、专门法学研究会举办的论坛、讲座、研讨会,以
结业证书或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五)深圳市司法局单独或与深圳市有关委、办、局联
合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结业证书或
相关证明认定培训学时;
(六)市律协单独或与有关委、办、局联合举办的法律
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
时;
(七)律师学院举办的法律专业进修课程、法律学术报
告,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八)市律协其它各委员会举办的法律论坛、法律专题
讲座,以实际参加时间认定培训学时;
(九)完成“深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系统培训课
程”的,按深圳律师网上发布的相应规定认定培训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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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执业律师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或者有专业论文被编入公开出版发行的论文集,或在中国律
师论坛等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可计10学分;出版
专著,每部计20学分;
(十一)在《深圳律师》杂志发表论文一篇,可计8学
分,在深圳律师网上发表论文一篇计4学分;
(十二)参加律师事务所已报送市律协备案的业务培训
活动,每次计2学分,但全年累积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六条下列情形可视为当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已达
标,可免除本年度的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职完成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课程,根
据入学注册证书,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二、执业律师参加由深圳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3个
月以上的法律专业进修项目,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
应的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三、执业律师参加由市司法局、市律协组织的不少于15
日的集中培训,根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结业证书等相关
证明,可免除本年度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七条执业律师本年度执业时间少于6个月的,根
据本人申请及提供相应的证明,市律协本着公平、合理的原
则,可酌情降低业务培训学分要求。
第三章业务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
第八条业务培训学分认定及审核工作由市律协业务
发展和职业培训委员会具体负责,并报请分管业务发展的会
领导审批。
第九条市律协统一制发培训积分卡,并仅通过“深
圳执业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系统”记录执业律师接受业务
培训的情况,不接受其它形式的积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市律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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