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委托外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集团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
量,维护集团利益,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集团审计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
业务委托
第三条集团审计业务委托主要以招标形式为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招标,包括确定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招标文件、向
潜在投标中介机构发出招标文件;
2.开标;
3.评标;
4.确定中标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中介机构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四条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
(二)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集团审计部和熟悉审计业务的专家组成,评标过程保证在严
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交评标报告,审计部根据集团授权体系报批。
业务协调
第七条内审人员在受托审计中介机构为集团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协调工作,协调
工作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外部审计单位应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告知内部审计人员,重大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的控制薄弱环节;
2.错误和违规事项;
3.违法行为;
4.开展审计工作时遇到的困难。
第九条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利用外部审计工作的正确性,内审人员可以查阅外部审计
的工作方案和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向审计部提交管理建议书,审计部参考管理建议书中
提及的内容计划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在集团各公司采纳管理建议书并提出整改行动之
后,审计部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各公司采取了适当的后续措施及纠正行动。
第十一条跟踪中介机构的审计进度,及时向集团董事会反馈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
题,保证中介机构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业务评估
第十二条审计业务完成后,对委托外部审计的业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1.审计及商业机密信息的保密;
2.中介机构同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协调情况;
3.业务约定书承诺条款的实现;
4.专业知识和经验;
5.独立性;
6.保持恰当的工作关系;
7.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受托进行审计的中介机构应遵守其执业准则及行业规定,对于出具虚假
审计报告或隐瞒重要事实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欺诈行为
的,集团法律事务部依法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受托进行财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按照其执业准则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的严重错误及舞弊事项,如对集团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外审业务评估结果是中介机构的执业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投标
集团委托外部审计业务的考核依据。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审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所属企业年报审计、工程决算
审计、所得税汇算审计、司法鉴定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
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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