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能源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更新时间:2024-11-08 15:23: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劳务所得税税率表)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2

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

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四节公司律师..................................................

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

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

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16

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

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21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式样).....................................

附件二《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附件三《结案报告》(式样).......................................

附件四《法律意见书》(式样).....................................

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加

强福建省能源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福建省能源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定义:

(一)“集团”指福建省能源集团;

(二)“集团公司”指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所属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所属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

(四)“各单位”指以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

控股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

(五)“法律事务工作”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中发生的各类涉及

法律事项的工作。

第三条集团建立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资企业、控股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构成的三级法律事务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以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四)集中统一、层层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将法律事务工作作为企业经营

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

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一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各单位设置的专门承担本单

位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七条集团公司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法律事务部,负责管理集团公司的法

律事务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所属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工作。各单位

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设立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其

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未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当

确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当为其配备专职企业法律顾问;未设置企业法

律事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企业领导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

法律意见;

(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起草、审查、管理企业的各类合同和企业对外担保的审核,并监督

合同的履行;

(四)参与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增减注册资本、重大投融资、重大

资产租赁、股权转让、合资合作、对外担保、项目招投标、改制重组、公司上市、

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并负责起草相应法律文

书,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负责办理本企业的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技术贸

易、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

等活动。

(七)负责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活动;

(八)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和相关工作;

(九)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十)指导、管理和监督全资企业、控股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

对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

(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十一条各单位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工作,强化协

调和相互沟通,促进内部各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节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具有企业法

律顾问执业资格,由各单位聘用并经注册,在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

人员。

所属单位中,尚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但已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

资格,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经本单位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的任职条件审查后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的,企业可聘任其担任企业法

律顾问,但应自聘任之日起2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聘期期满后不

得续聘。

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在各单位辅助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

为助理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

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各单位对企业法律顾问就前款第(二)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依照有关规定向控股股

东反映。

第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

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本单位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岗位等级管理,岗位等级资格评定办

法待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制订的我省国

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实施细则施行后,按该实施细则执

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

律顾问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顾问的相关待遇,对已取得企业法律顾

问执业资格的员工,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需要确认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岗

位等级资格。各单位应保障必要的办案经费。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加大企业法律事务人才的培养力度,拨付专项经费开展多

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能力及专业素养,培养高层

次、复合型人才,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第十九条集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轮训制度,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每年定

期组织对各单位的企业法律顾问进行年度岗位培训。企业法律顾问无正当理由,连

续两年未参加年度岗位培训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节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

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

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重要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设置企业总法律顾

问。

集团公司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

问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作为企业高级专业管理人员管

理;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应将拟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意。

第二十二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

满三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的。

第二十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

法律事务;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和其他专题会议),依法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决策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三)参与企业资产重组、改革改制、对外投资、招标投标、商务谈判等相关

工作,并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

(四)负责组织做好企业合同管理、工商登记、诉讼仲裁及非诉讼方面的法律

事务工作;

(五)负责组织报送省国资委审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分立、合并、破产、解

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的法律风险论证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七)对本企业及全资企业、控股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指导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全资企业、控股公司的法

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节公司律师

第二十四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

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二十五条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

系和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增挂律师事务部牌子,为集团公司律师的执

业机构,负责公司律师事务的管理,协助各单位取得律师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证书的人员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司律师年度注册和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律师的管理和职责按《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

规定》执行。

第三章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节经营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及其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在经营生产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

经营决策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时,应由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讨论研究,进

行法律风险论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一)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重大对外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公司上市;

(四)重大资产租赁、重大招投标项目;

(五)收购或转让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六)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公司的破产申请;

(九)其它需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讨论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通过但不限于以下方式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

(一)参与重要会议。各单位召开涉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经营决策

事项或重大经济活动的会议,应通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席或列席会议;

(二)参与尽职调查、考察和谈判等;

(三)起草、审查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

(四)以其他方式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保证企业法律顾问全面了解所参与的重大事项的背景和有

关情况,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进行法律风险论证的准备时间,使企业法律顾问能够

全面、准确地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第二节规章制度审核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及制定、修改和废止基本管理制度、

重要规章制度等,应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参与起草或审核。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起草或审核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

求:

(一)合法性,指规章制度的权限、方式、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

规、规章,并与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文件规定未发生抵触;

(二)操作性,指规章制度适应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规范性,指规章制度的形式和文字表述应符合要求;

(四)协调性,指规章制度之间应协调一致,未发生矛盾和冲突。

第三十三条未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审核的重要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得印发施

行。本办法生效前各单位已制定施行的重要规章制度,应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配合

起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向本单位领导提出

制定或修改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的建议。

第三节合同与授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集团合同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授权是指各单位的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企业等机

构的相关人员行使职权或办理本单位有关事务过程中,必须以本单位或其法定代表

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时,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将其代表本单位的权利委托其行使的

行为。

第三十七条法定代表人授权行为由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统一管理,并应

采用以下书面形式:

1、由法定代表人向被委托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由法定代表人在相关文书上签注授权委托事项;

3、被委托人因担任相关职务而获得的职务性授权,但该职务性授权的范围应

在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任职文件上明确载明,且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被委托人的任职期

限。

第三十八条下列事项须经法定代表人授权:

(一)签署合同;

(二)作为听证、公证、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事项的代理人;

(三)代表本单位参加所出资企业的股东会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

(四)其他需要法定代表人授权方能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需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企业法律事务

机构提交授权委托申请书(见附件二),载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权

限和期限。

第四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呈

法定代表人批准。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公章后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生效后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由被委托人领取一份,企业

法律事务机构留存一份。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第四十一条被委托人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

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以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代理

权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

第四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

(二)授权委托事项结束;

(三)授权委托事项虽发生在职务性授权期限内,但被委托人不再担任与该职

务性授权有关的相关职务的;

(四)被委托人调出本单位的,自被委托人正式调离本单位之时起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委托人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

动合同解除、终止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失效,特

殊情况除外;

(六)法定代表人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授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委托代理失效情形。

发生前款(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导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失效的,被委托人应及时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交回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被委托

人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交回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本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离、解

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退休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通过规范性文件(如合同文件、职务聘任文件等)将法定

代表人授权委托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个人的,按照该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未经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任何部

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办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节知识产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各单位所有或享有使用权的商标、专

利、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业秘密、字号、企业徽记标识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

益的智力成果。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为本单

位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第四十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企业字号

登记等工作,起草或审核相关法律文书。

第四十八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参加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着作权、商

业秘密的使用许可或转让的谈判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或审核,对涉及知识产权保

护的事项和条款提出法律意见。

第四十九条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管理和知识产权案件纠纷,按本办法和集团

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案件纠纷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纠纷,是指以各单位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行

政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包括员工因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仲裁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案件纠纷。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案件纠纷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诉讼和维权的原则;

(二)坚持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的原则;

(三)坚持重大疑难案件统一协调的原则。

第五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纠纷,

并对各单位发生的案件纠纷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处

理以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案件纠纷。

下一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法律事务机构报告本单位案件纠纷

的管理情况。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增强维权意识,树立时效观念,当被起诉、申请仲裁

时应当积极应诉,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或申请仲

裁。

第五十四条案件纠纷发生后,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企业法律

事务机构,并向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交与案件纠纷有关的全部材料。

第五十五条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在签收邮寄送达或司法部

门、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的各类法律事务信(函)件(包括信封、包装或文印资

料)、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裁定书、决定书、判

决书等法律文书)后,应按程序立即向法定代表人汇报,由法定代表人批示后交企

业法律事务机构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案件纠纷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了解案件纠纷的有关情况,具体负责处理案件纠纷过程中的有关事

宜,并全面接管本单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书面函件往来工作;

(二)定期将案件纠纷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裁决、

裁定、一审判决)及和解、调解方案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

部(就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报告;

(三)案件纠纷的阶段性成果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将是否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

向本单位领导和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

报告,并按本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策意见执行;

(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正式生效后,处理相关履行、执

行事宜;

(五)在案件纠纷结束后,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形成书面结案报告(见附件

三)。结案报告应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深入总结经验教训,并附相关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装订存档。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发生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应在十日内书面报集团公司法

律事务部。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包括以下情形:

(一)涉外及涉港澳台的仲裁、诉讼案件;

(二)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或标的额虽不足300万元,但

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体性案件;

(五)涉及集团公司的案件;

(六)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应附以下

材料:

(一)与案件纠纷有关的合同、补充协议、承诺函、往来文书、单证票据、检

验报告等书面材料或数据电文、;

(二)案件纠纷对方当事人的资料,包括有关其主体资格、资信情况、资产及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材料;

(三)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五)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五十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收到上述案件纠纷材料后,组织企业法

律顾问、公司律师或外聘律师等相关人员对案件纠纷进行研讨,并在收到上述案件

纠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案件纠纷的提交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条各单位发生的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晰、标的金额不大的案件,原

则上应由各单位内部具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律师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的

专业人员代理。

本单位无上述专业人员的,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由企业内部具有法律

知识的人员代理。

第六节外聘律师管理

第六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对各单位外聘律师事项实行审批和备案制

度,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的联系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再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如确有需要的,

应将拟聘人选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确定。

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单位,拟在服务合同期满后续聘的,应在服务合

同期满前一个月,将外聘律师的工作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后,再行续聘。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发生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疑难案件纠纷,可外

聘律师代理,但应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授权代理手续。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发生案件纠纷以外的专项法律事务,需外聘律师作为专项

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或委托代理人的,应与受聘律师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代

理合同,并将上述合同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外聘律师工作情况进行检

查和考评。对发生如下情况的外聘律师,列入集团法律服务禁入名单,原则上在三

年内不得与各单位签署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合同:

(一)在外聘律师工作检查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二)在委托合同期间内接受正与各单位进行仲裁、诉讼活动的对方当事人的

委托业务的;

(三)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受托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违反委托合同约定,导致委托单位的权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五)被吊销执业资格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被列为法律服务禁入名单的。

第七节法律意见书管理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意见书,是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外聘律师事务

所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就有关问题以书面形式向

企业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进行法律审查、分析法律风险、提

出法律建议或解决方案的法律文书。

第六十七条各单位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法律审核论证,并

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

(二)报送上一级单位审核或批准的重大经营生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事项;

(三)报集团公司的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

(四)根据国家和我省国资监管的有关规定,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其他事

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外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由外聘律师

事务所依法出具。

第六十八条法律意见书应当一事一议,格式规范,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

辑严密,表述准确,结论明确,并具备如下要素(见附件四):

(一)论证事项所依据的信息、资料;

(二)论证事项的基本事实

(三)论证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

(四)对论证事项的法律分析、风险评估;

(五)结论性意见或建议;

(六)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法律意见书形成后,须经本单位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

机构负责人或法律事务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并加盖法律事务机构印章,方可提交。

第四章法律事务备案管理

第七十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特定法律事务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当在以下特定法律事务办结后十五日内,将相关法

律文书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一)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向集团公司备案的案件纠纷书面结案报告

及相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与受聘律师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或委托

代理合同;

(三)按省国资委、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应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其它法律事务。

所属单位的子企业应就上述事项向上级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集团公司加强对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各单位

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适时组织对所属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检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所属单位应在整改意见规定的时限内

完成整改工作,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复查。

所属单位对其全资企业、控股公司和下属事业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可

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做出以下显着成绩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

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效显

着的;

(二)在企业法律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为企业避免

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等方面做出其它重大贡献的。

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

励。

第七十五条企业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七十六条各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或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导致企业较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或者

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各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属单位的全

资企业、控股公司,所属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

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经该公司董事会同意,可以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本办法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集团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1、《授权委托书》(式样)

2、《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3、《结案报告》(式样)

4、《法律意见书》(式样)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式样)

××授字[20××]××号

委托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被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单位×××职务/×××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现委托×××代表我司为×××(项目、案件名称)的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具体说明代理的事项和内容,包括谈判、签署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或

者放弃一定权利等)

委托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或至上述委托事项完成之

时止)。

×××公司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申请书(式样)

××授字[20××]××号

姓名

申请人

所属部门

职务

(单位)

委托事项

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

所属部门(单

位)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企业法律顾问签字:

法律事务机

构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意见

签字:

附件三

结案报告(式样)

案由标的

(仲裁案件可不

一审受理机关二审受理机关

填)

原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被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受理时间采取的保全措施

一审开庭时间送达判决书时间

(仲裁案件可不

二审开庭时间

填)

送达判决书时间

(仲裁案件可不

填)

终审(仲裁)结果

执行情况

案情简介

争议焦点

经验教训

附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

附件四

法律意见书(式样)

××法意[20××]××号

×××公司领导:

×××公司×××部(法律事务机构名称)就×××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在

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本法律意见基于如下材料作出:

1、书面材料(载明书面材料的名称、来源、是否原件等)

2、口头陈述(载明陈述人的姓名、单位、职务)

3、其它材料(载明其它材料的名称、来源、是否原件等)

一、基本事实

(所论证事项的基本事实及目前所处的状态。)

二、法律依据

(法律论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三、法律论证

(对所论证事项从合法性角度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法律论证应条理明晰,逻辑

严密,表述准确。)

四、意见和建议

(对所论证事项的现有状况及可能发生的情形的判定、存在的法律风险、处理

意见和建议等。)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法律事务机构名称(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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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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