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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处规章制度
师X大学##分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制定依据
为规X合同行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有
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X围
学校与所属各院系、学校下设各职能部门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除另有规
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合同〞包括各类合同书、协议〔书〕、备忘录以与以其他名称出现
的设立、变更、终止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合同的形式
除即时履行的合同外,合同的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当事人的##〔或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报酬;
〔六〕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法.
如有需要,可在上述合同条款之外增加其他内容.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与职责
承办部门包括各院系、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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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是具体对外谈判合同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
1.主体资格:应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2.拟签订的合同内容符合对方当事人的经营X围;涉与专营许可或
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本人的##,有效的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明书;谈判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
外的其他人的,还应出具加盖授权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
有明确的委托权限和期限;
4.对重大合同,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必要时
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对重大合同,可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
上述所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需加盖
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承办部门经办人应签字确认.
〔二〕签订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承办部门的经办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进行审查后,将有关内容在承办
部门意见中加以陈述,报本部门领导审批.
承办部门在将合同送审核部门审核时,应将本条第一款所涉与的材
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供.
第六条合同审核部门与职责
重大合同应经审核.
法律事务处、财务处为合同的主要审核部门.法律事务处对合同内容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重大合同还应咨询学校常年
法律顾问律师,由顾问律师提供书面法律意见.财务处负责对合同的财务
条款进行审核并提供意见.
国际合作与交流合同应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并提供意见.
主管校领导可决定除前述部门以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合同审
核.
第七条审核期限
承办部门向审核部门提供待审合同时,应预留5个完整工作日供其审
核.
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书面申明
理由.审核部门超过5个工作日但又未提供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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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
第八条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在审核时可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也可另行单独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在合同文稿上加注修改意见的,应在修改后的合同文稿
上加盖公章〔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章〕.承办部门应将前一审核部门的
修改文稿〔或单独出具的审核意见〕作为附件呈递下一审核部门,直至送
交主管领导审批.
审核部门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的,由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
后再送审.承办部门认为不宜进行修改的,应向审核部门书面申明理由.审
核部门参考书面理由再次提交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应对是否同意签署合同提出明确意见;意见不明确的,视为
同意签署.审核部门同意签署合同的,除应在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外,还
应在拟签的合同文本上加盖部门公章;合同文本超过两页的,应加盖骑缝
章.
承办部门与审核部门就再审后的合同仍然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部
门需将合同和审核部门意见一并提交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裁定.
第九条合同文本
一般合同文本原件由承办部门保存,但应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处存
档.
重大合同文本原件学校至少应持两份,承办部门、学校办公室各保管
一份;学校办公室本身即为承办部门的,将原件一份送档案室存档.承办部
门应将已签署的重大合同文本复印件分别送交审核部门存档.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交流项目合同应同时签订中外文版本,
原件学校应至少持三份,承办部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学校办公室各保
存一份.
第三章合同的类型与签订程序
第十条合同的类型
合同分为重大合同与一般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
〔一〕学校或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校际
交流项目方面进行合作的合同;
〔二〕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的经济合同〔如果就同一标的签订系
列合同的,合同标的是指系列合同金额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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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外投资、融资合同.
〔四〕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按重大合同程序处理的合同.
除重大合同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十一条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
重大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核、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的立项由承办部门提出、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立
项.
重大合同的谈判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进行,但主管校领导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除承办部门外的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重大合同的文本在签署前应报审核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
定进行审核.
审核部门同意签署的重大合同,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会
讨论批准签署.
校长办公会批准签署的重大合同,由校长或校长书面授权的人签署.
第十二条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般合同的签订程序包括立项、谈判、审批、签署、备案.
各院系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各院系立项、谈判,经主管校领导
审批后,由各院系签署.各院系应在合同正式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复印件交法律事务处备案.
各职能部门作为承办部门的一般合同由职能部门立项、谈判,但应将
拟签署的合同文本报审核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授权职能部
门签署.
各院系、职能部门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署合同时,应由各院系的院长、
职能部门的正职负责人签署.无院长或正职负责人的,由全面主持工作的
副院长、负责人签署.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人与职责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指定经办人负责随时了解、掌握合同履行情
况,并将经办人员报法律事务处备案.如原经办人因故无法继续跟进合同
履行情况的,承办部门应另行指定他人,并将情况与时告知法律事务处.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异议与处理
合同经办人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
或收到对方对学校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承办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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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并将有关材料转交法律事务处.
承办部门就合同履行问题提出的异议或答复应经法律事务处审核、
并经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能发出.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对合同的任何变更、终止、解除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变更、终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签订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的规定.
学校与对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不能达成一致的,承办
部门应与时告知法律事务处,以便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的处理
学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的,应立即
通知对方、通报法律事务处.需要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的规定.
对方因不可抗力提出书面变更、终止或解除合同要求时,学校有关部
门应与时通报法律事务处与承办部门,同时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指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意向书、信件、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图表、电子〕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
文字材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书、可行性报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标、投标与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明书、授权委托书、签约代表##〔复印件〕以与其他有关对方当
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函件;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等法律文
书;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八〕与合同立项、审核、批准程序有关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合同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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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终止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
完成后,承办部门应与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由承办部门归档.
重大合同原件应由学校办公室按年度交档案室归档.
档案室审核后如发现需要建档的合同与文件资料有差缺,应立即通
知承办部门补足后再予以归档.
第十九条重大合同资料复印与借用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复印重大合同资料的,应持所在部
门负责人书面签字、加盖所在部门公章的合同资料复印申请单,经主管校
领导批准后到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复印手续.
学校有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借用重大合同资料原件的,应经主
管校领导批准.
涉与校务公开的,依照《师X大学##分校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规
定办理.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奖惩
第二十条奖励制度
凡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学校争取
较大利益、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学校增加较大利益,节
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三〕在合同的仲裁、诉讼或和解中使学校避免较大利益损失的;
〔四〕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与其他##行为
并经查证属实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表扬或奖励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
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惩罚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
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盲目或超越职责X围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二〕未经审核部门审核或未经学校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造成损失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导致学校丧失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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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权、撤销权、代位权、胜诉权与其他权利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对方违约行为不汇报、不追究,给学校造
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恶意串通、收受对方贿赂,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六〕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损害学校利益的;因重大过失被欺诈的.
根据本条第一款给予有关人员惩罚的意见或建议由所在部门提出、
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合同有关事
宜做出不同规定的,依照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涉与的数字,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法律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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