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失职被判赔800万谈律师执业风险

更新时间:2024-11-08 20:32: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网购电饭煲收砖头)

从律师失职被判赔800万谈律师执业风险

案例:律师尽职调查失职致客户被骗1亿,被判赔800万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声槌响震动了整个律师业:因为受委托的律师失职,导致客户被骗走1亿元资金,

3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法院一审判令赔偿客户800万元损失,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这是国内律师行

业迄今为止遭遇的最为高昂的赔偿。“打错一起官司,律师赔得倾家荡产”不再是危言耸听,律师业巨大

的执业风险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请了律师先行“摸底”上亿投资还是被骗

2001年7月,河北三河燕化公司准备与北京金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

为查清对方底细,燕化公司聘请北京市嘉华律师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在一番审查之后,嘉华律师所

作出了结论:项目确实在金晟公司名下。燕化公司这才放心地向金晟公司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买下

了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作为对法律顾问的回报,燕化公司向嘉华律师所支付了100万元的高额律师费。

可到了2002年5月,燕化公司惊讶地发现在紫宸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

燕化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结果让他们震惊不已:金晟公司根本不是紫宸苑项目的所有人,燕化公司拱手

交出的1个亿被人凭空骗走!

燕化公司报警后,这起惊天大的真相被揭开:原来金晟公司的一个股东确实签订过紫宸苑项目的

转让协议,还私自上报立项申请,骗取了北京市计委对该项目的批复。但因为一直没支付转让款,金晟公

司的3个股东最终退出了项目。紫宸苑项目被转让给了别人。可在此情况下,金晟公司刘国利等人还打着

紫宸苑项目的名义,凭借失效的规划文件,与蒙在鼓里的燕化公司签订继续开发紫宸苑项目的协议,

燕化公司人民币1亿元。目前,刘国利等人因涉嫌合同罪,已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警方至今发

还了燕化公司2140多万元人民币,但仍有8000万元投资没追回。

法院认定律师有重大过错赔偿全国最高

这个亿元其实并非天衣无缝,但燕化公司花百万元请来的法律顾问———嘉华律师所却没能识破。

按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首先要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要按照资质等级,

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但嘉华律师所既没对紫宸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状况进行审查,也没对金

晟公司是否具有资质等级进行审查。在燕化公司被骗之前1个月,组成金晟公司的3家股东公司就一致声

明退出紫宸苑项目,并已向朝阳区计委递交了终止项目开发的请示。而嘉华律师所仅仅依据失去效力的市

计委批复,就认定了金晟公司仍拥有紫宸苑项目。

受骗的燕化公司认为嘉华律师所的律师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敷衍了事,造成巨额损失,已构成严重违

约。因为嘉华律师所已向北京市司法局主动申请注销,燕化公司一纸诉状将原嘉华律师所的3名合伙人告

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1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900万元。但被告的合伙人仍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他们

表示受委托后到金晟公司了解情况、审查大量的文件,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已经履行了《委托协议》。

法院最终支持了燕化公司的诉求,认定嘉华律师所提供法律服务时存在重大过错,履行《委托协议》

义务不符合约定,对燕化公司支付1000万元定金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的违约责任。考虑到燕化公司自

身也有失察之责,法院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今天上午,

记者从北京市律师协会了解到,3名律师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价赔偿显执业风险律协统一给律师买保险

在普通人看来,律师行业的高收入令人羡慕,但律师业的高风险却往往不为人所知。这例800万元的

“天价”赔偿令不少律师业业内人士感到“震惊”。

在过去,因遗失重要证据、泄露商业秘密、超越代理权限,律师被委托人告上法庭的事情偶有发生。

但通常案子的标的只有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判赔上百万的案子凤毛麟角。法律人士分析认为,如今,律师

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的执业风险也越来越高。在现代企业中,律师提

供的专业调查分析和专业判断已成为企业决策的前提和重要依据。如果律师的工作过程或者工作结论出现

错误,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的风险。所以,律师业的“天价赔偿”时代可以说才刚刚开始。

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1)工作失

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

能,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

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

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2、行政方面的风险。行业处分风险律师在执业中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司

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组织的行政制裁。如因私自收案和收费、同行之间恶意竞争、双方代理、提供伪

证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业证等行政处罚。

3、刑事方面的风险。律师是正义之剑,律师是民主之犁,律师是法治社会的催化剂,律师是公民权

利的保护神。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

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没有进步,

反而严重倒退。辩护律师的处境每况愈下,举步维艰。甚至到了望刑(辩)生畏的地步。辩护律师既要受

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监控,又要受制于公检法三家的管制与刁难。稍有不慎,便会成为另一宗刑事案件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像戴着镣铐的舞者,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尴尬的角。如律师在调查

取证中涉嫌伪证罪、泄露国家机密罪、包庇罪,特别是《律师法》、《刑诉法》、《新刑法》相继的颁布

施行,律师因违法执业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越来越多,律师执业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巨大风险。

刑事责任:

(1)、《刑法》第306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

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

证据。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2)偷税罪。

(3)泄露国家机密罪。散布、遗失材料

(4)私分国有资产罪。国企改制中,律师参与

(5)行贿罪。与法官间多发

4、个人人身安全有的素质较差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发生肢体冲突。

5、执业声誉、道德评价的风险

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律师职业处于是非、矛盾、漩涡的中心,由其职业性质所决定。

1、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

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

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

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

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2、律师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

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

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

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3、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

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

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

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

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

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

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原因。

4、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

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

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

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再一方面,

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

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

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5、立法方面的原因。从我国几部与律师执业有关的主要法律看,一方面其内容都存在对律师执业不利

的规定,另一方面还缺乏对律师特别保护的规定。如《律师法》,本应当是一部维护律师权益的大法,应

当是律师们的《权利宣言》,但实际上《律师法》对律师义务的规定明显多于权利保护的规定;而《律师

法》最大的缺陷是缺乏对律师特别保护的规定,如民事责任的免责规定和有限责任规定,刑事责任的豁免

规定。又如新《刑法》、《刑事诉讼法》,其许多规定对律师执业相当不利,律师们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

越来越大。《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律师在执业中,招致罪名

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律师被怀疑

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如果律师收集的

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

证。《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法律帮助服务,而不能调查取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

定材料,而不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律师的调查取

证不仅要征得证人本人的同意,而且对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的调查,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

法院许可。以上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律师的权利,而且使律师执业的风险增大,律师稍有不慎,就会被扣

上妨碍司法、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作伪证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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