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更新时间:2024-11-08 11:48: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赣州二手房出售)

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精选及

解析1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精心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真题精选及解析,

望给广大考友带来帮助,祝大家取得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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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碍诉讼的当事人

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失,受害人请求赔偿的,适用(

)程序。

A.民事程序

B.行政程序

C.行政复议

D.刑事赔偿

1.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

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

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

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

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2008年单项选择第l6题)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须事先征得原告同意的是(

)。

A.追加被告

B.决定合并审理

C.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D.允许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2.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

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

被告丽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

参加诉讼。”

(2008年单项选择第l7题)

3.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依照有关反倾销的法律、

行政法规,参照(

),对被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

性审查。

A.国务院部门规章

B.反倾销国际公约

C.被告所在地政府反倾销法规

D.国务院部委反倾销的工作规定

3.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l.反倾销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指

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2.被告是做出反倾销决定

的国务院主管部门;3.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照部门规章;4.法院

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008年单项选择第18题)

4.2007年8月13日,甲市防汛指挥部紧急征用了乙公司的

库房并告知乙公司,但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公司提起行政诉

讼期限在(

)届满。

A.2009年8月13日

B.2008年8月13日

C.2011年8月13日

D.2027年8月13日

4.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起诉的期限。根据

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

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

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

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2008年单项选择第l9题)

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

)除外。

A.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的

B.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C.行政处罚机关同意人民法院变更处罚决定的

D.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

5.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特点。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

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

(2007年单项选择第13题)

6.根据《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

事人可以对人民法院(

)的裁定提起上诉。

A.中止诉讼

B.中止执行

C.财产保全

D.不予受理

6.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关于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案件

审理与判决的司法解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

范围:(1)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3)管辖异议;(4)终结诉讼;(5)中止

诉讼;(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

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8)财产保全;(9)先予执行;(10)准许

或者不准许撤诉;(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12)中止或者终结

执行;(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1)、

(2)、(3)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006年单项选择第21题)

7.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

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

)。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

者废止的

C.起诉人错列被告的

D.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批权限范围的

7.正确答案:A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

理的,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

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的;(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

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

无正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

而来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

由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

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2005年单项选择第l6题)

8.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除(

)以外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A.法院院长

B.翻译人员

C.书记员

D.证人

8.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行

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

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

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

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

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005年单项选择第20题)

9.下列情形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是(

)。

A.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的

B.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C.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

议的

D.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9.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案件的判决。《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

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

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

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

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

的。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

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

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第

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2)起诉

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

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

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由诉讼代理人代

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

当理由的;(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

申请复议的;(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

再行起诉的;(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11)起诉

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

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

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

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3)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的;(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2005年单项选择第21题)

10.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行政机关(

)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

先予执行。

A.赔偿损失

B.颁发资质证明

C.返还

D.发放抚恤金

10.正确答案:D

真题解析:本题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

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

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

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

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

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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