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

更新时间:2024-11-09 05:08:2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宋林 杨丽娟)

有关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1

理财专家在介绍理财策略时都会把投保商业保险作为理财的一种首要方式。

考虑其中缘由主要在于商业保险功能。它可以帮助老百姓化解未来可能遭受重大

财务支出或者收入减少的风险。

老百姓都希望钱能生钱,但首先要做到已积累起来的钱能守住。老百姓日常

生活中发生意外或者疾病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发生意外或疾病,可能会导致重

大财务支出或者收入的急剧减少。如果在平时注意投保商业保险,当意外或疾病

发生时所受到的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予以补偿,这样老百姓积聚

起来的钱就能守住了。

商业保险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专业性强。在执业过程中常常发现老百姓对自己

所投保的商业保险一无所知,仅仅知道自己投保了保险,而对所享有的权利却一

点也不明白。为此笔者对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律知识做简要介绍。

一、投保的目的要端正

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往往会巧舌如簧,夸大保险产品的功能,甚至

是做虚假宣传。但是对我们投保人来说有一点是明确的,我们投保就是为了在发

生意外或者疾病时能获得的保障,至于能分取多少红利不是我们决定投保时考虑

的关键性因素。红利仅是投保商业保险的副产品,有之更好,无之亦可。不能听

信保险代理人就保险产品可能带来收益的陈述。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对分红的陈述

都只是可能,不是必然的。故而我们在投保商业保险时投保的目的要正确,最主

要考虑的因素是保险产品能给我们那些保障,在那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支付保险

金,支付多少保险金。这些在保险合同中都有体现,是在投保时可以确定的。

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中涉及的当事人有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承保商

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向保险人提出申请要求投保商业保险的人,既可

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

1侯二朋,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业务方向公司法与合同法,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擅长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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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据此可知被保险人有

权利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三、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内容多且用语艰涩。老百姓想

都弄明白几无可能。但是老百姓应特别关注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两方面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那些情况下承担保险责任,有概括式和列举式两

种表达方式。而免除责任条款则规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大都为

列举式。每家保险公司虽然保险产品的名称可能相似,但是承保范围和免除责任

范围上会有差别,例如重大疾病保险中有的保险公司承保32种重大疾病,有的

只有28种,而且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也不一样。对两类保险条款应让保险代理人

讲解清楚,并可以在多家保险公司中进行比较后选定。

四、商业保险的类型

从保险标的上划分,商业保险可以分成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

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等保险业务,属于给付型保险,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即应承担

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不考虑被保险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情况;财产保险是

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主要包括财产损失

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属于补偿型保险,赔偿额最

高以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限额为限。

考虑到老百姓生活中接触较多的保险情况,接下来主要介绍人身保险中人寿

保险和财产保险中的车辆保险的基础知识。

五、人寿保险

1、人寿保险的类型

根据是否有理财功能,人寿保险可以被划分成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和投资理

财型人寿保险。风险保障型人寿保险偏重于保障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风险,主要

为定期寿险,特点是保费低,适用于经济压力比较大的年轻人。投资理财型人寿

保险产品侧重于投资理财,被保险人也可获取传统寿险所具有的功能。该类型保

险可分为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可以获取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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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即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该保险是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变动的主力险

种,相当于基金产品中的货币基金。分红主要来源于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这类

保险是目前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推销的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获取保险保障之外,至少在一个投资

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投资连结保险的保险费在保险公司扣除死亡风险保险费

后,剩余部分直接划转客户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根据客户事先选择的投资方式

和投资渠道进行投资,投资收益直接影响客户的养老金数额。现在市面上已基本

上没有此类产品了。

万能人寿保险具有弹性,成本透明,可投资的特征。保险费可随着投保人的

需求和经济状况变化,甚至可以暂时缓交、停交保险费,从而改变保险金额。万

能人寿保险将保险单现金价值与投资收益相联系,保险公司按照当期给付的数额、

当期的费用、当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变量确定投资收益的分配。

投资连结险和万能人寿保险投资风险巨大,偏离了保险的保障性特征。投保

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策略和方向很难了解,具有巨大的不可知性。选择此类保险

需要慎重。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及法律后果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应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投保

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解除权应自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行使;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则消灭。如果从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则保险人不得再行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但是保险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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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及法律后果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当明确说明,如果未明确说明的,

则不产生效力。根据的解释,“明确说明”不仅指将免除其责任的

条款标识出来,更要将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不生

效则意味着不能约束投保人。因此老百姓应了解并非写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书面合

同中的条款都是可以适用其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中,有些条款可能无效,有些条款

可能未生效。如果发生保险合同争议,最好先咨询专业律师。

4、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负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是保险费的支付与否不能成

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除非保险合同约定了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

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

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

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

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的保险费。

5、受益人

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寿保险合同中,还存在于所有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金请求权所归属的人。

考虑到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防止投保人恣意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是父母等未成年人或者具有精神障碍人的监护人可以在为

未成年人投保商业保险时指定监护人,无须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投保人为与其有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

人。

受益人的人数不受限制,而且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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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前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

出现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

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

人的情形,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车辆保险

投保车辆保险首先要明确车险的种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交强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附加险。

1、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

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在事故中如果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车辆损失的,可以要求己方的保险公司予以赔

偿。己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可以向该第三方追偿。实践中大多保险公司都会不

予理赔,而要求被保险人自行要求第三方赔偿。这种做法是违法保险法规定的。

如果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法院会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被保险人应

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随着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的发布,该险种以前

的强制性地位已被交强险所取代。车辆所有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考虑到机

动车发生事故的概率,建议应投保,而且保险金额应在50万以上。

3、交强险,是指根据国务院交强险条例规定必须购买的保险,否则机动车

年检无法通过。该险种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保障的是机动车造成第三人财产或

人身损害而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目前保险金额为122000元,全国统一。

4、盗抢险,是指机动车发生被盗抢时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有些

保险公司则将该险种并入了车辆损失险,不必单独投保。

5、附加险,是指在前四种保险保险责任以外保险公司就特别约定事项承担

保险责任的保险,主要有玻璃单独破损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

车主在投保时,应注意每一险种投保的保险金额、投保的险种,而不是仅关

注保险费的多少。保险费少一些极有可能是保障范围小,应予以注意。特别是不

要听信“你的车已全保”的话,而应在拿到投保单时看清楚投保的险种、保险金

额再签字,否则后悔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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