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电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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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998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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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相关法律知识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2001年12月2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一条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

全。

第二条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

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

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

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遭受

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沿线的机

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

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

报告。

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

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

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

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

所需费用。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

为。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

破,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废品回收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不得收购盗窃分子出售的通信线路器材。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线路器材的非法行为或可疑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七条各单位和人民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

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电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

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电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

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

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

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拉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拴牲口和搭挂电灯

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

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八条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

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

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

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九条通信线路的建设,应考虑线路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尽量避免对现有建筑设施构成

影响。凡在市、镇、县城和工矿区内新建通信线路,应纳入市镇管线综合规划,尽量和道路

及其他管网同步建设。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要的土

地无偿使用。在通信线路施工和检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中损坏青苗、林木,应

按规定赔偿。

第十条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

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

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虽未损

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

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

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

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二、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用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制定本方

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于盗窃、破坏等因素造成公用电信设施损坏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根据本方法计算。

第三条本方法中公用电信设施主要包括:

(一)通信线路类:包括光(电)缆、电力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

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

附属配套设施。

(二)通信设备类:包括、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

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三)其他配套设备类:包括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

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

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四)电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

第四条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主要包括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阻断通信业务损失和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

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恢复所需各种修复费用总

和,包括人工费、机具使用费、仪表使用费、调遣费、赔补费、更换设施设备费用等。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业务损失的总和,包括干

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和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

阻断通信其他损失,是指公用电信设施损坏造成通信中断所带来的除通信业务损失以外的其

他损失的总和,包括基础电信企业依法向电信用户支付的赔偿费用等损失。

第五条公用电信设施修复损失计算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临时抢修、正式修复所需费用按照《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

算编制办法及相关定额)的通知》(工信部规〔2008〕75号)核实确定。

公用电信设施损坏后通过设置应急通信设备、使用备份设备或迂回路由等方式临时抢修产生

的费用,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六条阻断通信业务损失计算

阻断通信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阻断通信时间,是指自该类业

务通信阻断发生时始,至该类业务修复后经测试验证后通信可用时止的时间长度。

单位时间通信业务价值,是指阻断通信时间段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的平均业务量与业务单价

的乘积。

各类业务单价可在该类业务标价和套餐折合最低价之间取值,具体由当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干线光传送网,按照阻断通信的使用带宽进行计算,即:

干线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使用带宽

(Mbps)×单位带宽价格(元/Mbps/分钟)。

单位带宽价格按基础电信企业向当地通信管理局资费备案的互联网100Mbps专线接入(当

地静态路由接入方式)价格的百分之一计算。

(二)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城域/本地光传送网阻断通信损失参照干线光传送网

阻断通信损失计算。

(三)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接入网可明确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应分别计算该网络内不同业务

实际阻断通信时间内的损失,并将不同业务类型损失进行叠加。

接入网阻断通信损失包括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固定数据业务损失、移动数据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短信业务损失和增值电信业务损失。

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包括国际长途、国内长途和本地通话三类业务损失,每类业务损失

计算公式为:固定和移动语音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通话时长(分钟)×单价

(元/分钟)。

固定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固定数据业务损失=阻断通信时间(分钟)×月均固定数据

业务资费/当月分钟数(元/分钟)。

移动数据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移动数据业务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数据流量

(MB/秒)×阻断时长(秒)×单价(元/MB)。

固定和移动专线出租电路损失根据基础电信企业和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签订

的专线电路租用合同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短信业务损失计算公式为:短信业务阻断损失=前三十天对应时段内平均短信量(条)×单

价(元/条)。

增值电信业务损失可由当地通信管理局确定。

第七条专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

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

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

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

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章电信建设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

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

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从事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的安全

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安全时,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

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违反前款规定,损害电信线路或者其他电信设施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予

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十条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

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

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

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五十二条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

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五章电信安全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

(二)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使用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施或者码号;

(三)伪造、变造电话卡及其他各种电信服务有价凭证;

(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

五、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

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

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

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

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五)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二条实施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的“严重后果”,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

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二人以上、重伤六人以上或者

造成财产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

部中断二小时以上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

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

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

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破坏通信设备设施的判案案例

1、2007年5月9日,三门峡灵宝法院就被告人薛姓二人4月4日盗窃铁通公司通信电缆实

事,进行宣判。两被告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处罚金各10000元;两名被告共同

赔偿经济损失14464元。

2、四川省成都市法院就被告罗某2008年10月22日潜入移动通信房内盗窃电源柜和

铜板,却毁掉了的相关设备,导致这一片区手机用户50个小时打不通电话的实施进行

审理。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决罗某因犯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处有期徒刑7年,赔偿中国移

动公司118228元的损失。

3、2015年7月,会宁县的蔺某某、司某某先后多次盗窃位于会宁县、靖远县的9个通信基

站68只蓄电池,价值10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另一同案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000元。

4、2014年8月,四川省会理县江某某、饶某某因盗劫通信设施、破坏通信被法院

判刑。其中,江某某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

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5、2010年11月13日河南省鹤壁市法院就王某盗割高村镇王屯村东段联通公司通信电缆盗

割70米(经鉴定,价值3066元),致使附近十个村庄和一个企业共2018部电话和948部

宽带通信中断长达15个小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

6、2012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刘某先后十余次在渭南城区多处,用事先准备的手电、剪

刀等作案工具,采取爬电线杆等方式,将悬于电线杆上或置于地面的中国电信交接箱内的电

缆剪断后,盗取电缆线中的铜线进行变卖后获取账款共计200余元。该行为导致2000余户

电信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经鉴定直接经济损失141978.70元。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

牟取非法利益,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曾因

盗窃判刑,属于累犯从重处罚。法院一审以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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