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幸免新闻报导侵犯名誉权
【摘要】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私权,具体表现为人格尊严不被
贬损,社会评判不被歪曲。实践中,新闻报导常常被指侵犯名誉权,
而其中又以批评性、揭露性的报导为甚。本文旨在介绍名誉侵权的
相关法律知识,并对新闻报导中如何幸免名誉侵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名誉权;新闻报道;建议一、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的公民的品行,思想,道德,作用,才干等
方面的社会评价。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
可以使人们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
更多尊重,还可获得经济效益。基于对名誉的上述理解,名誉权实
质上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并且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在新闻报道中,特别是一些评论性的时事文章中,常常会出现对
公民和法人的。新闻报道中揭露的一些情况,也可能降低
其社会评价。若是完全禁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则媒体的报道将成为
只能歌功颂德,不能监督批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
情权就将荡然无存。如何在名誉权和上述权利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
情况下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寻到合理合法的界限,这是一个度
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原则性的。《民法通则》第一百
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出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爱
惜,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那个地址
引申出两个问题:一是对侮辱的明白得,负面评判是不是就属于侮
辱,二是对诽谤的明白得,报导披露的情形若是与事实存在出入是
不是就属于诽谤。以下咱们别离进行分析。二、新闻报导侵犯名誉
权的具体表现形式(一)侮辱
侮辱,泛指一切使人蒙受耻辱的行为。同一个言论,有人可能认
为是对自己的侮辱,有人则认为是正常的批评、质疑。我们很自然
的提出这样的问题:“究竟哪些言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侮辱?哪些
言论不在此限?”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咱们往往会为此而困惑。
这是因为关于侮辱的诠释存在不同的观点。
最宽泛的理解认为,只要对他人人格有所贬损,即认定为侮辱。
如画家范曾诉文艺批评家郭庆祥一案中,法院认定郭庆祥在文艺评
论中使用“逞能”、“炫才露己”、“虚假”等贬损他人人格的语言①,
属于侮辱,组成侵犯名誉权。②依照这种明白得,不能公布的对另
一人的道德和品行做出否定性的评判,不管这种评判的用词是不是
文明,也不管这种评判是不是是公正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判断新闻机构的言论是否构成侮辱,主要是看
其评论是否公正。如果是公正评论,即便存在褒贬,也不应认定为
侮辱。而判断其评论是否公正的标准,应当从其评论的对象是否与
社会公共利益有关、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评论是否出于
诚意来考量。③若是以那个标准来衡量范曾诉郭庆祥一案,完全可
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最严格的理解认为,侮辱应当是一个故意的行为,如果没有实际
恶意,就不应当构成侮辱。在这种理解下,无需考量评论是否与公
共利益相关,仅以主观是否有实际恶意即可否定侮辱的构成。在徐
国玉诉南阳电视台等名誉侵权案中,法院认为针砭时弊的新闻评论
言辞虽过激,但无实际恶意,则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段过激言辞内
容是这样的:“快滚,马不断蹄地滚,想滚多远就滚多远……什么
玩意儿,甭说对不孝子眼不见为净了,对阻碍到咱正常生活的噪音
也必需毫不犹豫地请它走开。”④很显然,这些言辞较之范曾案中
的“逞能”之类显然更符合“贬损人格”的界定,但法院的裁决却
截然不同。
笔者没有援引学理解释,而是实际判例,旨在说明在法律原则性
的规定之下,不同的法院针对不同的案件中侮辱的界定标准完全可
能是不同的,再加之名誉权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增
加了受诉法院的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如果要尽可能避免新闻报
道被判定为侮辱或不当评论,就需要特别的谨慎。(二)诽谤
如果一个言论是失实的,且该失实的言论可能导致他人的社会评
价下降,这个言论就可能构成诽谤。诽谤与侮辱的区别在于,诽谤
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而侮辱则侧重于侵犯他
人的人格尊严。侮辱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可能与事实相
符,而诽谤所涉及的内容必然与事实不符。
由于名誉权类案件的多发,于1993年和1998年又
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
和《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诸
如管辖、侵权构成、责任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指导和说明。
其中《解答》的第八问规定: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
不是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
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
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
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
人名誉权。”
尽管该司法说明要紧针对“批评文章”,但事实上可参照适用于
所有新闻报导名誉侵权。与侮辱与否存在专门大的模糊地带一样,
“大体真实”与“大体内容失实”这两个概念一样难以把握。由于
新闻时效性的特点,和人类熟悉能力的有限,要求新闻报导做到与
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毫无出入,这事实上是一种苛责。司法说明也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许诺在次要和枝节的方面显现一些过失,这显
然是对新闻媒体和记者的一种爱惜。
有法院认为,界定新闻报道的内容是否严重失实,应以其所报道
的内容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证明为依据。只要新闻
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
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甚或是捏造的,
那么,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关于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其
所报道的内容即使存在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之处,也不能认为是
严重失实。⑤在闻名演员张铁林诉周美凝、《成都商报》名誉权案
中,《成都商报》采访了周美凝,并刊登了周美凝对张铁林的“诽
谤”,法院裁决周美凝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但《成都商报》
不承担责任,理由是《成都商报》相关报导来源于周美凝的表达,
反映的内容大体真实,没有夸张、歪曲事实,故均不组成对张铁林
名誉权的侵害。⑥假设依照这一标准,只要新闻报导有确切的素材
提供者,媒体没有夸张、歪曲的,即可免责。
当然,以上只是部分法院、部分判决所适用的对媒体十分宽宥的
标准。在湖南常德,曾经有一起个人状告数家媒体诽谤的案件。这
一案件的起因是曾经震惊全国的常德特大持抢劫银行运钞车的
案件(主犯为张君)。劫案发生后5天,全国多家媒体刊登了一则
名为《常德劫案四匪已全部落网》的文章,文中提到:“据介绍,
昨日上午10时,湖南省公安机关在湖南益阳抓获了犯法嫌疑人赵
正红(湖南人,身高米,27岁)。随后,涉及此案的3名犯法嫌疑
人某某、某某、某某前后在湖南常德被捕。经警方突审,现已
承认他们最近几年犯下的4起持抢劫杀人案。”⑦报导中显现了
这四名犯法嫌疑人的真实姓名,为幸免纠纷,笔者此处隐去其中三
名“犯法嫌疑人”的姓名。事后证明,这三名嫌疑人中有一名被采
取强制方法后经审讯排除嫌疑后就被释放了。于是,他以自己尽管
被采取强制方法,但从未承认“最近几年犯下4起持抢劫杀人案”
为由,在常德市本地起诉数家新闻媒体。该案最终认定所有媒体报
导严峻失实,每家媒体都向其承担了补偿责任。以笔者的角度来看,
该案原告“确因犯法嫌疑被采取强制方法”已经证明该报导内容大
体属实,何况全国众多主流媒体异口同声的报导,足以证明其内容
是权威新闻源发布的。但客观的说,法院认定该报导“严峻失实”
也于法不悖,因为“大体属实”与“严峻失实”本确实是很主观的
判定。三、幸免名誉侵权的范式。
综上,由于法律对名誉权的规定较为原则,具体发生名誉权纠纷
时所适用的标准也可能宽严不一,但在撰写新闻报道时却是有一定
的方法可以尽可能避免侵犯第三方名誉权,这些规则包括:(一)
平衡报道
所谓平衡报道就是给予当事人以平等的话语权,如前述徐国玉诉
南阳电视台一案中,如果报道的更到位,除了采访徐国玉的父亲以
外,还应当采访徐国玉并在节目中表现他的理由和辩解。报道应该
向受众传递更为全面和客观的信息,以避免可能产生的偏听偏信。
平衡报道的另一个方面是尽可能直接援引被采访者的陈述而尽
可能避免媒体以上帝视角进行陈述,媒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陈述就
意味着对这些事实的真实性给予保证,所以一旦出现失实就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相反,如果在一篇报道中同时引用两种截然相反的说
法,将判断的权利交给受众,则媒体本身应当免责。(二)专家评
论
与平衡报道相似的,除了在陈述事实的时候多用引用句而非陈述
句外,在评论部分也应当采访和引用专家的意见,甚至是同时引用
数位专家的不同观点。而媒体本身的观点和评价则应尽可能的中立
和超然。(三)跟踪报道
由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在报道中完全不出现与客观情况的出入
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在第一时间就到各方当事人进行采访立即做
到平衡报道有时候也存在客观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通过
跟踪报道的方式,一方面以新的报道不断澄清和修正此前报道可能
的错误,另一方面也不断通过新的报道反映此前采访不够的各方当
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意见,或者持不同观点的专家学者的意见。
如果报道刊发后,某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如果其意见在此前的
报道中并未被反映出来,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主动进行跟踪报
道,这样即使此后发生纠纷也不容易被判承担责任。(四)用词谨
慎
报道的内容和标题为了引人注目常常会语不惊人誓不休,笔者在
工作中常常发现内容本身做到平衡报道,但标题却有明显偏向性或
用词不当引发诉讼的情况。建议新闻报道及其标题的用词尽可能的
理性、平和、文明,尊重事实和各方当事人。(五)转载核实
无论首发还是转载,都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所以在转载其他媒
体报道的时候并不免除必要的核实义务。建议在转载报道时不但要
与各方利害关系人进行核实,如果当事人有新的说法或者主张,或
者有当事人被原报道所忽略的,可以在转载的同时一并采访报道。
(六)保留证据
很多记者工作作风良好完全可以做到笔者以上几点建议,但和电
视、电台不同的是平面媒体的记者常常没有对采访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的习惯,以至于发生争议的时候无法证明自己确实采访过某方当
事人,也无法证明报道的内容和当时采访的内容相符,这就很可能
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特别建议平面媒体的文字记者在进行采
访,特别是批评型、揭露型报道的采访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自我保
护,对全过程进行录音以及其他采访资料的建档保存工作。
注释:
①原文是“我感觉,艺术家不是不能谈艺术,也不是不能谈哲学
谈文化谈国学谈人一辈子,可是,必需真诚,必需真正的有感而发。
而不是逞能和炫才露己。以那个角度来看,这位书画名家在诸多场
合的那些有关哲学、人一辈子、文学、艺术、国学的高谈阔论就显
得有些虚假了。”
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一中民终字第11152号《民
事裁决书》。
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天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
事裁决书》。
④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南民一终字第13号《民
事裁决书》。
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3)天法民一初字第1832号《民
事裁决书》。
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7230号《民
事裁决书》。
⑦《扬子晚报》2000年9月6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16:48: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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