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规案例

更新时间:2025-01-13 22:37:5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工商银行开户行查询)

新闻传播法规案例

【篇一:新闻传播法规案例】

原标题: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郑赫南

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座谈会

1月8日,2015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发布会暨学术研讨会在

中国传媒大学举行。

此次评选活动由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

协会传媒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与北京安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

办。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事例回放】2015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用

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

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同时

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入选理由】规定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意识,

整治网络空间用户名称存在的乱象。

【专家点评】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学部长、教授):该

规定是我国自主接入互联网以来第一次对用户账户使用提出明确、

具体要求。这对减少网络空间互联网用户使用中存在的乱象、重构

网络空间秩序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并实施

【事例回放】修订后的广告法于2015年4月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虚假

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新增广告代言人法律责任规定,新增关于

互联网广告规定等。

【入选理由】这是该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首次修订,对新形势下规

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对媒体经营

也产生深刻影响。

【专家点评】阚敬侠(中国记协国内部权益保障处处长):新广告

法立法目的更加人性化,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促进广告业的

健康发展之前;规范更加科学,对广告定义、监管责任等都有更科学

的规定;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强化大众媒体广告责任等。

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新闻信息监管系列举措

【入选理由】这些举措都是国家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与时俱进、探

索服务规范的表现,体现新信息技术条件下监管的柔性、适应性和

一定的开放性。

【专家点评】张文祥(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文化传播学院新闻系主任、

副教授):约谈制度推行表明约谈走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白名

单制度反映管理思路改变;新闻网站发放是要实行传统媒体和

网络媒体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但也意味着一些商业网站从业人员

拿不到,这是未来管理的问题。

4.社会热议网络安全立法

【事例回放】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并向社会公布网络安全法草案。该草案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

网络运行安全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

全”作为立法宗旨,进一步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网络信

息传播活动。

【入选理由】此项立法反映了网络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以及我们对网络安全认识的深化。此项立法几乎关涉国家社会生活

所有方面,备受关注。

【专家点评】续俊旗(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法律与政策部法律政策

总监):草案把“维护网络空间的主权和国家安全”作为立法宗旨,

具有高度和前瞻性。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详细规定,还是将来

制订专门个人信息保护法,影响未来物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

5.世奢会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终审改判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世奢会(北京)商

业公司(下称世奢会)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科技公司及刘刚名誉侵权

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201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评选中,本案在上诉阶

段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与媒体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冲突现于民事诉

讼而入选。本年度再度入选,则因导致二审改判、媒体胜诉的一系

列重要原因引人注目。

【专家点评】胡占全(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

业委员会副主任):该案可以再次确认公正评论是对抗新闻侵权的

正当抗辩事由,媒体不用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本修正案涉

及信息传播和媒体(包括网络)的有14处,主要涉及制裁谣言和虚假

信息,制裁恐怖主义言论,保障网络安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等。

【入选理由】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网络传播消极方面增设罪名,旨在

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保护国家安全,对未来媒体报道和运行环

境也带来多重影响。

【专家点评】臧德胜(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刑法修正

案(九)营造了推进传媒发展与规范传媒秩序并重的氛围;针对急需调

整的传媒领域作出规定,填补了空白;针对一些不能适应打击犯罪需

要的刑法规定进行调整,满足规范传媒秩序需求。

7.检察机关对《新快报》原记者刘虎涉嫌诽谤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事例回放】2015年9月,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对刘虎涉嫌诽谤罪

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虎曾在多家媒体供职,曾实名举报华润集

团董事长宋林等人。《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刘虎被警方以涉嫌诽

谤罪、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曾两次退回补

充侦查。

【入选理由】刘虎案引发人们对社会秩序、官员人格尊严与宪法35

条、41条规定的公民权利间的冲突与平衡的深入思考。

【专家点评】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记者是职业的知秘

者和揭秘者。该案最终决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守住了法律底线,

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独立行使

检察权的真实案例。建议国家调整有关言论的法律关系,能自律的

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诉就不要公诉,能适用附加刑

就不要适用自由刑。

8.范坡坡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范坡坡起诉国

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电总局的公开回复违

法。本案起因于范坡坡导演的纪录片《彩虹伴我心》被各大网站下

架后,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公开下架依据信息。该局回复为:经核查,

您反映的我局下发文件要求删除以及屏蔽《彩虹伴我心》的情况并

不存在。2015年9月,范坡坡提起行政诉讼。

【入选理由】影视节目的创作者能够依法提起诉讼,法院能够受理

并作出判决,无论结果如何,都是法治的进步。

【专家点评】李丹林(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一个公民个人有勇气向国家内容监管最高机关发起法律挑

战,总局能在法定期限内对于申请作出答复,司法机关能受理此案

并审判,都体现法治进步。本案引发思考:对网络视听节目监管,应

认识到其来源和内容、传播的特殊性,进行与时俱进的改革。

9.二十一世纪传媒公司系列犯罪案件一审宣判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对二十一世纪系

列犯罪案件一审宣判。法院查明:该公司与相关媒体和广告、运营公

司以有偿撤稿、删稿等方法向9家被害单位索取728万余元,迫使

70家被害单位签订广告合同1897万余元。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对该

公司判处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该公司原总裁沈灏构成罪、

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入选理由】对新时期媒体利用自身“公器”地位侵害他人权益、谋

取不法利益的“新闻”行为,法院查明和认定犯罪事实给整个社

会敲响警钟。

【专家点评】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不应把媒体

完全推向市场,新闻传播经费必须全额保证,其他媒体内容可以有

一定的经营性质。对以新闻报道为主的媒体单位要求整体上自负盈

亏即可,不应下达过多的盈利指标,同时要提出新闻报道专业化标

准,以保证其承担社会公共责任。

10.方舟子和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权案终审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方是民(网名方

舟子)与崔永元互诉侵犯名誉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2015年

6月,一审法院认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

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通过媒体向对方道歉,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

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4.5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网络名誉权案件厘清了一些重要问题,判决为

网络舆论厘定了言论的边界,为确定公共辩论的规则起到里程碑式

的作用。

【专家点评】任丽颖(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

业委员会名誉主任):该判决表明,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故意人身攻

击不受言论自由保护,公众人物发言应有较高的谨言慎行的注意义

务,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以对方言论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

【篇二:新闻传播法规案例】

一、媒体与政府的关系

2006年《冰点》周刊事件

2006年1月11日,第574期《冰点》周刊刊登中山大学哲学系袁

伟时教授《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一文,引起中共中央宣传部强烈

不满,在中宣部新闻局2006年1月20日内部发行《新闻阅评》第

34期上进行了严厉批评文章为早定结论的历史问题翻案,在党的思

想阵地上不止一次地散播有严重错误的观点是对我们党倡导的社会

主流文化的恶意诋毁。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宣传部于2006年1月

24日上午下令将冰点周刊停刊整顿,同日下午5时中国各大媒体接

到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北京市新闻局等部门的通知,禁止中国

大陆其他媒体报道冰点周刊停刊事情。

与以往被整顿者不同,冰点主编李大同在《冰点》被停刊翌日晚上

即在互联网上发表《就〈冰点〉周刊被非法停刊的公开抗议》,将

相关事实放入公众视线下辩论。

据李大同在其著作提及:2006年2月6日下午,李大同把举报中宣

部的申诉书交给中青报社党组书记王宏猷,希望可以向中央纪检委

提交该申诉书,进而希望在一星期内逐级上交至中纪委调查此事,

并允许冰点周刊复刊。2月13日王宏猷转达团中央的回复:在经多

人研究了党的各项章程之后,认为上级党组织没有义务一定要转交

党员的申诉,所以决定不予将此申告向中纪委转交,退回本人自行

处理。

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党组织在记者会上表示,《冰点周刊》

将在3月1日复刊,主编李大同、副主编卢跃刚被免职,暂安排到

中青报内部的新闻研究所任职。当天下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提问《冰点周刊》停刊事件,该部发言人秦

刚说,《冰点周刊》所刊载的《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一文,严重

违背历史事实,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中国青年报》形象,因

此停刊整顿该刊物。

2月17日,李大同、卢跃刚发表联合声明,认为在对《冰点周刊》

处理上,官方做法不符合宪法等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共产党内部规

定。声明中同时指出团中央拒绝上交申诉书违反《关于党内政治生

活的若干准则》的如下规定:

党员对党组织关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处理,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或

向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声明、申述、控告和辩护。党组织对党员

的声明、申述、控告和辩护必须及时处理或转递,不得扣压,承办

单位不得推诿。申诉和控告信不许转给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申诉

人或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3月1日,《冰点周刊》恢复出版,首篇文章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

史研究所研究员张海鹏撰写的《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国历史的主题》

文章[1],反驳袁伟时《现代化与历史教科书》一文。及后袁伟时再

撰文《为何、何时、如何反帝反封建》反驳张海鹏言论,在3月24

日经李大同向《冰点》主编陈小川和副主编杜涌涛投书并要求刊登,

但编辑部认为事情已告一段落并拒绝刊登。

二、媒体与利益集团的关系

2007年ao史密斯热水器

3月18日,网友土根在天涯论坛传媒江湖发表《央视315晚

会在重播中存在严重猫腻》的帖子,帖子说,315晚会曝光4种不

合格的电热水器产品,其中包括ao史密斯。但在昨晚的重播中,非

常非常蹊跷的是,在曝光的不合格热水器名单中,没有了ao史密斯,

报幕员也没有再报史密斯的品牌(可能是后期配音的),当晚原来在屏

幕上清楚地显示出来的四个名单在重播中只有了三个,而且格式也

换过了,也没有了史密斯。

三、媒体与公关

《新京报》苹果假事件

农药检定专家表示退菌特和福美胂没有明确的检测

【篇三:新闻传播法规案例】

《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案例推荐表案例名称全国第一起网络损害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王海迪单位编写人案例报送广西艺术学

院(手机)136****9251****************

案例情况介绍卢龙县检察院起诉书称,2009年10月以来,被告

人、北京中佰康磁性床上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鲁林萍指示公司

员工王艳梅,雇佣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大学生易伟、易磊,在

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

等众多诽谤性帖子。

起诉书称,这些行为严重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致使秦皇岛

康姿百德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

法院判决鲁林萍有期徒刑1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王艳梅有

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易伟、易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推荐理由(简述推荐案例的理由及拟评析的角度)本案例作为全

国第一起网络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案对我们研究新媒体与公

民权利有重大意义。

因言获罪本来是20世纪以前各国旧制度的特征之一。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作为公民权利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的保

护远远多于限制。

在中国,宪法不但明确保护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而且还赋予公民

监督和批评公权力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利。

但随着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因言获罪的犯罪案例又成上升趋势。

这种趋势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进程是相背的,我们应该对这一现象

进行反思,必须通过一些方法引起国人的高度警惕,并参考国际惯

例,通过司法、立法和执法改革分阶段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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