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简答题汇集

更新时间:2025-01-08 21:5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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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简答题

1、法的〔外在〕特征:

(1)法具有规性:法是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那么。

(2)法具有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达国家的意志。

(3)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法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

(5)法具有程序性:法是强调程序、规定程序和实行程序的规。

(6)法的可诉性:法具有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

2、法的作用

(1)法的规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推进社会变迁、保障社会整合、控制和解

决社会纠纷和争端、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3、法的作用之局限性的表达

(1)法的作用的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其发挥作用

4、法律自身缺陷的表达:立法空白、法律的滞后性、法律的僵硬性、语言的歧义性

5、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从构造上看,二者是严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没有无义务的

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方的存在与开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开展为条件。

(1)从数量上看,二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2)从产生和开展上看,二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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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古代社会义务本位,现代社会

权利本位。

6、成文法相对于不成文法的优点

(1)成文法明确具体

(2)成文法修改废纸的程序严格

(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与自由

(4)成文法有较好的预防作用

(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7、不成文法相对于成文法的优点〔真题2021年简答题2〕

(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社会变化、成文机械

(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原意的问题:条文表达、不完善不周密、需要解释、解

释与立法原意

(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8、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拟

(1)法的渊源不同:民法法系国家的正式法源只是指制定法,法源的判例、法理等没

有正式的法的效力;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法源,遵循先例是普通

法系的一个重要原那么。

(2)法典编纂不同:采用法典形式;不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演绎〔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

定来判决案件〕;类推〔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与其相比拟,概括出

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那么〕

(4)法的分类不同:根本分类为公法和私法;根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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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讼制度不同: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实行纠问式程序,奉行国家干预主义,

重实体法;采用抗辩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消极、中立,重程序法。

9、法律位阶的冲突规那么〔假设法律之间无冲突,那么遵循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下

位法优先适用于上位法〕

(1)不同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上位法优先适用于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特别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后法优先适用于前

(3)位阶出现穿插时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

之间;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10、国际条约在国的适用问题

(1)并入适用〔直接适用〕:无需另行制定国法,将整个条约纳入国法体系并加以适用

(2)转化适用〔间接适用〕:制定与条约相一致的国法,从而使条约可在国适用

〔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在国适用采取逐一立法的方式,除非法律明文规定可直

接适用。〕

11、并入的条约规那么和国法规那么的冲突问题

(1)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与协定与之相抵触的,不得适用。

(2)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高于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以及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

(3)国务院核准的条约、协定高于政府部门的规章。

(4)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与处于同一效力等级的国立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或协定的效力

优先。

12、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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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一般分类:国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根本法和普通法〔法律效

力、容和制定程序〕、一般法和特别法〔适用的围〕、实体性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容的不

同〕

(2)法的特殊分类:公法和私法〔民法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法系〕、联邦

法和联邦成员法〔联邦制国家〕

13、法律规那么逻辑构造的“新三要素说〞的根本成分及原有理论的缺陷〔真题2021

年简答题1〕

“新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那么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个要素组成的。

(1)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那么中有关适用该规那么的条件和情况的局部,包括法律规

那么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或活动之方式或型的局部,是

法律规那么的核心局部,依据行为要求的容和性质的不同,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

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那么中规定人们在假定条件下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

要求的行为时应承当相应的结果的局部,可分为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和否认性的法律后

果。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那么都不可缺少的要素。

原有理论的缺陷:

(1)“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那么在逻辑意义上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等要素构成的。

这种观点的特殊之处在于将“制裁〞视为唯一的法律后果,其实质在于将法律视为仅仅

是规定义务的,法律规那么只有一种类型即义务性规那么,从而扭曲了法律规那么的多

样性及其所具有的不用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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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要素说〞认为法律规那么在逻辑意义上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要素组成

的。这种观点与“三要素说〞的区别在于它主不仅有否认性的法律后果而且有肯定性的

法律后果,这样它就抑制了“三要素说〞的缺乏之处。另一方面,这种观点认为“假定〞

不能成为一个独立要素,而是包含在行为模式这一要素之中。

14、法律规那么和法律条文的关系

(1)一个法律规那么是由同一个规性法律文件中的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2)一个法律规那么是由不同规性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法律条文来表达的。

(3)同一个法律条文表达了不同法律规那么的要素。

(4)一个法律条文仅仅表达了某个法律规那么的某个要素或假设干个要素。

总之,法律条文和法律规那么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它们是形式和容的关系。

15、法律规那么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那么所设定的行为模式或容的规定不同分为授权性规那么和义务性规

那么

授权性规那么:规定人们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的规那么。授权性规那么又分为权利性规那么〔公民和法人〕和职权性规那么〔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权力〕;

义务性规那么: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那么,主要为人们设定法

律义务。义务性规那么分为命令性规那么〔必须或应该,积极义务〕和制止性规那么〔不

得或不准,消极义务〕。

(2)按照是否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那么分为强行性规那么和任意性

规那么

强行性规那么:指不问人们的意愿如何,必须加以适用的法律规那么。必须无条件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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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遵守,不允许人们自行协议地设定权利和义务。

任意性规那么:指允许人们在一定的限度按照自己的意志来选择是否适用法律规那么所

规定的容。

(3)依照法律规那么的容是否已明确肯定,无需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那么的容来确

定该规那么的容,分为确定性规那么、委任性规那么和准用性规那么

确定性规那么:指法律规那么的容已明确肯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规那么的容

来加以确定。

委任性规那么: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那么的容,而是授权或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

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那么。

准用性规那么:指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可以参照或援引其他的法律

规那么的规定来加以明确的法律规那么。

16、法律原那么的分类

(1)依据产生的根底不同:

公理性原那么:指由法律上的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那么;

政策性原那么:指特定的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任务或目标,基于政策考量而

制定的一些原那么。

(2)依据法律原那么对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围的大小:

根本原那么:指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比拟宽广,表达了法律的根本精神和根本价值的原

那么;

具体原那么:指只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的法律原那么。

(3)依据法律原那么所涉及的容与问题的不同:

实体性原那么:指直接涉及规定和确认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的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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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原那么:指涉及规定和确认保证实体性方面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得以实现

的程序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原那么。

17、法律原那么和法律规那么的区别

性质不同:法律规那么明确、具体;法律原那么笼统、模糊。

(1)适用围不同:法律规那么只调整或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那么具有宏观

的指导性,适用围更为宽广。

(2)初始性特征不同:法律规那么具有确定性特征,例外时方具有初始性特征;而法

律原那么只具有初始性特征。

(3)规那么的冲突与原那么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法律规那么以“全有或全无〞的

方式适用;法律原那么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

18、法律原那么的功能

(1)指导功能:法律原那么可以作为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依据,为法律规那么的正确适

用提供指导。

(2)评价功能:法律原那么可以作为对法律规那么甚至对整个实在法的效力进展实质

评判的标准。

(3)裁判功能:法律原那么直接作为个案裁判的依据或理由。

19、法律原那么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那么,方得适用法律原那么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那么不得舍弃法律规那么而直接适用法律原那么

20、法律原那么的适用方式

(1)首先确定有哪些法律原那么可以适用于一个具体案件

(2)其次确定原那么与原那么之间的优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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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次确定原那么之间的优先关系的条件

(4)又次确定具体案件符合哪一种优先性的条件

(5)最后将优先性条件得到满足的法律后果适用于该案件

21、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的法律规所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一国现行法律规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定组织构造〔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22、法律体系和法系的区别

(1)法律体系只反映一个国家的法律状况;而法系那么反映假设干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状况

(2)法律体系只反映一国现行的法律状况;而法系那么不仅反映假设干国家或地区的

现行法律状况,而且还反映这些国家或地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状况

(3)法律体系部构造的分类标准是按照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不同划分的;而法

系的分类标准那么是根据假设干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划分

的。

23、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

(1)划分标准不同:法律体系是以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一国现

行全部法律规进展的分类,其根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

所研究的对象和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展的分类,根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

(2)反映的容不同: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状况;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

(3)畴属性不同:解决对法律规形成的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属于制度畴;解决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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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畴。

24、法律体系形成的特征

(1)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主观性: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法律工作者与法学研究者共同智

慧的结晶;

(2)客观性:其形成受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

(3)动态性:其形成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的开展过程。

25、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构成的整体

(2)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

(3)法律部门之间具有协调统一性

(4)法律部门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

(5)法律部门具有开放性

26、宪法相关法部门的容

(1)关于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规

(2)关于地方自治方面的法律规

(3)有关公民政治权利和基层权利方面的法律规

(4)有关立法方面的法律规

(5)有关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和外交方面的法律规

27、法律行为的特点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法律行为是一种社会指向的行为

(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的效力或

产生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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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

28、法律行为的构造

(1)法律行为的在方面:动机、目的、认知能力

(2)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行动〔行为〕、手段、结果

29、法律意识的功能

(1)认识和评价功能

(2)调整和指导功能

(3)传播和教育功能

30、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法律规是法律关系产

生的前提;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法律关系是法律规的实

现形式,是法律规的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2)法律关系是表达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1、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行为、违约行为、法律特别规定

32、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定性、国家强制性

33、法律责任的分类

(1)根据责任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

(2)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根据行为主体的名义: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

34、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35、法律责任的归结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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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法定原那么:对行为的责任主体所应承当的责任的追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

展,既要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又要按照有关程序法规定。

(2)责任相称原那么: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轻重要与行为的性质与轻重相适应。一是法

律责任的定性要与行为的性质相适应;二是法律责任的定量即轻重要与行为的损害后果

相适应、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

(3)责任自负原那么: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谁,谁

负责;不,不负责。

36、法律责任的免除〔包括私法上的免责条件和公法上的免责条件〕〔真题2021年简答

题2〕

私法上的免责条件:

(1)法定的免责条件:时效免责〔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超过了一定期限就被免除,权利

人不及时行使的经过一定期限,其主不再具有法的效力〕;人道主义免责〔在追究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时,应考虑责任主体的财产状况,处于经济原因,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责

任〕;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免责

(2)意定的免责条件:自愿协议〔双方协商同意,免除责任〕;受害人放弃〔受害人不

起诉〕;有效补救〔责任人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免

责〕〔真题2021年简答题1〕

公法上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时效、自首立功等。

37、立法的特征

(1)立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进展的活动

(2)立法是依法定程序进展的活动

(3)立法是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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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立法原那么

立法的价值原那么:性、平等性、权利性、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性

立法的形式原那么:位阶原那么、明确性原那么、稳定性原那么、一致性原那么、公开

性原那么

39、规性法律文件的特点

(1)规性法律文件只能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或被授权的主体制定和发布,表达国家

意志

(2)规性法律文件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那么或行为模式

(3)规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适用法的机关进展个别性调整的规性依据

40、规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1)法律清理:指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和围的规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整

理并确认其法的效力的活动。主体一般是制定或发布该项法律的国家机关。

(2)法律汇编:指将规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展排列并汇辑成册的活动,是对

生效中的法律的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3)法律编纂: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或某类法律的全部规性法律文件加以整理、修改、

补充,从而产生出一部新的、完备的法律。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主持进展。

41、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的特定性:依法享有执法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该项权力并对

行为的效果承当法律责任的组织。

(2)执法容的广泛性: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

(3)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法权既是行政机关进展社会管理的权利,也

是它对社会和民众承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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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执法的根本原那么

(1)合法性原那么:指一切行政行为都要符合宪法、法律,包括法律优位原那么和法

律保存原那么

(2)合理性原那么:指执法主体的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而且应当合理和公正,

包括公平、公正原那么、平等原那么、正当裁量原那么、比例原那么

(3)效率原那么:指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要以尽可能低的本钱取得尽可能大

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43、司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司法权的专门国家机关

(2)程序法定性: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展

(3)判断的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废除

44、司法的根本原那么

(1)平等原那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享有法定的

权利和承当法定义务;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犯罪行为平等地受到法律的追

究和制裁。

(2)合法原那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把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建立在由证据

证明的案件事实的根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

尺度。

(3)司法独立原那么: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关行使

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4)司法责任原那么: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由于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承当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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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法律推理的形式〔分为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

演绎法律推理和类比法律推理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寻基点〔案件可以援引的规那么〕的

方法不同。

演绎法律推理:步骤〔1〕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即规〔基点〕;〔2〕明确表述一个

真实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3〕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

类比法律推理:步骤:〔1〕识别,即寻判例;〔2〕区别,即发现案件事实上的一样点

和不同点;〔3〕判断,即判断一样点和不同点的重要程度。

46、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活动

(2)法律推理必须遵循推理规那么

47、法律推理与法治的联系〔真题2021年简答题1〕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那么的要求

(2)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

(3)法律推理或者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证明

48、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解释是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法律解释是法律实施的前提,抽

象的法律条文至于通过解释者的解释才能变得实际有效,才能与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实

现对接。

(2)通过法律解释可以改正、弥补立法的缺乏:再成熟的立法都可能存在不完善的地

方,这时法律解释就变成一种有效的解决立法缺憾的手段。

(3)通过法律解释可以使人们取得对法律规定的统一认识:由于认识的动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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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等的差异,人们对同一法律规定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尤其是对法律规定的专业术

语会有不同的理解。

(4)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开展的在矛盾。

49、法律解释的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特定的: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具有实践性:法律解释主要是在确定个别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

时候发生的。

〔3〕法律解释的过程不能以否认或者疑心解释的前提——法律规为条件。

〔4〕法律解释具有目的性:法律解释是一项评判活动,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并反映一

定的价值观。

〔5〕所有的解释活动都要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50、关于法律解释的目标的两种根本理论及其理由

(1)法律解释目标的主观说:主观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

者事实上的意思,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图和目的。其理由是:①法律语词中表达

的明确的涵义就是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意思;②立法者真实愿意的寻是可能的,因为立

法愿意的探求不仅可以依靠法律语词本身,而且借助制定法律时依据的历史材料能较客

观地回溯到立法时的意思本身;③基于对权力分立和制衡原那么的坚持,必须回到法律

制定者的本来意思表达中去,因为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适用的决定性因素。〔真题2021

年简答题2〕

(2)法律解释目标的客观说:客观说认为,法律自从公布时起,就脱离了原有的立法

机关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在物,因此具有了自身的含义,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探求这

个在于法律的意旨。其理由是:①由于在实际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主体,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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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着不同的主和观点的争论,真正独立的立法者是不存在的,探究立法者的单纯的立法

意图也是不可能的;②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便脱离了立法者,成为一个独立的客观存

在,人们所要遵守和追求的是客观的法律文本本身,不可能是主观的立法者的意图;③

由于法律的经历品质的要求,坚持从文本上来解释法律,可以很好地使法律本身能够适

应开展变化的社会生活。

51、司法解释的作用

(1)对那些由于法律本身的规定比拟概括、原那么而使理解和执行法律有困难的问题,

给予明确、具体的解释,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2)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因为社会生活开展而给法律带来的空白或矛盾,以使法律能

够适应已经发生变化了的社会情况。

(3)司法解释可以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问。

(4)对各级各类人民法院之间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

关操作规问题进展解释。

(5)司法解释通过对案件的规化指导,可以弥补立法缺乏。

52、法的实现的过程

(1)法律规确实定阶段

(2)法律事实的出现阶段

(3)法律关系的形成阶段

(4)法律权利义务的实现阶段

53、法的实现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1)法的实施强调过程,法的实现强调结果

(2)法的实施是手段,法的实现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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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法的实现与法的效果的区别

(1)法的效果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产生的实际影响状态;法的实现强调法对社会调

整的合目的性结果

(2)从评价的角度看,法的效果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法的实现必须是正值

55、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

影响法的实现的部因素:

(1)法律规自身的因素:①法律规是否符合客观规律;②法律的目的是否明确、合理;

③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司法和执法主体的因素:①法官:法官的职业道德、学识和经历、应变能力;②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利益、执法自由裁量

(3)法律调整中的利益因素

影响法的实现的外部因素:

(1)经济因素

(2)政治因素

(3)文化与科学技术因素

56、法与原始氏族习惯的区别〔真题2006年简答题1〕

(1)两者表达的意志不同:法反映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氏

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根底上形成的共同意志。

(2)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法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而产生;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

发地形成和演变。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

社会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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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两者适用的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的所有居民;氏族习惯只适用于

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法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首要目的,建立和维护统治阶

级关系和社会秩序;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之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

段。

57、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法律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开展和

确立起来的;

(2)法律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开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3)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成习惯法、再开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4)法律、道德和等社会规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系统。

58、法的继承的必然性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

(2)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开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法律开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律继承性

59、法的继承的容

(1)法律技术、概念

(2)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那么和规

(3)反映政治的法律原那么和规

(4)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

60、法的移植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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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开展和法律开展的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3)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容

(4)法的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需要

61、法的移植的两种情况: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一样或根本一样开展阶段和开展水平

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趋同和融合;落后国家或后开展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

家或兴旺国家的法律。

62、法与经济根底的关系

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根底

(1)经济根底对法具有决定作用:经济根底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经济根底的开展变

化决定法的开展变化;法的容,即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它们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义

务的社会价值,是由经济根底决定的;经济根底对法的决定作用是从最终意义上讲的,

经济根底对法的决定作用是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实现的。

(2)法对经济根底具有反作用:法对经济根底有指引和预测作用;对不利于、有损政

治统治存在和开展的经济根底实行限制、削弱和废除;法对经济根底的反作用,有进步

与否的区分。

63、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保障:市场经济是主体独立、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关系是

契约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市场经济是多重利益并存的经

济;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经济。

(2)法在实现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法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起引导作用;促进作

用;保障作用;必要的规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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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政治对法的影响、制约作用

〔1〕政治关系的根本状况是法的状况的重要根据,政治的先进与落后是法的先进与落

后的重要根据,特别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宪法和根本法律,往往是政治力量比照关系

的表现。

〔2〕政治可以为法的开展提供条件和环境。不能设想,在政治条件或政治环境十分糟

糕的情形下,法和法治能有较好的开展。

〔3〕政治可以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容。国家、阶级、政党、民族的政治活动的容及

其影响,往往不可防止地影响和制约法和法治的有关容。

〔4〕政治的开展变化,往往直接导致法和法治的开展变化,导致立法和法的贯彻实施

方面的或兴或废。政治能及时反映和适应国外形势开展的需要,从而给立法和法的贯彻

实施提出要求和依据。

65、法对政治确实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具有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并直接影响政治开展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在以下方

面。

第一,法可以确认各阶级、阶层、集团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调整掌握政权的阶级

与其他阶级、阶层、集团的关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也就是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

的关系、统治阶级部关系以及统治阶级与同盟者的关系。

第二,法可以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集团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要求,以法的形式将它

们确立下来,使其具体化为普遍的、明确的行为规,并获得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

第三,法可以为一定阶级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效劳,如现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是进展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这一中心任务就是现阶段我国最大的政治。

第四,法还可以对危害掌握政权阶级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起着保卫其政治统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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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66、法与科技

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

〔1〕科学技术的开展改变着人类的面貌,不断为人类的法制建立和法学研究开辟新的

领域、提供新的方法。立法、法的实施和法学研究的许多重要环节,都受到它的影响。

〔2〕科学技术对法的容、调整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发生影响。航空法、太空法、

原子能法、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新法的出现,有关如何确定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血亲关

系的法的规的产生,诸如此类的现象都与科学技术的开展直接相关。

〔3〕科学技术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发生影响。科学技术的开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

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缺乏以承当现代立法任务。科学技术的开展导

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4〕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在新的犯罪行为以及伴随而来的相应的刑事处分

立法出现的同时,也出现新的法的适用手段。如认定事实方面广泛借用科学技术手段进

展司法鉴定,一些国家处分罪犯的方法已用注射致死、高压电椅代替决、绞刑等。

〔5〕科学技术对法制信息机制发生影响,并由此影响整个法的运行机制和法学研究方

法。尤其是计算机信息库的出现,大大便利了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信息工作的

开展。

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当工业革命促使科学技术走出作为个人消遣和私人手艺的狭小天地,从而给社会带

来巨大变化,并由此引发种种新的社会问题时,科学技术的开展需要法的调整、需要法

对其发挥作用,就成为必然现象。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主要有:

〔1〕对科学技术的开展发挥引导、组织和管理的作用。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科学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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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开展在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确定科学技术开展的战略方向任务,组织、协调和管

理科学技术活动,对科学技术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奖励以及其他环节形成健全的制

度,已成为各国普遍现象。

〔2〕法对科学技术创造创造发挥鼓励作用,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发挥保

证和促进作用。

〔3〕法对科学技术开展发挥保障作用,对科学技术开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具有抵抗和

防作用。法可以为科学技术开展提供必要的社会秩序。通过对阻碍科学技术开展的犯罪

活动实行法律制裁,保障科学技术活动正常进展。为抵抗和防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来发动

战争、损害人类,防和抑制利用科学技术成果从事高科技犯罪等,也都需要运用法的手

段。

〔4〕法对国际科技合作发挥推动和协调作用。当今世界,国际科技合作和科技贸易已

成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容。

67、文化对法的指导和影响

(1)法律通过文化的中介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的要求

(2)文化本身作为社会因素影响法律的容和形式

(3)文化影响着法律所要到达的社会效果

68、法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

逐步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和依此评价指导人们行为的规。

(2)表现形式不同:法一般以国家机关创制的规性法律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那

么通常存在于人们的心和社会舆论中。

(3)调整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围广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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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而道德关注人的心。

(4)容构造不同:法具有建构性;道德不具有建构性。

(5)实施方式不同: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道德那么依人们的心信念和社会舆

论等方式加以实施。

69、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

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涵。

〔2〕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70、法治国家的形式要素

(1)法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可诉性

(2)法的体系要构造严谨、部和谐、容完备

(3)政府行政行为应具有合法性、程序性

(4)司法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

(5)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及职业共同体自治

(6)公民和社会组织等严格守法,积极利用法律追求和实现其权利和自由

71、法治的制度要素

(1)的、科学的立法制度

(2)国家行政权力受约束和监视的法律机制

(3)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

(4)保障公利和自由的制度体系

(5)国家权力恰当配置的部互相制约制度

72、法治的价值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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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至上与党的领导、人民的三位一体

(2)法要真正表达广阔人民众的共同意志,要在人民的长远根本利益与目前利益、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作出恰当判断、衡量和协调

(3)法治要能够有效约束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真正为人民效劳,而不是成为压制人

民的工具

(4)充分尊重、保障和促进人权

(5)秩序、效率与实质社会公正的三位一体化

73、法治的观念要素

(1)社会公众形成一种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的法律情感

(2)社会公众有法律参与的热情,并确立相应的权利义务观念和责任观念

(3)国家公职人员有严肃执法的意识

74、法律科目的特点〔真题2005年简答题1〕

(1)制度关联性:法律科目是以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为对象的研究,法律科目和法学

的兴衰注定是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开展相关联的。

(2)务实性:法律科目的目标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它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

世俗生活,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具有

实践性。

(3)经历理性:法律科目是人的法律经历、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表达,法学的论

证不仅需要概念和原理的推导,更需要经历的积累。

(4)职业性:法律科目是一门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刚硬、简洁、

符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的日常语言存

在一定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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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价值取向性:法律科目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

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75、从哪些角度看,平等是法的价值目标和制约因素.〔真题2005年简答题2〕

(1)从立法上看,平等是鉴别立法的进步与落后,区分与专制的立法的显著标志。

(2)从执法上看,平等是促进执法活动公正无私、提高执法质量的必要因素。

(3)从守法上看,平等是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反对特权的力量来源。

76、“从旧兼从轻〞原那么的容〔真题2007年简答题2〕

“从旧兼从轻〞原那么是指新的法律公布后,原那么上,对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时间和

行为一律不适用,除非新法处分轻于旧法的处分。其涵包括三点:

(1)绝对制止溯及既往:法律如果给予人们损害或不利益时,依据法律的种类而言,

如果是刑事法律,由于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存在,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规定。

(2)可以溯及既往的情形一:如果经过立法者的衡量,有溯及既往的必要时,可以加

以规定。

(3)可以溯及既往的情形二:如果法律授予利益时,不管法律属于何种类别,都可以

溯及既往。

77、法学思维的特点

实践思维

(1)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2)问题思维

(3)论证、说理的思维

(4)评价性思维

其他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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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

规性法律文件与非规性法律文件

法与政策

政策通常是指政党、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在一定历史时期基于社会政治经济等形势

的开展做出的政治决策和对策。在我国,权威性的政策有执政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政策。

这两种政策的来源和主体不同,党的政策来自共产党,国家政策来自中央国家权力机关

和政府,但很多政策往往既是党的政策又是国家的政策。

〔一〕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在我国,执政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即都是社会主义上层

建筑的组成局部,都效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都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

但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在很多方面又有区别。

第一,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

第二,两者的规形式不同。

第三,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

第四,两者的约束对象不同。

第五,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

〔二〕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执政党的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第二,法律通常由党的政策转化而来。

第三,执政党的政策有利于推进法律的实施。

〔三〕法对执政党政策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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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不仅表达为政策对法的指导作用,也表达为法对政策的制约

作用。

我国宪法和法律表达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执政党的根本

宗旨是为人民效劳,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是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宪法和法律,是在执政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表达了政策

的精神和容。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必须领导人民遵守法律。这既有助于社会主

义法制建立,树立法的权威,也有助于加强和改善执政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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