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15 14:40: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中国资本运作官方网)

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

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

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

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

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

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

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

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

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

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

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

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

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

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

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

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

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

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

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

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

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

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

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

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

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

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

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

行为。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

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

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

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

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

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

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

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

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

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

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

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

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

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

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

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

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

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

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W。×L×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

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0.1155

0.1392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2.8686Y

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

数;

D=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

0.1137最低值

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

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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