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资考核字[2004]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
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央企
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北京的实际,我委制定了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
给你们。今年将在部分企业试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二○○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
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
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
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
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
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
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
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
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
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
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
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
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
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
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
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
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
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
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
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
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
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
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
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
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
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
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
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
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
方案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
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
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
行为。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
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
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
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
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
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
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
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
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
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
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
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
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
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
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
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
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
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
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
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
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W。×L×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
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G×60%+M×40%,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z×20%+x×30%+j×30%+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0.1155
0.1392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2.8686Y
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30%+H×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
数;
D=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
0.1137最低值
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
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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