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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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律云)

62

第5卷第2期

Vol.5o.2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ALOFHUBEIECOLOGYVOCATIOALCOLLEGE2007年第2期

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

高阳

(新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

摘要

]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某个特定人完成了所附

的生效条件,悬赏广告就生效,悬赏广告人就应该按广告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尽应尽的法律义务。报酬分配

可分几种情况。

[

关健词

]

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请求权;合同;延期偿还

[

中图分类号

]

D923.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0000-2157/SG(2007)02-0062-03

当我们打开报纸或打开电视的时候,经常会看到

很多的悬赏广告。如登报悬赏寻走失的老人儿童、

车祸目击证人、缉拿人犯、查缉伪冒商品,或征求科技

学术上的发明或者发现等等,其种类可谓繁多。让我

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06年8月3日S乡某小学三名学生下

午放学以后,沿着205国道漫无目的向前走,当时天上

下着濛濛细雨,他们逐渐迷失了方向,天很黑了,他们

在一个加油站里避雨,被Y乡的一名教师张某遇见,但

三个学生都说不出家住址、以及学校名称,所

以张某便把他们领回家中,三名学生一直住在张老师

家。S乡某小学及学生家长多方寻失踪儿童都杳无

音讯,于是家长们就在县电视台播放了悬赏广告,广告

称把失踪学生送回家中,或是提供线索者将得到1万

元奖赏。张老师把失踪的学生带到家长那里,可后来

申请1万元奖赏的时候,却遭到拒绝,张老师就把诸位

家长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家长们给付张老师1万元,

诸位家长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判决赔付张老师

4000元。

案例2:甲遗失一个装有价值几十万元票据的皮

包。第二天甲刊登启事:归还者将得到重谢。一周后

再次登报声明:归还者将得到1.5万奖赏。拾得者亦即

归还,但甲却称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有关“拾

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拒绝支付1.5万元,随

后拾得者将甲告上法庭。

所谓悬赏广告,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

成广告指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但

是还有一个叫优等悬赏广告的应除外。所谓优等悬赏

广告,是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人中,对评定优等

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常见如征求论文、学术创作、设计

纪念堂广告宣传词、商品或为商品命名等。其报酬请

求权的成立不仅以完成指定行为为前提,而且该行为

还必须被评为优等。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例,常会咨询律师,而律师对

此问题说法不一。有的律师在报纸上说,悬赏广告是

属于合同或单方允诺。把悬赏广告视为合同,是把悬

赏广告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一般要约的区

别是相对行为人为不特定人而已,当某个特定人按照

悬赏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时,即为承诺。合同成立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

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盘、出盘、发价、

出价、报价等,其中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对对方当事人

称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另一观点是:有的律师将

悬赏广告视为单方允诺,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附生

效条件的单方行为,某个特定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

完成指定行为即为所附条件,成就悬赏广告生效,广告

人应按广告约定给付报酬。这就是法律界关于悬赏广

收稿日期:

2006-11-22

作者简介:高阳(

1974-

),男,获文学学士,

2003

毕业于中原工学院,

2005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

2006

年就读新疆师范大

学美术学院,攻读美学硕士。

5

卷第

2

期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63

告常提起的两种观点。

那么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更合理更正确呢?两种

理论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人员的报酬的请求

权效力方面:1、对不知有广告,但是完成了广告所定

行为的人。2、完成了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是无行为

能力的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

照合同说,对前一种行为人,因为没有承诺,而无合同

成立,故无给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对于后一种行为的

人,因行为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欠缺合同

生效的主要条件,因而也不能发生给付报酬的合同义

务。而单方允诺说正好克服了合同说的不足,为现行

的通说。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即单方法律行为:表现在实

务上,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

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或者完成了指定的行为的

人在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一旦事后知道,他们均可

向广告人请求报酬。将悬赏广告的性质定性为单方法

律行为,并不妨碍不特定的相对人将悬赏广告当做要

约理解。按照学者们的理解,要约仅是意思表示,而非

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也就包含了意思表示

这一要素,不特定的相对人也可以将此意思表示当作

要约予以承诺,两者并不冲突。这类似于免除了性质

虽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并不妨碍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

合意的形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应当由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选择适用法律来决定。

当行为的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是根据悬赏广告的要

求完成了指定的行为的,其可根据合同的效力主张请

求报酬的权利;当行为人是在指定行为之后才知道有

悬赏广告的事实,行为人可以按照单方承诺的效力主

张请求报酬的权利;当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

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可以单方允诺的

效力向广告人主张请求报酬。

但是如果我们发现以下几种情况怎么办?完成广

告指定的特定行为的人,不是一个人而是很多人时,其

报酬怎么分配呢?有数人各自先后完成悬赏广告指定

的行为时,报酬应当归于首先完成该指定行为的人。当

悬赏人向最先通知的人已给付了报酬的,其给付报酬

的义务即丧失;如果数人同时完成了该广告指定的特

定行为时,则各取报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是数人合作

共同完成悬赏广告的特定行为时,悬赏人应考虑各行

为人所起的作用,按公平原则将报酬分给各个行为人。

在案例1中:从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通则意见中,

不到相关的法条支持拒绝请求权的条文,但是如果

三个学生的家庭非常困难,支付1万元的奖赏费用以

后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例如将一年的

农作物卖掉支付奖赏,而一年没吃没喝的情况下,只能

是法官判决的酌定情节,在《合同法》195条,赠与合同

中规定了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

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是

我国民法通则108条又规定了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

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

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强制偿还。

在案例2中:有的辩护律师提出拒绝请求权,理由

如下:财产遗失人登报悬赏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是由

于其遗失财产处于危急状态,不得已做出不利于自己

的决定,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成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样理解和

辩护显然不准确。有的律师辩称,遗失人登报悬赏行

为有悖于拾金不昧的社会公德,应当确认该行为无效。

这也有点牵强,悬赏行为鼓励了拾金不昧,况且我国民

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

款分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节。我国《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节。都没有

规定上述行为无效。有的律师辩称:依《民法通则》第

79条第二款有关“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

拾得者应当无偿归还,即法定的无偿归还的义务,另一

种义务是因悬赏广告合同依法成立,广告人负有给付

报酬的合同义务。两个义务相比法定义务优于合同义

务,或者说合同义务不得排除法定义务的适用,所以应

该拒绝支付赏金。这种说法强化对方当事人即完成广

告中特定行为人的义务,而弱化自己广告人的义务,甚

至不提他的义务。

我们认为,刊登悬赏广告是要约意思表示,归还拾

得物既是承诺又是履行行为,加之以悬赏方式寻遗

失物当今已相当普遍,并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合同成立

有效,广告人负有依约履行奖赏合同的义务,而特定行

为人因拾得他人遗失物,负有归还失主的义务,因其的

无偿归还义务始终发生在二个当事人之间,而广告人

的合同义务,也是与相对人之间的义务,但因悬赏广告

的相对人不是特定人,它的不履行会成为公众对悬赏

广告的信任危机,从利益衡量角度看,悬赏广告人合同

义务的履行比行为人的归还义务的履行的社会意义更

64

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第

5

卷第

2

大。民法通则第79条并未规定拾得者在任何情况下

都无索偿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请求奖赏与民法通则

规定的义务并不矛盾和冲突。只有当拾得者具有特殊

身份或者职责所在的情况下,广告人才可以拒绝特定

行为人的奖赏要求。例如遗失在交通工具,商场内时,

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售票员,商场的售货员,经理,还有

在执行巡逻任务的警察等公职服务人员;这些人服务

期间拾得遗失物时,不应取得奖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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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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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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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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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赢.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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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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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

版社,2000.

PreliminaryTalkonLegalIssuesInduced

byReward-offeringAdvertisements

GAOYang

(

FineArtsInstitute,XinjiangormalUniversity,Urumchi830054,China

)

Abstract:Reward-offeringadvertisementisunilateralpromissory,andtheissueofwhichisaunilaterallegalactonthe

validityofsomesupplementaryconditions,ard-offeringadvertisementisvalidonlyafteracertainspecified

ore,theadvisershouldpaycorrespondingrewardsandperformcorresponding

illegalobligationsaspromised.

Keywords:reward-offeringadvertisement;unilaterallegalact;rightofclaim;contract;moratorium

(上接第61页)在无法改变社会的同时,只能被动的接

受社会的同化,并在不知不觉中用社会的标准去衡量

他人的行为,沦为所谓的社会文明的卫道士。从苏冠

兰和叶玉菡的纠葛中,我们看到的是鲜活的感性生命

和古板严肃的理性文明的冲突,理性以胜利者的姿态

扼杀了生命的原始本能——爱;在与丁洁琼的关系中,

我们看到的是人的主观能力的无助,个人意志在与命

运冲突中的无力。《第二次握手》的悲剧深刻之处,就

在于他揭示了现代人的这种生存悖论。张扬在这三个

人物身上寄寓了“人之为人”的深刻无奈,而这种生活

状态却是又具有普遍意义的。他们的悲剧不仅是知识

分子的悲剧,也是一个现实社会中普通人的悲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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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文化大革命中的地下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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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朝华出版社,

1993.

OnTragedyEffectintheovel“HandshakingforaSecondTime”

PEGXin-Ping

(

HubeiVocationalCollegeofEcologicalEngineering,Wuhan430200,China

)

Abstract:AnpersonalityanalysisontheheroSuGuanlaninthenovel“HandshakingforaSecondTime”ismade

onthefollowingfouraspects:Firstly,abriefintroductiontothemainstoryandSuGuanlan;secondly,thestruggling

lifeofSu;thirdly,thetragicfactorsofhischaracter,andfourthlythegeneralsignificanceofSu’stragedy.

Keywords:SuGuanlan;struggleoflife;naturalityandsocialityofman;trag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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