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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卷第2期
Vol.5o.2
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JOURALOFHUBEIECOLOGYVOCATIOALCOLLEGE2007年第2期
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
高阳
(新疆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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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是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法律行为,某个特定人完成了所附
的生效条件,悬赏广告就生效,悬赏广告人就应该按广告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尽应尽的法律义务。报酬分配
可分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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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
]
悬赏广告;单方法律行为;请求权;合同;延期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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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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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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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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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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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157/SG(2007)02-0062-03
当我们打开报纸或打开电视的时候,经常会看到
很多的悬赏广告。如登报悬赏寻走失的老人儿童、
车祸目击证人、缉拿人犯、查缉伪冒商品,或征求科技
学术上的发明或者发现等等,其种类可谓繁多。让我
们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06年8月3日S乡某小学三名学生下
午放学以后,沿着205国道漫无目的向前走,当时天上
下着濛濛细雨,他们逐渐迷失了方向,天很黑了,他们
在一个加油站里避雨,被Y乡的一名教师张某遇见,但
三个学生都说不出家住址、以及学校名称,所
以张某便把他们领回家中,三名学生一直住在张老师
家。S乡某小学及学生家长多方寻失踪儿童都杳无
音讯,于是家长们就在县电视台播放了悬赏广告,广告
称把失踪学生送回家中,或是提供线索者将得到1万
元奖赏。张老师把失踪的学生带到家长那里,可后来
申请1万元奖赏的时候,却遭到拒绝,张老师就把诸位
家长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家长们给付张老师1万元,
诸位家长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二审判决赔付张老师
4000元。
案例2:甲遗失一个装有价值几十万元票据的皮
包。第二天甲刊登启事:归还者将得到重谢。一周后
再次登报声明:归还者将得到1.5万奖赏。拾得者亦即
归还,但甲却称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有关“拾
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的规定,拒绝支付1.5万元,随
后拾得者将甲告上法庭。
所谓悬赏广告,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
成广告指定的一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的行为。但
是还有一个叫优等悬赏广告的应除外。所谓优等悬赏
广告,是指就完成广告中所指定行为人中,对评定优等
者给予报酬的广告。常见如征求论文、学术创作、设计
纪念堂广告宣传词、商品或为商品命名等。其报酬请
求权的成立不仅以完成指定行为为前提,而且该行为
还必须被评为优等。
当我们遇到这样的案例,常会咨询律师,而律师对
此问题说法不一。有的律师在报纸上说,悬赏广告是
属于合同或单方允诺。把悬赏广告视为合同,是把悬
赏广告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一般要约的区
别是相对行为人为不特定人而已,当某个特定人按照
悬赏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时,即为承诺。合同成立之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
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接受的意思表示。在商
业活动及对外贸易中,要约常被称作发盘、出盘、发价、
出价、报价等,其中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对对方当事人
称为受要约人,简称受约人;另一观点是:有的律师将
悬赏广告视为单方允诺,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附生
效条件的单方行为,某个特定人按照悬赏广告的要求
完成指定行为即为所附条件,成就悬赏广告生效,广告
人应按广告约定给付报酬。这就是法律界关于悬赏广
收稿日期:
2006-11-22
作者简介:高阳(
1974-
),男,获文学学士,
2003
毕业于中原工学院,
2005
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
2006
年就读新疆师范大
学美术学院,攻读美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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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浅谈由悬赏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63
告常提起的两种观点。
那么这两种观点,哪一种更合理更正确呢?两种
理论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下列人员的报酬的请求
权效力方面:1、对不知有广告,但是完成了广告所定
行为的人。2、完成了广告所指定行为的人是无行为
能力的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不
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按
照合同说,对前一种行为人,因为没有承诺,而无合同
成立,故无给付报酬的合同义务;对于后一种行为的
人,因行为人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欠缺合同
生效的主要条件,因而也不能发生给付报酬的合同义
务。而单方允诺说正好克服了合同说的不足,为现行
的通说。
悬赏广告是单方允诺即单方法律行为:表现在实
务上,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即使是无行为能力
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之人,或者完成了指定的行为的
人在行为时,不知有悬赏广告一旦事后知道,他们均可
向广告人请求报酬。将悬赏广告的性质定性为单方法
律行为,并不妨碍不特定的相对人将悬赏广告当做要
约理解。按照学者们的理解,要约仅是意思表示,而非
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是法律行为,也就包含了意思表示
这一要素,不特定的相对人也可以将此意思表示当作
要约予以承诺,两者并不冲突。这类似于免除了性质
虽为单方法律行为,但并不妨碍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
合意的形式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应当由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选择适用法律来决定。
当行为的人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是根据悬赏广告的要
求完成了指定的行为的,其可根据合同的效力主张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