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所享有的社会
公共利益是丰富的、广泛的。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并没有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社会的
发展和现实的需要使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首先要加快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
在借鉴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外,还要结合我国的
国情,使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有一个较高的起点。
一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依据1、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制度的理论依据首先,我们从宪法角度上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第二条中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2004年的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
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
受侵犯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
保障人权。
从宪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是广
泛的,构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恰恰是更大限度的保障我国公民
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构建是与我国的宪法相统一的。
其次,从法理角度上看,在现代社会的法律是为社会提供一条准
绳,以维护社会秩序。
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都是为了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法律似乎难以符合
我国公民心理的底线,然而有这么一句话存在着就是合理的法律的设
置本来就是一种现行的无可奈何,因为道德管制不了,因为我们现行
的人心不古,因为我们生活的只是社会,而不是童话世界。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也正是保护我国人权的一种制度,但是
理论界研究了这么多年,我国却没有把这项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
的制度纳入我国的立法。
2、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现代社会侵犯公共利
益和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且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
侵犯的方式越来越多,侵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在经济建
设的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
国家和社会利益;第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地方保护主义、
行业保护主义等严重的破坏了国家宏观调控制度的正确实施,扰乱了
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最后,由于产品质量等问题,造成了我国消费
者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以上的事实迫切的要求有相关的诉讼法律出台,以解决该类侵害
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公益
诉讼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因此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建立我国民
事公益诉讼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在完善立法方面应确立民事公益诉
讼模式,确立其概念,受案范围、诉讼主体等。
1、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扩大我国民事诉讼的可
诉范围,以更全面的保障公共利益和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对凡是侵
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公害案件、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
护案件,被授权的组织可以以侵害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完善当事人适格制度,扩张原有的直接利害关系说。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以公益机构起诉为主,公民个人起诉
为辅的起诉机制。
我国还不具备公民诉讼的条件,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诺斯说过如
果私人成本超过了私人利益,个人通常不愿意去从事活动,虽然对社
会来说可能是有利的[1]。
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标的往往不大,如果公民参与诉讼,那么他所
付出的成本,远远大于自己应有的赔偿。
公民可以在提起私益诉讼的同时兼顾公益诉讼,使判决的结果扩
张至尽可能多的受损害人。
三拓展我国司法机关的司法功能1、扩张法院的司法功能在我国,
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消极的司法功能。
这种司法功能与民事公益诉讼所倡导的主动的司法功能相抵触,
因此,要扩展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功能。
扩展我国审判机关的司法功能内容主要包括法院在解决个体纠
纷的基础上,应该对相关的违法主体进行制裁,使诉讼所产生的结果
作用到当事人没有起诉的侵害主体;在个案中原告方获得胜诉的情况
下,判决的结果同样应扩张至所有受害的当时人当事人自愿放弃的除
外。
2、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地位首先,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直
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对司法领域里意思自治原则的破坏,是对当事
人契约自由的剥夺,也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干涉。
其次,有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上存在很大
的问题,检察机关在诉讼中既是案件的诉讼人,又是案件的监督者。
原副院长苏泽林也曾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
谈会上表示,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为原告的民事公益诉讼目前尚无
法律依据[1]。
持相反意见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当事人的
处分权并没有造成侵害,任何权利都不是没有界限的,处分权也不例
外。
社会公益的目旨在维持国家、社会的有序,因而当公民当公
民行使权利以致于侵犯社会公益时,应当止步。
[2]笔者赞同在我国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个性的张扬
不能否定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绝对的自由必然造成权利的滥用,维
护公序良俗乃是私权得以自治的前提。
国有资产的流失、垄断现象的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环境
污染等现象大量的发生,侵害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公法秩序的安宁,
检察机关有必要基于公益的目的提起民事诉讼。
结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法律发达的国家已经普遍使用,并处于
不断的发展之中,而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则刚刚起步,本文通过对民
事诉讼的一般理论的介绍,提出了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民事公
益诉讼是指法律允许当事人为维护民事、经济活动中受损的公共利益,
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不法行为人民事法律责任的一种公益性质的诉
讼形式。
其后,笔者概述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现状,提出了
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民事公益诉讼和传统诉权理论的
冲突、民事公益诉讼和传统判决既判力理论的冲突、民事公益诉讼和
正当当事人理论的冲突。
最后,笔者论证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可行性的理论依据和
现实依据,由此提出了构建我国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些设想。
公益诉讼超越个人利益,倡导寻求法律的改变或者适用,从而影
响全社会。
它发挥影响的方式在于督促法院将存在于宪法、各项法律中的权
利实质化,或者重新确定这些权利;影响法院适用现存的规则或者法
律,否则这些规则或法律将被忽略或不发挥作用。
从这个角度说,公益诉讼是使社会获得系统化变革的最强有力的
工具,它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
式推进法治,最终实现权利与权利和谐、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和谐社
会。
公益诉讼在中国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建立我国的公益诉讼
制度进行积极的研究,对于促进我国法治进步,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
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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