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组

更新时间:2024-11-06 18:30: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dna相似度)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

一、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法律定性

字幕组的主要功能即在于将国外的影视作品中的字幕或是视频化的对白进行翻译,以解

决许多网络用户因语言问题造成的观看障碍,有利于外国影视作品爱好者能更及时和方便使

用这些影视作品。然而,这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不少,其中一个就是对于字幕的翻译这一行

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对于字幕的法律定性

字幕指以文字形式显示电视、电影、舞台作品里面的对话等非影像内容,也泛指影视作

品后期加工的文字。字幕是通过影视作品制作团队独立创作的产物,是一种智力的劳动成

果;其次,在字幕的制作过程当中,制作团队对于字幕的字体形状、大小等都有自己独特的

设计;另外,字幕的制作凝结了制作团队的脑力劳动,如校对时间轴等都需要工作人员付诸

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因而字幕应当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应受到《著作

权法》的保护。

在此我们还需要明确的是,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哪一个字幕?因而有必要对

字幕以区分,字幕在此分为字幕组翻译前的字幕与翻译后的字幕,笔者将其命名为原始字幕

与翻译字幕,以便于区别二者。笔者认为在字幕组的问题上我国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应

当是国外影视作品的原始字幕(即外文字幕)的翻译权,而并非是通过字幕组翻译后的字幕

的翻译权。原因在于,翻译权所指向的对象应当是还未被翻译的作品,已经被翻译的字幕所

载有的翻译权不是我们在此要讨论的字幕组翻译行为所可能侵犯的客体。

我国于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当中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即

对于该公约的其他成员国,不论其作品是否出版,都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

以被我国字幕组进行翻译的作品是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也就是说,字幕组

用于翻译的——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的美国、英国、日本等影视作品输出国的影视

作品原始字幕——应当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二)字幕组翻译行为的法律定性

既然原始字幕在我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中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了著

1

2

1

百度百科,“字幕”,

(/link?url=BOxrM20t6vHM2Uj08UI2ZBJSQvbpePJxGI1tSzlfUx2uKCrGOpeftCKjg

DlZox2x0z6h_BAklB3px8ziKq)2015年5月3日最后访问。

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年5月,第191页。

1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

作权人享有翻译权,那么外国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就享有对原始字幕的翻译权。字幕组在使用

原始字幕时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便通过一定手段获取了影视资源,继而对影视作品

载有的字幕进行翻译后,上传至网络供用户下载。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出

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

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字幕组明显在未取得

著作权人授权,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便对原始字幕进行了翻译,并将其翻译字幕提

供给了不特定的多数人下载使用,且不存在关乎国家利益或是其他法律规定的豁免情形,因

而字幕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中的翻译权,即在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无偿的对其作品进

行了翻译活动。有的观点认为,字幕组并没有将影视作品的字幕用于营利性活动,他们提供

的是免费的、无偿的劳动,同时字幕组还在影视作品中注明了字幕用于非商业途径,为个人

学习、研究或是欣赏之用,不存在营利目的,并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实质损害,因而不应当

构成侵权。对于此类观点,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当中并未明文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需要

有营利性为目的这一前提,所以不论字幕组的行为是否是以营利性为目的都不应当成为其逃

避侵权的借口。其次,虽然字幕组是无偿的提供了自己的翻译字幕影视作品,看似没有对著

作权人构成损害,实质上是字幕组的无偿翻译行为将著作权人的潜在市场进行了侵占,已经

构成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损害。再次,前述理由中法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条款“为个人学

习、研究或者欣赏之用”,当中所说的是提供给“个人”合理使用,而字幕组将翻译字幕的

影视作品上传至网络,提供给网络用户免费下载,其行为所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并非

条文中的“个人”;此外,设置合理使用规则的立法原意是为了防止因较高的交易成本(著

作权人的授权或是支付对价)而阻碍部分特定的作品使用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而不是通

过减小交易成本使得任何不特定人都能够无偿使用该作品,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来调整这个市

场,那么著作权人就无法从自己的作品中获得效益,其权利就会遭到侵害,对著作权人的创

作热情是一种打击,因此,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当中还规定了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是

字幕组的翻译行为是构成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翻译权的依据。

那么如果影视作品上本身就没有加注原始字幕的类似对白类的作品,即字幕组通过听译

的方式而加入其翻译的字幕是否就不构成侵权了?笔者认为即使如此,字幕组的翻译字幕行

为依然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翻译权。这种情况下,原始字幕应当作一个扩大的理解,字幕是

3

4

5

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

同注释2。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

2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

整个影视作品的重要部分,它不仅仅是出现在屏幕上的文字,它首先会在影视作品的剧本、

对白等台本里出现,最后是否以文字的形式出现在屏幕上并不会影响字幕存在于影视作品当

中这一客观情况,因而不会影响字幕组对著作权人享有的翻译权的侵犯事实。

二、字幕组翻译行为侵权的归责原则

规则原则一般有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三种。在字幕组侵权问题上,笔

者主张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首先,若是采用无过错原则,那么就等于敞开了著作权人诉字幕

组的大门,不论字幕组是否存在过失,都可能被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这样虽

然能很好的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容易造成滥诉的情况,同时还不利于著作权人作品的

流通使用,增加了作品使用人的成本,打击了作品使用人的热情。其次,若是采用过错原则,

著作权人就需要对字幕组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其既要证明存在侵权的事实,还要证明字幕

组对其侵权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对于侵权事实的举证,一般都是通过网络用户的下载量来进

行举证,但是网络传输的不确定性和网络IP的随意变换性,都会对著作权人举证造成很大

困难,更不用说对于字幕组主观方面的举证的困难程度了。

若是采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可以有效的平衡字幕组和著作权人之间的

利益诉求。于著作权人来说,只需证明网络上存在字幕组制作的侵犯其权利的翻译字幕即

可,而由字幕组来承担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如此既省却了著作权人的举证

成本,同时由给予了字幕组对其行为的解释的权利,能够相对抓住二者的利益平衡点。

6

三、字幕组的法律救济

字幕组可以参照如作家协会等文学艺术社团,首先在法律上争取一个合法的法律地位,

由此建立一个统一的字幕组协会。字幕组协会在我国应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依法设立,

同时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此一来,可以通过字幕组协会统一向国

外的影视公司等机构合法取得著作权的使用许可,且一旦遇到字幕组因著作权等问题而引起

纠纷时,亦可以由字幕组协会来进行应对,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字幕组的工作人员可以“招安”进入国内的网络视频公司,这些网络视频公司现

在已经逐步开始向国外的影视、动漫制作公司开启合作,合法引入外国影视、动漫等作品,

它们对翻译人才需求很大,字幕组收进网络视频公司,变为其旗下的字幕组,它们的翻译行

为就建立在通过著作权人合法的授权之上,字幕组的侵权行为就能得到有效的化解,这也不

失为一种解决的路径。

6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2年6月,第36页。

3

字幕组翻译行为的侵权界定与救济

参考文献

[1]张叶语:《论字幕组在中国法律框架中的生存与发展——以其民事主体地位之确立为突

破口》[J],企业导报,2014年第08期。

[2]薛文广:《外文影视字幕翻译组侵权问题研究》[J],网络法律评论,2011年5月。

[3]王冰:《影视字幕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2年6月。

[4]张书乐:《字幕组的灰江湖》[J],法人知识产权,2013年12月。

4


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9:06: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6540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网络法律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