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析了“”的现状与成因,
并对其工作原理进行分析;并对现实中的“”现象进
行分类,从而揭示“”所涉及到的侵权问题,并提
出了相关规制对策。
【关键词】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
一、“”的现状
1.“”的定义与作用机理
我们认为,“”是指利用众多网络用户搜索、
汇集、整理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方式。无数网络用户一
起从不同角度和途径对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物进行搜索和挖
掘,搜集相关个人信息。
一般来讲,“”是通过搜索对象之前上网所
留下的痕迹,对其进行查询,或通过网络查与知晓搜索对
象的人,进而到搜索对象。因此,其常用的手段包括:利用
搜索引擎进行搜索;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其本人及朋
友的博客、论坛等寻线索;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搜寻
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注册痕迹,
查其IP号,锁定目标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
实身份等。
2.“”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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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法律用语,它实质上是一种资料的搜
集方式,因此,以资料为对象,对“”进行分类,
似乎更为恰当。广义上可以将“”分为对属事的资
料的“搜索”与对属人的资料的“搜索”,前者是指利用网络
技术进行的“人人”的关系型搜索方式;后者是指以网络社
区为交流平台,集合广大网络用户的力量,搜索某些人物的
个人资料,并将这些个人资料公开化的网络活动。对于后者
还可以进行细分,以个人资料是否公开为标准,可分为公开
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
公开个人资料与隐秘个人资料的区分涉及到了公共
领域与私人空间的范围问题。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
致事件超出“”发起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
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供应
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划定一
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私人空间,即法定的隐私
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必须止步于此,
之后的问题应当诉诸于公力救济。
二、“”导致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简单来讲就是侵权,这
里的侵权指的是直接侵权,具体是指信息发布者以及网络信
息内容提供商(ICP)有可能侵犯被搜索者的隐私权、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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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等人格权利,至于现实中出现的对被搜索者进行恐吓、
骚扰乃至造成其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等行为实际上是后续行
为造成的损害,并非直接侵权。
“”为何极易导致侵权的发生,我们认为是由
于我国个人资料保护领域“失范”现象严重——保护个人资
料的法律法规缺失以及相关执法机制与机构的不统一。以隐
私权来讲,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的独立民事权
利地位,只是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对其做明
确的定义。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公共领域与私人空间界分模
糊,各种利益并未得到均衡考虑。另外,对网络产业监管不
到位以及网络空间公众道德感的缺失也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关
键所在。
“”现象所涉及的众多问题将发展迅猛的网络
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盾暴露无遗,“”现
象的出现凸显了我国在个人资料保护领域相关措施的缺失,
因此,我们应当以此为契机,完善我国个人资料保护体系,
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三、规制“”
的法律对策
其实“”无非是网民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
进行交流,寻一些特定信息,唯一稍显特殊的是利用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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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本身并无对错可言,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
阶段所必然出现的产物,因此理性的处理方法是疏导而非禁
止。
网络空间的无限延展性往往导致事件超出事件发起
者的控制,对被搜索者而言,往往造成“罚过其责”的后果,
程度远远超过其言行应负的责任;对信息发布者和网络服务
供应商而言,则有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应当给“”
划定一条“警戒线”,这条“警戒线”就是隐私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人格权利,“”必须止步于此,之后的问题
诉诸于公力救济。
发展迅猛的计算机技术与相对稳定的法律之间的矛
盾已存在多年,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面临这一难题。
分析西方国家成功的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应当会对我
国网络法律制度的立法大有裨益。
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美国为了
鼓励、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采取一种以政策性引导下的行
业自律模式为主导,辅之以立法的模式。欧盟主要采用立法
方式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制定了大量相关法律,如《欧
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等。
两种模式总体来讲各有利弊,如美国模式一方面行
业规则缺乏约束力,另一方面由于行业自律模式采取参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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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欧盟模式则面临着网络技术的迅
猛发展与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另外,网络技术专业性
极强,关于网络的立法需要投入更多的社会成本,从而造成
诸多资源的浪费,过于细致繁琐的立法也会网络产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实现“”的有序化既要依靠网
民的自治,又需要相关行政力量的干预和法律法规的规制,
所以在建立我国相关网络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种模
式的利弊,一方面尽早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个人
信息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另一方面加强政策性引导,
使网络行业形成良性的行业规范。具体来讲如下所述。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确
立平衡原则,在立法当中应当注重网络产业的发展与个人信
息保护之间的平衡,促进网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确立弹性
原则,网络技术的复杂性要求对网络的规制不应是单一和僵
化的,应重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协商,充分
考虑到民事领域的自愿性。
我国应当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多层
次、多方面的综合治理模式。制定高位阶的、统一的个人信
息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在立法中给予网络行业一定的自由空
间,加强对网络行业的政策性引导,使其得到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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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2008.
[2]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
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
[3]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
社,2006,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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