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8 05:52:18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道路监控)

信息网络安全X理论探讨

浅探网络

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网络购物概念及其优点

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

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确认难。传统交易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一

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

万 方数据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刘少平

三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

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

方式。网络购物与传统的钱物直面交易方式相比较存在深

刻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购物方便。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

买过程,只要按照商家指定的地址或帐号汇款,商家便会按

照你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二、是所付劳动量少,不必为购

物跑商场,从中花费许多宝贵时间。尤其适合家中缺乏劳力

及空巢老人家庭。三、信息量大,商品的可比性强,很易选

中满意商品。四、是商品价格往往低于同类产品。由于网络

的营销成本低,完全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

开支,在价格上具有不可比拟性。

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

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网

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释明。消费者判定产品质

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

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

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

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

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

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

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

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

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

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

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

是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

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

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

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

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

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

手付款一手交贷,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等从其营业执照

中可一目了然,若因产品产生纠纷很易到产品销售商,责

任主体非常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

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

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

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

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

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

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

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于确认。

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

囝2006年第5期(总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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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网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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