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安全X理论探讨
浅探网络
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网络购物概念及其优点
网络购物就是出卖人通过网络媒体发出要约并交付标
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责任主体确认难。传统交易是在直观环境下进行,一
二消费者对网络产品仅享有极有限的知情权,易引发
万 方数据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刘少平
三诉讼管辖法院确认难。网络购物是出卖人发出要约
的物、买受人对要约作出承诺并支付价款的一种商品交易
方式。网络购物与传统的钱物直面交易方式相比较存在深
刻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购物方便。不出门户就可完成购
买过程,只要按照商家指定的地址或帐号汇款,商家便会按
照你指定的地址送货上门。二、是所付劳动量少,不必为购
物跑商场,从中花费许多宝贵时间。尤其适合家中缺乏劳力
及空巢老人家庭。三、信息量大,商品的可比性强,很易选
中满意商品。四、是商品价格往往低于同类产品。由于网络
的营销成本低,完全可以免去昂贵的店面租金及许多相关
开支,在价格上具有不可比拟性。
受的知情权进行了明析:“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
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
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
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
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
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网
络传媒来说,经销商则不能一一释明。消费者判定产品质
量好次,大多仅凭传媒对产品的简介及几个简短产品画面,
也就是说,完全是消费者凭着自身的感观或经验去识别和
判定产品质量和性能。对众多消费者来讲,对网络产品质
量、性能了解是局部的片面的,因此,包括因产品存在瑕
疵等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难免发生。
与买受人接受承诺的买卖合同。《民事诉讼法》第24条对合
同的纠纷的管辖法院作了明确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对网络购物纠纷案件来讲,要确认诉讼管辖法院不是一件
易事:一是被告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确认难。在传媒上,
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或公司注册地),
要调查清楚需要经过不少周折;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对
买卖合同来说,对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的规定:买方提货的,
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网络购物
是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体现在确认邮资承担主
体上存在不确定性。按照规定,若邮资由买受人支付,则符
合提货制规定,履行地在卖方;若邮资由出卖人支付,则符
合送货制规定,履行地则在买方。现实中,网络购物在对邮
资如何承担问题上存在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情形,这对法
院认定邮费承担主体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确认合同履行地
手付款一手交贷,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场所等从其营业执照
中可一目了然,若因产品产生纠纷很易到产品销售商,责
任主体非常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
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
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但是,在网络交
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仅就商品的品质进行介绍和对外观
进行展示,并告知消费者银行汇款帐号及购物电话,而不履
行告知其企业(或公司)名称及标记的义务,至于该销售商
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注册资金数目、公司住所地等等问题,对消费者来
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买卖纠纷,责任主体难于确认。
产品质量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对消费者应享
囝2006年第5期(总第6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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