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
管理规定》
为顺应网络时代发展需要,自1997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
定》等法律法规。这意味着我国网络社会向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方
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网络违法与犯
罪的情形日益严重,我国诸多有关网络空间的立法尚处于空白状
态,一些现存的网络法律规范则与法治化要求相差甚远,网络立法
效力的层次有待进一步提高、调整范围有待进一步扩大、操作性有
待进一步加强。同时,需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科技水平和法律素
养,建立一支精通业务的执法队伍,有效防止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
行为,为网络伦理的良性运行奠定可靠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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