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

更新时间:2024-11-07 07:45:3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小区门口道闸杆)

2010年・04月・下期

如果在主要管线和设备上发生的泄露时,或在敷设管道上发生了

泄露时,更换维修,不但要花费较大的费用,而且,在实施时存

在着许多困难。空调系统水处理的必要性就在于使管线和设备达

到设计的使用寿命。表1-2中数据可说明水处理的重要性。

三是保证中央空调机组稳定正常运行,降低故障率、减少维

修费用,创造稳定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表1-2 设备的适用寿命(单位:年)

4、结束语

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学 术 ・  理 论现代企业

教育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普遍使用中央空调。目前有超过

500万个各类中央空调使用单位,每年正以10%的速度递增,大

部分空调从未清洗过。实践证明,只有对中央空调系统进行定期

清洗消毒,才能彻底解决空调系统污染传播疾病和浪费能源等一

系列问题,才能真正体现节能、环保、健康的管理理念!

参考文献:

[1]余琳,唐志伟.清洗世界,中央空调水系统清洗工艺探讨.

2008,24(1):37-40.

[2]李

167

社 科 论 坛

明了经营者的身份和经营场所,交易对象一目了然。而在网络交

易环境下,销售商只对商品的品质进行简单说明和外观平面展

示,然后告知消费者银行帐号和购物电话。至于生产该产品的企

业名称、产地、经营者,消费者很难在网上看到。一旦商品发生

毁损或者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消费者是该网站经营者、商品经

营者还是厂家?如果他们相互推诿,消费者该怎么办?显然,责

任主体的不确定,导致交易中吃亏的永远是消费者。

2、确认管辖法院难。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由哪个法院

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作了如下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传统

商品交易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一般都很容易确认。但因

网络购物引发的诉讼,确认管辖法院是件不简单的事情:一是被

告住所地确认难。上文分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必会使被告住所

地无法确定。当事人要选准管辖法院,必须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精力和金钱。这无疑对消费者是不现实的,而且有可能费力不讨

好;二是履行地确认难。网上交易、线下支付,买卖双方对运费

都有商量,此种情形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并不难,难就

难在线上交易。因为线上(即网上)交易不需要运费,卖方直接

将商品发到买方的中,如果买方在注册地收到

商品,也不存在履行地确认困难,问题是如果买方是在外地打开

邮箱收到商品的,此时履行地到底是算邮箱注册地还是商品打开

地,显然不好确认。

3、举证困难。《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

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这一举证规则为网络购物中

消费者举证设置了障碍。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是通过互联网完成一

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纠纷,负有举证责任的消费者就不得不从

电脑上调取这些数据凭证。这些通过电子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

原件?在理论界认识不一。究竟是买方电脑中的数据备份与留存

还是卖方计算机中的数据备份或留存算是电子证据的原件?而且

这些数据极易被修改、删除,其真实性难以确定。要求消费者对

证据的原件和真实性加以证明,显然是太苛刻了。

三、完善网上购物的法律建议

1、要加大对发布虚假网络信息及网络犯罪行为打击力

度,净化网络购物环境。虚假信息与网上已成为网络购物环

境的两棵毒瘤,不少非法之徒充分利用网络的传播速度快、隐蔽

性强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大行发布虚假信息及欺诈之能事,侵

害消费者利益,敛取消费者的钱财,已到了非根治不可地步。司

法机关应引以高度重视,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为消费者提供良

好的网络购。

2、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消法已在修改中,但

在完善传统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外,还应增加网上消费领

域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建议完善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两

个方面:网上消费的消费者权利包括知情权的完善、安全权的完

善、公平交易权的完善、求偿权的完善。网上消费的经营者的义

务包括提供详细的商品信息的义务、商品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义

务、保护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义务。

3、确立和完善网上购物市场准入制度、资格认证制度,确

立资格认证和商家准入制度。为防止网络购物欺诈,杜绝非法信

息,必须对网络营运商的资格进行认证,建立相关档案,登记备

案。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在

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规定的试行“网

站备案制度”。该通告,要求网站所有者,提供包括法人和网站

基本情况的备案登记资料,领取并安装电子备案登记标识,网站

名称管理要经过申请人查询号名、提交资料、初审、公告四个流

程。文明网站的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至于商家准入,则应由国家

168现代企业教育   MODERN   ENTERPRISE   EDUCATION

工商管理部门对商家即经销商的注册资金、产品、产地、质量、

价格、公司信誉等方面进行严审,合格后凭准入证进入网络市

场。为防止未经审查、未获准入证的经销商私自在网站发布信

息,网站经营者应当设置自动退出系统,及时删除不法信息。

4、确立先行赔付机制。在鼓励网上购物发展的前提下,以

立法的形式规范网上交易行为,明确网上购物网站的市场准入资

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为

了维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可以建立一个先行赔付机构,如设

立专门支付赔付金的网上银行。凡到网络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人或

法人,每季度或半年根据其销售额交付一定的保证金(该保证金

也应有归还期限)。网上银行对保证金专项管理,专门用于经销

商在网上交易中出现侵权问题时先行赔付,赔付后由银行向造成

侵权的网络经销商追索损失。如果经销商因产品质量或服务问题

给消费者造成三次以上侵权,网上银行应将这些情况反馈给该经

销商的批准机构,由该机构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开曝光。情节

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证,以惩戒不法电子商务经营者。

5、确立有利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的诉讼管辖原则。我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同纠纷没有做出特别规定,因此在管

辖原则上,只能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

地管辖。这一原则显然对发展电子商务是非常不利的。消费者在

网上购买的物品往往都不太贵重。如果因质量等问题,千里迢迢

跑到经销商住所地去协商或诉讼,成本都是非常高的,对消费者

来说是赢了理输了钱,经济上的不划算使许多消费者自认倒霉。

因此,我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应参照美国、台湾等地

的立法经验,实行消费者所在地专属管辖原则。对于网络侵权纠

纷(如隐私权、安全权),也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

改为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因为侵权行为是借助网络完成的,很难

确认侵权行为地,其余理由同上)。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消费者

参加诉讼,保护其诉权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诉讼成本。但是,

如果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有协议,应遵协议,协议无效时要以消

费者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准。

6、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

任方面对消费者予以特殊规定,以鼓励消费者通过诉讼途径维护

权益,由于在网上购物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

的弱势地位以及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

力十分有限,对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威胁,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

信心,对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进一步扩大举证责任倒置

的范围,将网上购物包括在内。

参考文献:

[1]曹文婷著.从网上购物看消费者权利保护.www.chinalaw.

com,2005,3.2.

[2]李少平.浅探网络购物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中国法

院网,2005,8.12.

[3]有关侵犯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分析.参见纪晓昕著.电

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网络法律评论第二卷.法律出版社,

2002.

[4]许艳敏.C2C网络购物法律问题研究,2008,山东大学.

[5]万以娴著.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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