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治与法制
姓名:王骁学号:080606327院系:机电工程学院
网络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产物。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近年来,
我国的网络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的统计数字,1999年立案侦查
的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案件为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2001年又涨
到4500余起,去年共受理各类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6633起,比上年增长45.9.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网络
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应用不
断普及,国家、集体、个人的事务都逐渐运行到信息网络上,针对国家、集体或
个人的犯罪将表现为利用或针对网络的犯罪。甚至国家之间的战争或仇视,也将
主要表现为摧毁对方的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危害性极大。
二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随着货币电子化进程的加快及电子商
务的兴起,财富将以电子形式出现,并逐渐集中到计算机中。实施侵财犯罪的嫌
疑人逐渐把目光从过去的纸质货币和保险柜、钱包等转移到计算机上。侵财型犯
罪将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手段实施。
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由于传统型犯罪将逐渐计算
机化、智能化,除、偷渡等极少数犯罪外,其他传统型犯罪几乎都能利用计
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明显增多,如利用
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
四是利用计算机制作、复制、传播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随着多
媒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视机、录像机、电脑等将合而为一,"黄毒"的产生
和传播的介质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网络。利用计算机及其网络制作、传播黄淫
秽物品将成为"黄毒"犯罪的主要形式。
五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增多。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主要表现在:利用计算机
网络盗窃、信用卡犯罪、滥用电话网等。许多青少年实施网络犯罪,并不把自己
的行为看作是犯罪,有的还认为是进行一种智力"游戏"。
由此可见,加强网络管理势在必行。而加强网络管理就是要加强网络法治与
法制。首先,我们要认清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亚里土多德首
次系统论证了法治相对于人治的优越: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难免使政治
混入兽性的因素,即使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欲、热忱和私人情感,这就往往在
执政时引起偏见和腐败,而法律的统治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法
治与民主共和政制的结合,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自由等善的品德。
亚里土多德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
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
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
法治的原则、标准,即法治的要件,主要包括形式和价值两个方面。
形式方面的要件一般包括:法律具有一般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所有法律均获得公布;法律不溯及既往;法律具有明确性;法律规
范之间不矛盾;法律规范是可实践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官员首先守法;法律程
序公正;司法独立;律师自由;在各种社会规范中,法律具有至上权威,等等。
价值方面的要件主要包括:对公民自由、人权的有效保障和对国家权力的有
效约束。这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机关要创造和维持必要的条件使个人的尊严和
自由得到尊重、保护,包括承认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创造社会、经济、教育和文
化条件,以促进个性的全面发展;立法上不得有基于种族、宗教、性别的歧视,
同时要有利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阶层;对国家立法权本身
及其行使应该有一定的制约,等等。在行政上表现为,要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有
效维持法律秩序,以保障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国家承担行政不力和行政腐败的
责任等。在司法上表现为,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司法对立法和国家行为的违宪审
查,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实际的活动自由等。在守法方面表现为,官员
首先应当守法,普通公民在法律制定严重不公的情况下,有法律不服从和政治不
服从的权利。总之,形式要件是价值要件的外在表现,价值要件是形式要件的内
在依据,理想的法治状态是形式要件和价值要件的有机统—
法治的配套环境,是与法治理想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系统。一般来说,
现代法治要求实施民主政治,实行市场经济,以及要求个人同时对自己和社会负
责的文化。
法制,一般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制度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种,很
多惯例、政策等也可以作为非正式的制度包括在法制概念之中。从历史类型上看,
人类迄今大致出现过原始社会的法制、奴隶社会的法制、封建社会的法制、资本
主义社会的法制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l)内涵的差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包
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以及法律制约
公共权力与保障人权等基本原则;法制只是“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2)价值取向的差异。法治强调人民主权(民主精神)、法律平等、权力制
约和人权保障;法制则不预设价值取向。
(3)在与人治的关系上,法治明确地与人治相对立,有人治无法治,而法
制可以与人治共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
(4)在配套环境方面,法治需要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等环境,法制则可以
在各种经院政治、文化体制中存在。可以说,法治是具有特别价值内涵的法制,
即以自由、民主、平等、人权为精神的法制秩序。
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是构建和谐、和睦、融洽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社会秩序
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加强对互联网等的应用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倡
导文明办网、文明上网,使各类新兴媒体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构建
和谐的网络环境,除了伦理道德的约束,还需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充分发挥法律
在保障网络权利,规范网络行为,治理网络违法犯罪,倡导网络文明中的重要作
用。
一、加强网络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宣示网络权利,确立网络法在整个网
络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是建设和谐网络环境,维护和谐网络秩序的前提条件。
面对大量存在的网络问题,加强网络立法工作,对人们在网络交往中的权利
进行界定和宣示,使网络治理有法可依,无疑是构建和谐网络关系的前提条件。
目前,我国在《统计法》、《档案法》、《刑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分别规定了一些与
网络信息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也相继颁布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一系列网络方面的专门立法、司法解释和其他
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一定的网络权利,从立法层面为保护公民网络权
利和保障网络环境的和谐提供了依据。
二、依法保障公民的网络权,是促进网络交往秩序良性发展,建构和谐网络
社会的主旨所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和谐社会应是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的社会,是人的各种权利得
到法律保障的社会。网络权作为当代社会人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仅有法律上的
承认和宣示是不够的,还需要多渠道多途径对其进行有效保护。
首先,加强对网络权利的界定,建立起包括网络著作权、网络隐私权、网络
信息安全权、网络虚拟财产权在内的完善的网络权利体系。目前,我国对网络隐
私等相关网络权利的立法尚没有相关直接的规定,从而导致相关权利人寻求法律
保护实际可诉讼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和保护。因此,
建立包括网络隐私权在内的网络法律体系无疑是当务之急。
其次,要依法加强网络行业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护意识。加强对网络行
业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网络侵权的违法违规行为要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不断提高网络经营者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和道
德水准,使网络行业自上而下形成依法经营的理念,是保护人们网络权的外在屏
障。另外,在全民普法教育中,要加大对网络权保护的法制教育,这是保护人们
网络权的重要保证。
再次,建立安全有效的网络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建立完善的网络纠纷解决机
制,才能真正确保公民网络权利的切实享有和行使,排除网络违法犯罪对公民网
络权的侵害,及时有效地补偿和救济遭受侵害的网络权利,从而真正建立起和谐
的网络环境。
姓名:王骁
学号:080606327
院系:机电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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