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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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9日发
(作者:连锁销售)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零零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经公司聘请委派施念清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

表法律意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7人,代表股数181050.7295万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1.29%,其中B股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数28.426万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2%。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

载明了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方式、会议审议

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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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包括公司人民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以书面投票方式审议并履行了全部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全部

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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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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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念清律师

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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