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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
那么】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当
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
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效劳,
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
业税,不得承当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
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
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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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
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
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ⅩⅩ人民银行
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
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
或者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
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
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
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
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
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
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发放前,应建立委托贷款基金户,基金到位
前方能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四条根据到位的委托贷款基金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由
业务部门填制【贷款指标通知书】,加盖业务专用章后送会计部门,
同时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转存手续。会计部门在核定的贷款指标额度
内按规定发放、转存、开始计算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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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在委托贷款执行期间,如委托人书面通知调整利率,
经办行应〔或主办行通知经办行〕及时做好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涉及委托贷款的保证事项,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约
定。
第十七条经办行根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方案,于贷款到
期前填写【到逾期贷款通知书】送交借款人,并抄送委托人,协助委
托人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催促借款人组织资金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经办行应根据协议书约定和核算要求,及时准确做好
回收资金的划转帐务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税务部门对
回收利息做好贷扣缴营业税等工作。
第十九条凡到期未还的贷款,按合同约定或按委托人的通知处
理。
第二十条对委托人同意展期的贷款,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
展期通知书】〔见附件4〕,与借款人签订三方或双方【委托贷款展期
协议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的转销、核销,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处理。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实行基金管理制度,原那么上基金户与贷
款户应同时设在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户不计利息,贷款不得超基金。
第二十三条建立统计制度和信息反应制度,各银行应按要求及
时准确上报有关业务执行情况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建立业务台帐制度,经办行对于每项每笔业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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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准确地进行业务台帐登记。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程档案制度,经办行应及时收集、妥善保管
工程资料,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并按规定集归档。
第二十六条认真履行协议,提高效劳质量,对委托贷款资金应
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委托贷款的核算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确保核
算的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委托贷款协议书】签订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
协议副本报审批行备案;【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订后,应
在4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副本报送委托人和审批行,有主办行的应同
时报送主办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本方法所附【委托贷款协议书】、【中国ⅩⅩ银行人
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等均为标准文本格式,各行在执行中如有变
更和修改须报总行审批。
第三十条本方法不包括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该项业务执
行【中国ⅩⅩ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有关人员,如有违反本方法有
关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关于对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
度行为处理的暂行方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由中国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本方法自2000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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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贷款业
务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
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
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
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本方法中的委
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
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
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
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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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以下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
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
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当任何
贷款风险。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
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
委托贷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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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
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
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
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
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
开办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
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
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那么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
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
务。
第十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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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即经
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
须报一级(直属)分行审批,超出分行审批权限的,须报总行审批。
委托资金额度在3亿元以上(含)的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须
报总行审批。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和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不管
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
借款人与受托人不在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委托贷款业
务,不管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构备案。
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单位的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公司业务部
管理;借款人为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管理。
第四章委托贷款利率、利息与手续费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同档次贷款利率浮动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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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委托贷款利息原那么上按季结息,短期委托贷款也
可按月结息。委托资金帐户留存余额款,不计利息。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手续费。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
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贷款期限缺乏3个月的,按
3个月收取手续费。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月手续费率0.15‰-3‰;
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月手续费率0.1‰-2‰;
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三)单笔手续费缺乏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
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委托贷款手续费率不符合上述标准的,须报总行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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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业务的受理。委托人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
务时,受托人应要求其出具【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委托贷款业务
委托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委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委托贷款的用途;
贷款对象;
申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确表述。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受理行应对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的合法
性进行审慎的审查,同时受理行应对委托人、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和委
托书要素进行审查。委托人是政府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单位公函;
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企业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和年检证明,借款人同时提供会计报表;委托人和借款人是事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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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受托人应要求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年检证明和营业执照;委
托人和借款人是个人的,受托人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或其他合法的身
份证明。
上市公司委托受托人对其股东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应要
求上市公司出具董事会决议,按照委托业务发生次数分次承诺所委托
的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第二十条委托贷款协议的签订。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申
请后,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应声明以下事项:委托行为是委托
人的自主行为,委托人和借款人身份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
托人自主支配,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
款风险由委托人承当。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的签订。在委托人确定贷款对象后,委
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
借款合同】应载明贷款用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案、担
保要求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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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前,受托人应对借款人进行
必要的审查,确认其具备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的签订。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受
托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和认可的担保人(物),与担保人签订
担保合同。委托人必须对担保合同出具书面认可意见。担保合同原那
么上采用我行的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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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9 00:16: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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