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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
200
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09)第0245号
致: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邹凡坤律师出席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
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仅供公司为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
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上海·西安·成都·大连·深圳·济南·厦门·香港·天津
Beijing·Shanghai·Xi’an·Chengdu·Dalian·Shenzhen·Jinan·Xiamen·HongKong·Tianjin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09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9年12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并于同一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以公告形式通
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
股东。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股东大会等,说明了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上午9:30在宝鸡钛城
路1号七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邹武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
司股份23073.498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3.63%,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
东。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2-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2009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增加投资建设“宝钛工业园及配套设施项目”的议案》;
(3)《关于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4)《关于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置换募集资金专户资金的议
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有效表决通
过。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
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页无正文,仅为《关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
经办律师:邹凡坤
2009年12月3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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