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1-15 13:53: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土地赔偿法)

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或“本所”)接受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

、和湘火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湘火炬

被合并方

合并方

发行人

与潍柴动力合称为“合并双方”)委托,作为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合并”)

暨潍柴动力公开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

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为本法律

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潍柴动力签订的《委托合同》,对涉及本次

合并与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

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

合并和本次发行有关事项向潍柴动力及湘火炬的高级管理人员做了必要的询问和讨

论。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

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合并双方的如下保证:

1.合并双方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合并双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

府部门、合并双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并

双方的行为以及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合并双方在其为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合并双方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合并双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1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合并的批准和授权

(一)潍柴动力于2006年11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

次合并和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合并和本

次发行相关的事宜。

(二)湘火炬于2006年11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6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合并

相关的事宜。

(三)金杜认为,合并双方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合法,决议内容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合并双方各自章程的规定,合并双方董事会提请各

自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事宜的范围合法有效。

(四)本次合并以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

2.

3.

4.

5.

二、合并双方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

本次合并的主体为潍柴动力(作为合并方)和湘火炬(作为被合并方)两方,其进行

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本次合并及相关事项所涉及的国有股权处置事宜、湘火炬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尚需

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

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湘火炬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本次合并及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及其类别股东大会的批准;

2

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情况分别如下:

(

)

合并方潍柴动力系根据中国法律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潍柴动力历年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潍柴动力自成

立日起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

止的情形。

(二)被合并方湘火炬系根据中国法律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湘火炬历年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金杜适当核查,湘火炬自成立日

起至今合法存续,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需要终止的

情形。

(三)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具备进行本次合并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合并暨本次发行的方案及程序

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以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的预案说明书》(

《预案说明书》

)第九节的规定,本次合并暨本次

发行的方案内容和相关程序如下:

(一)本次合并暨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

1.合并方式

潍柴动力向除潍柴动力潍坊投资有限公司(“潍柴投资”)外的湘火炬现有其它所有

股东发行A股,以换股吸收合并湘火炬。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毕后,湘火炬的

全部资产、负债及权益并入潍柴动力,湘火炬解散和被注销。

2.吸收合并与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的关系

3

本次合并和本次发行同步进行。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的A股全部用于吸收合并湘

火炬,除此以外,不向其它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

成后,原湘火炬股份(潍柴投资所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转换为潍柴动力为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所发行的

A

股。

3.合并生效日、合并完成日及合并基准日

本次合并以经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议和湘火炬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

会议决议通过,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及潍柴动力的本次吸收合并及A股发

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之日作为合并生效日。本次合并以作为存续公司的潍柴

动力就本次合并完成变更登记手续之日为合并完成日。本次合并以2006年6月

30

日作为本次合并合并基准日。

4.股权处置方案

潍柴动力董事会不会与湘火炬董事会协商调整换股价格、换股比例并向股东大会

暨相关股东会议提交包含新的换股价格、换股比例的合并方案;即使湘火炬A

股和潍柴动力H股股价发生波动,合并双方董事会也不会调整换股价格、换股

比例。故此本次经双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换股价格、换股比例为最终方案。

5.

《合并协议》和《预案说明书》规定了本次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

的处置原则和资产保全措施。

6.经营管理重组方案

本次合并完成后,湘火炬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同时潍柴动力将注销潍柴

投资法人资格,湘火炬和潍柴投资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并入潍柴动力。本次

换股吸收合并完成后,潍柴动力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发生相应变化,其注册

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名称均保持不变。潍柴动力已拟定了因本次换

股吸收合并而修订的新的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为存续公司的

公司章程,并将在本次合并完成日生效。

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处置方案

4

7.对被合并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安排

本次合并完成前,潍柴动力的董事会、监事会将作为存续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

继续履行职责,潍柴动力的董事、监事继续担任存续公司的董事和监事职务。本

次吸收合并完成后,湘火炬董事、监事均终止履行职权,潍柴动力将根据A股

市场监管要求及业务扩大后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而适当调整董事会的

成员。

(二)本次合并的主要程序

根据《合并协议》和《预案说明书》的规定,本次合并的主要程序如下:

作出决议并公

1.

潍柴动力和湘火炬董事会讨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及合并协议,

告;

2.

3.

4.

5.

6.

7.

8.

9.

10.

11.

双方签署合并协议;

湘火炬流通股股东对拟行使现金选择权部分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

本次吸收合并及相关事宜所涉及的国有股权处置事宜、湘火炬股权分置改革事项

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批准;

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会议及湘火炬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分别就合

并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相关事项取得商务部的批准;

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分别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有关吸收合并事宜;

潍柴动力和湘火炬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次吸收合并及相关事宜均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刊登潍柴动力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暨合并报告书、换股及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湘火炬流通股股东,由第三方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向该部

5

分流通股持有人受让该部分股份,并向该部分流通股持有人支付现金对价;

12.在本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第三方和流通股股东,将在本方案实施日接

受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送股对价;

13.株洲国资、接受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送股后的第三方和流通股股东

所持的湘火炬股票按照换股比例强制转换为潍柴动力换股发行的A股股票;

14.潍柴动力办理发行股份的交割过户、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湘火炬同时办理注销

登记,公布退市公告,潍柴动力公告换股吸收合并完成;

15.潍柴动力换股发行的A股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合并方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根据《合并协议》、《预案说明书》的规定,潍柴动力就本次合并设置了包括风险提示、

异议股东退出请求权、以及潍柴动力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保护投资者措施。

(二)被合并方采取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根据《合并协议》、《预案说明书》的规定,湘火炬就本次合并设置了包括风险提示、

现金选择权、独立董事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股东大会暨相关股

东会议催告、提供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系统、以及湘火炬关联董事、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保护投资者措施。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上述保护投资者的措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充分有效。

五、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次发行的主体为潍柴动力一方,其进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6

1.

2.

3.潍柴动力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其发起人或者H股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

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潍柴动力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4.根据潍柴动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章程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主要从事柴油

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维修业务,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潍柴动力章程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

5.

潍柴动力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

对潍柴动力经营管理构成重大影响的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

六、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系指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潍柴动力因吸收合并在境内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作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对价,向湘火炬所有股东(因本次合

并而被注销的潍柴投资除外)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湘火炬作为被合并方被注销,潍柴

动力作为合并方(存续公司)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潍柴动力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潍

柴动力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潍柴动力自2002年12月23日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已超过3年,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之规定。

潍柴动力系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

定。

7

1.潍柴动力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

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正源和信”)出具的鲁正信审字

(2006)313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潍柴

动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潍柴动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

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

定。

4.潍柴动力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33,000万元,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证券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5

.根据《预案说明书》并经适当核查,因潍柴动力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总数为

520,653,552股,潍柴动力拟本次发行的股份数不少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10%,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

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符合《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

规定。

(二)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主体资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七(一)部分、第十(一)部分等所述,潍柴动力具备本次发行的

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

2.独立性

8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八(一)部分所述,潍柴动力具备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之规定。

3.规范运行

(1)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一)部分所述,潍柴动力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之规定。

(2)根据潍柴动力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

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七

(

)

部分所述,潍柴动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所述之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根据正源和信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控报告》”)和潍柴动

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5)根据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之规定。

(6)潍柴动力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9

(7)根据《内控报告》及潍柴动力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有严格的资金

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

4.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基于金杜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之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基于金杜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并由正源和信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

基于金杜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潍柴动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正源和

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

基于金杜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编制财务报表以实

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

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基于金杜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

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

10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6)

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的承诺,潍柴动力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规定之下列条件:

(i)潍柴动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3000万元;

(ii)潍柴动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

万元;

(iii)潍柴动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iv)

潍柴动力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33,0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v)截至2005年12月31日,潍柴动力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vi)截至2005年12月31日,潍柴动力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潍坊市地方税务局和潍坊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潍柴动力出

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基于金杜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潍柴动力的经

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8)

根据《审计报告》、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不存在

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潍柴动力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

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i)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ii)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iii)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审计报告》、潍柴动力出具的承诺和保荐机构出具的《保荐说明书》,

潍柴动力不存在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11

十七条之规定:

(i)

潍柴动力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潍柴动力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潍柴动力的行业地位或潍柴动力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

重大变化,并对潍柴动力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iii)潍柴动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iv)潍柴动力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v)潍柴动力在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vi)其他可能对潍柴动力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募集资金运用

根据《预案说明书》,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作为本次合并的对价,并不向公

众募集资金。因此,潍柴动力本次发行不适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

三条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规定。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潍柴动力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七、合并双方的设立

(一)合并方的设立

潍柴动力系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设立过程如下:

1.经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鲁体改企字[2002]100号文、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

股字[2002]64号文批准,潍坊柴油机厂(“潍柴厂”)作为主发起人,联合潍坊市

投资公司(“潍坊投资”)、香港培新控股有限公司(“培新控股”)、福建龙岩工程

12

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龙工”)、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创

投”)、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企托”)、奥地利IVM技术咨询

维也纳有限公司(“奥地利

IVM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工”)等

7

个企业法人及谭旭光、徐新玉、张泉、孙少军、刘会胜、佟德辉、孙学科、陈颂

东、丁迎东、戴立新、韩黎生、冯刚、钟耕会、王勇、马玉先、刘元强、王长亮、

王晓英、李红纲、李加佳、吴洪伟、于如水、王同泰、王风仪等24个自然人作

为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潍柴动力。

2.潍柴动力设立时,注册资本为21,500万元,分为21,500万股(每股面值均为人

民币

1

元)。其中,潍柴厂以其拥有的有关生产、销售

WD615

WD618

系列柴

油机的经营性净资产(含资产和负债)8,000万元和现金645万元出资,其他发

起人以合计12,855万元现金出资。

潍柴动力设立时的股东和股本结构如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股东名称

潍柴厂

潍坊投资

培新控股

福建龙工

深圳创投

山东企托

奥地利IVM

广西柳工

谭旭光

徐新玉

张泉

孙少军

刘会胜

佟德辉

孙学科

出资方式

净资产和

现金

股份数额(万股)持股比例(%)

8,64540.21

10.00

10.93

10.00

10.00

4.65

5.00

2.33

2.00

0.48

0.48

0.48

0.28

0.28

0.16

现金2,150

现金2,350

现金2,150

现金2,150

现金1,000

现金1,075

现金500

现金

430

现金

100

现金

100

现金100

现金60

现金60

现金35

13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陈颂东

丁迎东

戴立新

韩黎生

冯刚

钟耕会

王勇

马玉先

刘元强

王长亮

王晓英

李红纲

李加佳

吴洪伟

于如水

王同泰

王风仪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35

现金

35

现金

35

现金

35

现金35

现金35

21500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0.16

100%

3.潍柴动力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国家当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设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其设

立合法有效。

(

)

被合并方的设立

湘火炬系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募集设立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设立过程如下:

1.湘火炬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函[1992]329号文批准,由原株洲市

火花塞厂独家发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湘火炬于1993年9月1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

[1993]54

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3400

万股人民币

14

普通股(其中包括公司职工股340万股),并于1993年12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

2.湘火炬募集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均符合国家当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设立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了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其

设立合法有效。

八、独立性

(

)

潍柴动力的独立性

1.

根据《预案说明书》第十三节以及潍柴动力的说明并经核查,潍柴动力的主营业

务为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维修。

金杜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

3.

4.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的财务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

规定。

5.

(二)湘火炬的独立性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的机构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

规定。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动力的人员独立,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

定。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动力的资产独立完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潍柴动力的业务体系

15

1.

湘火炬系投资控股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通过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经营业

务。根据《预案说明书》以及湘火炬的说明并经核查,湘火炬通过其控股子公司

从事的主营业务为生产经营重型卡车、重型汽车变速箱、齿轮、火花塞、高性能

轻型越野车等产品。

金杜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火炬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

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

3.

4.

5.

(三)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独立性

1.本次合并系潍柴动力吸收合并湘火炬,潍柴动力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湘火炬在

合并后注销。鉴于湘火炬自身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因此不会因本次合

并而导致存续公司的独立性存在重大缺陷。

2.

根据《预案说明书》和《合并协议》的规定,作为存续公司的潍柴动力将承继湘

火炬的资产、负债、权益和人员,不会对其自身的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机构设置、业务、财务进行重大调整。鉴于潍柴动力具备独立性,且为湘火

炬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潍柴动力目前的独立性不会因本次合并而产生变化,因本

次合并不会导致作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潍柴动力在独立性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金杜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火炬的机构独立。

金杜认为,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火炬的财务独立。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火炬的人员独立。

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三(二)部分另有说明外,湘火炬的

资产独立完整。

湘火炬的业务体系

16

九、发起人和股东

(

)

合并方的发起人和股东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动力的股东为H股股东以及32个发起人股东。

2.潍柴动力系由32个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在32个发

起人发起设立潍柴动力时,总共8个法人发起人均依法存续,且具有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发起人的主体资格;24个自然人发起人均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发起人的主体

资格。

3.潍柴动力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和出资比例均符合发行人设立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

4.除上述32名发起人股东外,潍柴动力余下股东均为H股股东。

5.潍柴动力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

被合并方的股东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火炬的股东为A股股东以及2个非流通股股东。

2.湘火炬系由原株洲市火花塞厂以募集方式设立,株洲市火花塞厂系湘火炬设立时

唯一的非流通股股东。如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部分所述,湘火炬自成立以来经

过一系列股本变更和股权结构调整,其目前的2个非流通股股东为潍柴动力(潍

坊)投资有限公司(

潍柴投资

)和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株洲

国资”)。

经核查,潍柴投资和株洲国资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湘火炬非

流通股股东的主体资格。

17

3.除上述2个非流通股股东外,湘火炬的其他股东均为A股流通股股东。

4

.湘火炬的股本总额和股权结构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存续公司的股东

1.本次合并为吸收合并,潍柴动力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湘火炬在合并后解散并被

注销法人资格。因此,在合并完成之日,潍柴动力目前的发起人股东仍为存续公

司的股东。

2.本次合并为换股式合并,根据《合并协议》和《预案说明书》,湘火炬在合并实

施股权登记日的股东,除潍柴投资在本次合并过程中被注销外,均有权选择换股,

而在本次合并完成后成为潍柴动力的股东。

3.潍柴动力和湘火炬在本次合并过程中设置现金选择权,湘火炬在合并实施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除潍柴投资、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外)有权将其持有

的全部或部分湘火炬股份按照每股

5.05

元的价格出让与第三方,该第三方将受

让的湘火炬股份最终换为潍柴动力本次发行的股份。因此,如出现行使现金选择

权的情况,在合并完成之日,潍柴动力的股东还将包括该等第三方。

十、股本及其演变

(一)合并方的股本及演变

1.潍柴动力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21500万元。潍柴动力设立时的股权设置、

股本结构合法有效,发起人投入潍柴动力的非现金资产已履行评估和评估结果核

准程序,发起人的出资已履行验资程序,发起人所持股权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

在纠纷及风险。

2.潍柴动力设立以来的相关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已履行必需的核准和变更登记

手续,合法有效。

18

3.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革函[2003]340号文,中国证监会证监

国合字[2003]44号文批准,潍柴动力于2004年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外

资股(

“H

),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同时,经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4]70号文批准,潍柴动力的国有法人

股股东分别减持其所持潍柴动力股份。根据上述批准,潍柴动力最终发行12,650

万股H股(其中11,500万股为新股,1,150万股为国有发起人出售的存量股份),

并于2004年3月13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该次H股发行完成后,潍柴动

力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3000万元。

4

.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潍柴动力股本结构的形成及演变均履行了必要的批准、

登记等程序,合法、有效。

(二)被合并方的股本及演变

1.湘火炬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6800万元。湘火炬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

结构合法有效,股东投入湘火炬的非现金资产已履行评估和评估结果核准程序,

其出资已履行验资程序,股东所持股权的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险。

2.湘火炬设立以来的相关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已履行必

需的核准和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火炬的股

本总额为人民币93628.656万元。

3.经适当核查,金杜认为,湘火炬股本结构的形成及演变均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登

记等程序,合法、有效。

(三)存续公司的股本及股本结构

1.根据《预案说明书》、《合并协议》的规定,本次合并完成后,潍柴动力的总股

本为520,653,552元。潍柴动力本次合并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合并前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合并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9

潍柴厂

培新控股

福建龙工

潍坊投资

深圳创投

奥地利IVM

山东企托

株洲国资

广西柳工

谭旭光等24名

自然人

H股股东

A股股东

合计

77,647,90023.53%

23,500,0007.12%

21,500,0006.52%

19,311,5505.85%

21,500,0006.52%

10,750,0003.26%

10,000,0003.03%

--

4,490,5501.36%

14,800,0004.48%

77,647,900

23,500,000

21,500,000

19,311,550

21,500,000

10,750,000

10,000,000

15,140,586

4,490,550

14,800,000

14.91%

4.51%

4.13%

3.71%

4.13%

2.06%

1.92%

2.91%

0.86%

2.84%

126,500,00038.33%

--

330,000,000100.00%

126,500,000

175,512,966

520,653,552

24.30%

33.71%

100.00%

2.根据《预案说明书》、《合并协议》的规定,本次合并完成后,潍柴动力将申请

其A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潍柴厂作为存续公司潍柴动力的控股股东已作出承诺,其所持有的潍柴动力的股

份,自潍柴动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也不会由存续公司收购。除

潍柴厂之外的潍柴动力其他7个法人发起人股东和谭旭光等24个自然人发起人股

东亦作出承诺,其所持有的潍柴动力的股份,自潍柴动力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也不会由存续公司收购。株洲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亦作

出承诺,本次合并后,其所持有的潍柴动力的股份,自潍柴动力A股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让,也不会由存续公司收购。

十一、业务

(一)合并方的业务

20

1.根据潍柴动力现时有效的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潍柴动力经营范围为:柴油

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维修;资格证书内企业自营进出口业

务。根据潍柴动力的说明,其主营业务为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维修。

2.

3.

4.

5.

(

)

被合并方的业务

1.根据湘火炬现时有效的章程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湘火炬的经营范围为:汽车及

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其他制造业、高新技术产品投资;开发、生产汽车零部

件、机电产品;销售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机电设备;经

营本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核定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根

据湘火炬的说明,湘火炬目前系投资控股类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通过其控股

子公司开展经营业务,主要生产经营的产品包括重型卡车、重型汽车变速箱、齿

轮、火花塞、高性能轻型越野车等。

2.

除下述第

3

项所述湘火炬控股子公司陕西汽车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外,湘火炬及其

子公司已获得为进行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已开展的业务所

需获得的批准、许可、同意或证书。

3.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陕西重汽”)的经营范围包括汽车整车的生产销售(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本企业生产的汽车(小轿车除外)、汽车零部件及发

在对潍柴动力经营及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金杜未发现潍柴动力在持续

经营方面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审计报告》和潍柴动力承诺,并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潍柴动力的说明,潍柴动力自成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审计报告》、潍柴动力的说明及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在中国大陆以外没

有从事任何经营。

21

动机的销售、出口业务(凭证经营)”)。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车辆生产企

业及产品》公告所列的生产“陕汽”牌汽车的企业依然为陕西重汽的股东陕西汽车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汽集团

)。

根据陕西重汽就此出具的专项说明函,陕汽集团在与湘火炬出资设立陕西重汽

时,陕汽集团将其与重型汽车生产经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投入,相应的

业务、人员等由陕西重汽承接;陕汽集团的重型汽车整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资质应

当然由陕西重汽继受,但由于德隆系危机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尚未完成资质

的变更手续;目前,陕西重汽已就上述资质变更事宜请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明确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陕西重汽办理汽

车整车生产资质的变更、公告手续应没有任何障碍,待履行相关的手续后即可正

式行文确认;并确认在国家发改委正式行文、公告前的阶段,陕西重汽可继续进

行汽车整车的生产销售。

4.根据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元所股审字(2006)第59号《审

计报告》(“湘火炬《审计报告》”)及经适当核查,湘火炬除在投资设立MAT

(控股子公司)以及湘火炬子公司火炬进出口有限公司参股

AUTOMOTIV,IC

LASVEGASRESORTSCORPORATIO外,湘火炬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从事经

营。

根据湘火炬的说明,该2家企业中,MATAUTOMOTIV,IC.主要从事汽车零

部件及工业泵等产品的进口贸易;LASVEGASRESORTSCORPORATIO主要

经营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医用辅料。

5.

6.

(三)合并后存续公司的业务

在对湘火炬经营及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金杜未发现湘火炬在持续经营

方面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和湘火炬的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湘火炬通过其控

股子公司开展的主营业务突出。

22

1.

2.

本次合并完成后,湘火炬所从事的业务将由存续公司承继和经营。

本次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利用外资政策,湘火

炬业务并入存续公司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二、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合并方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

根据财政部财会

[2006]

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

关联方披露》、潍柴动

力《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外,以下各方

为与潍柴动力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

潍坊柴油机厂

潍坊潍柴道依次柴油机有限公司

山东潍柴进出口有限公司

重庆潍柴发动机厂

潍坊潍柴培新气体发动机有限公司

潍坊潍柴零部件机械有限公司

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龙工(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龙工(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潍柴动力与其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

对潍柴动力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综合服务协议、货物

买卖协议、物业及设备租赁协议、代理销售及维修服务协议、委托加工协议、相

关资产转让协议等。

控股股东

潍柴厂合营公司

潍柴厂子公司

潍柴厂子公司

潍柴厂合营公司

潍柴厂联营公司

股东广西柳工之子公司

与股东福建龙工为同一控制人

与股东福建龙工为同一控制人

湘火炬之子公司的合营方

与潍柴动力的关系

23

3.经适当核查,并基于金杜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对潍柴动力所作有关关联交易的理

解,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市场公平的原则,以协议、合同形式进行的,并经过相

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未发现存在损害潍柴动力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没有违

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潍柴动力成为上市公司后,其重大关联交易均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4.

潍柴动力章程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为本次发行目的,潍柴动力已对其

章程进行了修改,并已根据境内上市公司应当遵循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加

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规定。

5.根据潍柴动力的说明和潍柴厂为重组设立潍柴动力而签署的《资产重组协议》,

潍柴动力与潍坊柴油机厂及其全资和控股企业(不包含潍柴动力及其子公司)之

间在主营业务方面不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潍柴厂和潍柴动力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潍柴厂已采取必要措施减

少和避免将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

基于上述,金杜认为,上述措施有助于保护潍柴动力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被合并方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6]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湘火炬

《审计报告》并经核查,除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外,以下各方为与湘

火炬存在关联交易的关联方:

关联方名称与湘火炬关系

关联方

24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公司

牡丹江华通汽车零部件公司

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MIDWESTAIRTECHOLOGIESIC

香港鸿源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盈德气体有限公司

2.

实际控制人

系控股子公司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的

第二大股东

系控股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

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系控股子公司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

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系控股子公司东风越野车有限公司的第

二大股东

系控股子公司株洲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的

第二大股东

与控股子公司其他MAT等10家公司系

同一法定代表人

系控股子公司MAT等8家公司的第二大

股东

董事、总裁聂新勇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火炬与其关联方之间正在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的对

湘火炬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包括:综合服务协议、货物买卖

协议、物业及设备租赁协议等。

3.经适当核查,并基于金杜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对湘火炬所作有关关联交易的理

解,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市场公平的原则,以协议、合同形式进行的,并经过相

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未发现存在损害湘火炬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没有违法

国家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4.

2004年4月28日,湘火炬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联交易制度》,进一

步具体规定了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的回避

制度、决策权限以及表决程序。

湘火炬章程规定了关联股东及关联董事分别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时的回避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25

5.湘火炬控股股东潍柴投资主要经营以自有资产对外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企业经

济担保、投资咨询;湘火炬主要生产经营重型卡车、重型汽车变速箱、齿轮、高

性能轻型越野车等产品,该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潍柴动力主要经营柴油发动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及维修业务,

与湘火炬间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

(三)存续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

2.重大关联交易

湘火炬和潍柴投资在本次合并后解散,湘火炬的子公司将成为潍柴动力直接持股

的子公司。湘火炬子公司和潍柴动力间的关联交易在本次合并后为不需予以披露

的关联交易。

3.

如上所述,本次合并前,潍柴厂与潍柴动力、湘火炬与潍柴投资及潍柴动力间不

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在本次合并后,湘火炬和潍柴投资均解散和被注销,潍

柴动力作为存续公司与潍柴厂间仍然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三、主要资产

(

)

合并方的主要财产

1.合并方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拥有2宗、总面积为450,554平方米的土

地使用权,并拥有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302,173平方米的26处

同业竞争

潍柴动力为本次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根据《预案说明书》和《合并协议》等的规

定,潍柴厂仍为持有潍柴动力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

26

房屋。

合并方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情况如下:

(1)潍柴动力以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为450,554平方米的2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并已取得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261,515平方米的

9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潍柴动力出具的说明并经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

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均未被设置抵押或其他第三方担保权益。

金杜认为,潍柴动力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上述房屋的所

有权,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使

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房屋。

(2)潍柴动力实际使用建筑面积总计为4808.93平方米的2处房屋,并已以出

让方式取得了该等房屋所占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

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潍坊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书面证明,潍柴动力的上

述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金杜认为,该等房屋系潍柴动力自建房产,潍柴动力办理该等房屋所有权

证书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潍柴动力在潍坊柴油机厂以出让、划拨以及租赁方式取得的6宗总面积为

79,643平方米的土地上建设了15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35,850平方米。

根据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及潍坊市房产管理局分别出具的书面证明,上述相

关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及上述相关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

金杜认为,潍柴动力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

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潍柴动力拥有“WEICHAI”、“潍柴”、“斯泰尔”等8项注册商标专用权,拥有“柴

27

油机气缸体”、“单油门柴油机调速器外置式操纵机构”等30项专利(包括实用新

型和外观设计)和“发动机故障和操作提示仪表”等205项在申请中的专利(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上述申请中的专利已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3.潍柴动力使用的生产机器设备主要来自潍柴厂以经营性资产出资的设备部分、潍

柴动力设立后向潍柴厂和重庆潍柴发动机厂收购的部分以及自行购置的部分。

4.对外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及潍柴动力提供的文件资料,潍柴动力拥有

6

家子公司和

3

家分支机构,另外还参股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潍柴动力(潍

坊)备品资源有

限公司

潍柴动力(潍

坊)油品有限公

注册资

本(万元)

8979.591

8

持股

比例

51%

主要业务

柴油机配套协作件、零部件及专用机油

的销售(以上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及限制、禁止经营项

目)

分装、销售;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

油及添加剂;销售:防冻液、清洗剂、

切削液及添加剂(以上均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及限制、禁止

经营项目,涉及后置审批制度的须凭有

效许可证开展经营)

普通货运、仓储(不含化学危险品)、配

送、机械配件及动力总成简易组装、柴

油机及配件包装、物流资产开发、物流

咨询(以上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必须取

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凭有效证书办理)

实业投资,企业资产重组、策划,投资

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国内贸易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以自有资产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企业

经济担保、投资咨询(以上范围需资质

证书的凭资质证书开展经营,不含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性项目)

100052%

潍柴动力(潍

坊)集约配送有

限公司

潍柴动力(上

海)投资有限公

潍柴动力(潍

坊)投资有限公

200052%

500095%

124500100%

28

潍柴动力(潍

坊)铸锻有限公

2000100%

重庆分公司分公司

灰铁、球铁铸件制造、销售;锻件、冲

压件制造、销售、既热处理、清理(以

上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

批项目及限制、禁止经营项目,涉及后

置审批制度的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书

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

限至2016年3月20日)

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及维修(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的范围内从事经营)

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及维修

柴油机及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

杭州分公司

杭州研发中心

山东福田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

出资2000万元,

占5.71%

综上,并经核查,金杜认为,潍柴动力上述下属企业均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

可以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潍柴动力依法持

有该等企业的股权,金杜未发现该等股权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

(二)被合并方的主要财产

1.湘火炬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火炬拥有总面积为216,620平方米的5宗土地使

用权,并拥有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127,455平方米的70处房屋。

湘火炬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权属情况如下:

(1)湘火炬已取得建筑面积总计为

3,616.8

平方米的

3

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金杜认为,湘火炬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上述房屋的所有

权,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使用、

29

出租、抵押、转让上述房屋。

(2)湘火炬已以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为

65,599.5

平方米的

1

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设置抵押权。

金杜认为,湘火炬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除非相关抵押合同另有约

定,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

但该等宗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23,203平方米的45处房屋系株洲

湘火炬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机械

)所拥有。其中

26

处建筑面

积总计为12,655平方米的房屋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该等房屋已被设

置抵押权;其中19处、建筑面积总计为10,548平方米的房屋尚未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对此,湘火炬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一年的时间内,

将株洲机械现使用的湘火炬土地作为出资对该公司进行增资,合法及适当

地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对相关、土地房产进行适当且合法的安排,实

现相关土地、房产权属合一,解决不规范建设或使用房产的问题,确保湘

火炬和株洲机械可以合法地享有或使用相关土地、房产。

(3)湘火炬以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为30,879.40平方米的1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使用证,并已取得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

12,202.46

平方米

的2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该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设置抵押权。

金杜认为,湘火炬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上述房屋的所有

权,除非相关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

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房屋。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现均由株洲湘火炬汽车灯具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

灯具”)无偿使用。对此,湘火炬已经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一年的

时间内,解决不规范使用房产问题,确保湘火炬和株洲灯具可以合法地使

用相关土地、房产。

(4)湘火炬以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为165,141.33平方米的3宗土地的国有土地

30

使用证,并已取得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70,337.03平方米

的45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已被设置抵押权。

金杜认为,湘火炬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上述房屋的所有

权,除非相关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

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房屋。

上述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历史上系湘火炬对株洲湘火炬环保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的出资,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株洲湘火炬环保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分立为株洲机械、株洲灯具、株洲湘火炬火花塞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火花塞”)和株洲湘火炬汽车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电器”)4

个公司时将相关房产、土地进行了实物资产划分,并且由分立后的该4

个公司分别实际占有、使用,但亦未将相关房产、土地过户至该4个公司

名下;此外,湘火炬在上述土地上实际建设有20幢建筑物(建筑面积总

计为18,096平方米),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对于上述不规范情形,湘

火炬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一年的时间内,遵循最初对子公司房

产出资的安排,合法及适当地履行或补正相应的出资义务,并对相关土地、

房产进行适当且合法的安排,实现相关土地、房产权属合一,解决不规范

建设或使用房产的问题,确保湘火炬和相关子公司可以合法地享有或使用

相关土地、房产。

2.湘火炬下属企业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

湘火炬下属企业中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莱州

鲁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天津鸿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津鸿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大连鸿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和达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

上海和达

)、东风越野车有限公司、杭州鸿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山鸿源

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山鸿源”)、青岛鸿本机械有限公司(“青岛鸿本”)及新疆机械

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公司共拥有15宗、总面积为2,215,0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并拥有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432,689平方米的78处房屋、14幢无法

核实建筑面积的房屋及建筑面积总计为237332.22平方米的20处在建工程。

31

湘火炬下属企业自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权属情况如下:

(1)湘火炬下属企业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总面积为

2,094,248.82

平方米的

11

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已取得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

289161.92平方米的19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5宗总面积为61,560.5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48,326.52平方米的房屋已被

设置抵押权。

金杜认为,湘火炬下属企业已合法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所附着的上述房

屋的所有权,除非相关抵押合同另有约定,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

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有权依法使用、出租、抵押、转让上述房屋。

(2)湘火炬下属企业已经取得总面积为120,816.18平方米的4宗土地的集体土

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已取得该等土地上所附着的建筑面积总计为

18,987.66平方米所有权性质为集体的3处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9306.69

平方米房产性质为自管房的1处房屋、建筑面积总计为1336.75平方米房

产性质为三资企业产的

1

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其中面积为

73,138.80

平方米的2处土地及建筑面积总计为18,619.61平方米的5处房屋上已设

置了抵押权。

金杜认为,湘火炬下属企业并非集体企业,其依法无权取得该等集体土地

的使用权,亦无权取得该宗土地之上所附着房产的所有权。

对其中上海和达拥有的面积为69442.00平方米的1宗土地及建筑面积总

计为13822.61平方米、房产性质为集体的1处房屋、青岛鸿本拥有的面

积为19998.00平方米的1宗土地及建筑面积总计为9306.69平方米、房产

性质为自管房的

1

处房屋和昆山鸿源拥有的面积为

3696.8

平方米的

1

土地及建筑面积总计为3696.8平方米、房产性质为三资企业产的1处房

屋,上海和达、青岛鸿本和昆山鸿源已分别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将

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地协商和沟通,争取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对于公司使

用的集体土地及建设的相关房产问题进行合法规范或调整,解决公司目前

部分房产、土地的不规范建设或使用问题。

32

(3)湘火炬下属企业已取得建筑面积总计为40,599.99平方米的16处房屋的房

所有权证,但湘火炬下属企业并不拥有该等房屋所占总面积为

102581.50

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且该等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

金杜认为,虽然湘火炬下属企业已取得了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由

于上述房产和所占用的土地权属不合一,湘火炬下属企业尚不具备为上述

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条件。对此,湘火炬下属企业已出具《承诺

函》,承诺其将与地方政府进行充分地协商和沟通,争取在一年或尽量短

的时间内,对上述问题进行合法、有效地规范和调整,力争消除目前存在

的不规范使用土地及建设房产的状况。

(4)湘火炬下属企业实际占用38处、建筑面积总计为73296.01平方米的房屋

以及14幢房屋(建筑面积尚无法核实),并已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等房屋

所占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尚未取得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对此,湘火炬下属企业已经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近期或一年的时

间内,尽快补办相关报建手续,办理相关房产证,解决该等房屋在建设过

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确保相关的湘火炬下属企业合法享有及使用相关

房产。

(5)湘火炬下属企业共拥有建筑面积总计为237,332.22平方米的20处在建房

屋,并已以出让方式取得了该等房屋所占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等在

建房屋尚未取得相关许可、批准、授权和同意。

对此,湘火炬下属企业已经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一年的时间内,

尽快补办相关报建手续,办理相关房产证,解决该等房屋在建设过程中存

在的不规范问题,确保相关的湘火炬下属企业合法享有及使用相关房产。

3.湘火炬拥有335项注册商标专用权,1项共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子公司株

洲湘火炬汽车密封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以及32项正在申请过程中的商标。根据

湘火炬提供的子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湘火炬子公司拥有若干项商标专用权、专

33

利权以及在申请中的专利。

4.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并经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本法律意

见书另有说明外,湘火炬的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的其他纠纷,亦不存

在湘火炬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之上设置抵押等担保权利,以及其权利的行

使受担保或其他权利的限制的情形。

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及湘火炬提供的文件资料,纳入湘火炬合并会计报表范

围内的下属公司中,资产规模较大、业务较活跃的下属公司如下:

企业名称

注册资

持股

比例

本(万元)

(%)

主要业务

株洲湘火炬火

花塞有限责任

公司

株洲齿轮有限

责任公司

株洲湘火炬机

械制造有限责

任公司

火炬进出口有

限责任公司

火花塞、汽车电器及其他汽车、摩托车

零部件的生产、销售;汽车(不含小轿

车)、摩托车销售;机电设备、建筑小五

金、仪器仪表及政策允许的金属材料、

化工原料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

经营本企业自产的火花塞、汽车电器及

800097.5

其他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的出口业务;

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

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

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

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设计、制造、销售各类汽车、工程机械、

摩托车、机床传动系总成、齿轮及轴;

机械冷、热加工,机械设备安装,汽车

(不含小轿车)、摩托车及配件销售,电

器机械及器材,五金、交电、百货、金

6131.551属材料批零兼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

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

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

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活塞销、内燃机零部件、汽车及摩托车

零部件、直饮水机、水处理产品、汽车

460094.56减振器的开发、生产、销售;工模具、

非标设备制作;塑料制品加工、销售;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进出口的贸易

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1810098.34

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

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34

北京汇科盈高

新技术有限公

陕西法士特齿

轮有限责任公

陕西重型汽车

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

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局

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

500080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

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

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

汽车变速器、齿轮、锻件等汽车零部件

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服务(汽车

的整车生产及改装除外);本企业自产产

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生产所需

25,67951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

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

业务

本企业生产的汽车(小轿车除外)、汽车

零部件及发动机的销售、出口业务(凭

证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备品备件、

6860051

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凭证经营);

开展本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来一补

业务;汽车组装、改装,售后服

务。

除上述资产规模较大、业务较活跃的湘火炬下属公司外,纳入湘火炬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其他下属公司还包括: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万元)

主要经营范围湘火炬

对其投

资额

株洲火炬房

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

株洲火炬建

筑工程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同岳汽

车租赁有限

公司

5500汽车租赁、机械设

备的融物租赁、汽

车及配件、办公自

85.37

700

工程建筑

10815.4382.86

950

湘火炬所占权益

直接持

间接持股

股比例

比例(%)

(万元)

(%)

房地产开发等88092.637.37

35

动化设备等销售

上海万永储

运物流有限

公司

1000国际集装箱运输,

汽车租赁,货运代

理,汽车(不含小

轿车)、汽车配件、

建筑材料、五金家

电、电器、产品销

售,工程机械设备

维修,商务咨询(除

经纪)

深圳华岳物

流有限公司

400

道路普通货运;道

路货物专用运输

(集装箱);汽车租

赁;汽车(不含小

轿车)及配件销售

杭州鸿源机

械制造有限

公司

大连鸿源机

械制造有限

公司

青岛鸿本机

械有限公司

械制造有限

公司

唐山鸿本机

械制造有限

公司

天津鸿宁机

械制造有限

1200生产销售金属丝

绳;金属栏杆,五金

900.0075

USD10铁制栏杆,五金工

62.2575

2

USD160五金工具,机械设

备等

2818.4075

部件等

991.2575

USD1000五金工具,机械设

备等

6224.187525

USD115健身器材,五金工

具等

714.6975

87.5

100

天津鸿本机USD453.5轻工机械,汽车零

36

公司

莱州鲁源汽

车配件有限

公司

杭州鸿源体

育用品有限

公司

昆山鸿源机

械制造有限

公司

MATAUTOM

OTIV,IC.

新疆机械设

备进出口有

限公司

2000

USD90

USD160

3793

工具

汽车刹车盘及其它

汽车配件等

五金工具,机械设

备等

五金工具,轻工机

械等

消费品,汽车零部

件进口销售

自营和代理出口业

务等

75

190095

3803.6575

558,9075

936.7775

2844.757525

上海和达汽USD424.8汽车的装饰条,玻USD318

车配件有限

公司

山东联合物

流有限公司

株洲湘火炬

汽车密封有

限责任公司

900

200

2璃槽,滑槽,门框

及其配件

普通货运、国内国

际集装箱运输,货

物陪送,物流仓储

服务等

对环保,水处理技

术等项目的投资,

环保,自动控制,

材料,臭氧应用技

术,水处理等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

服务等

株洲湘火炬

汽车灯具有

限责任公司

1200汽车、摩托车零部

件、电器机械及器

材、装饰灯、塑料

1173.63

.62

40

851.0094.56

97.8

37

产品生产、销售。

株洲湘火炬

汽车电器有

限责任公司

宝鸡法士特

齿轮有限责

任公司

3000

970汽车电器及其它汽

车、摩托车零部件

汽车变速器,齿轮,

锻件等汽车零部件

的设计,开发,制

造,销售服务及进

出口业务

西安法士特

汽车传动有

限公司

陕西金鼎铸

造有限公司

3536

12000汽车传动系统总成

及零部件产品的设

计开发、制造销售

报务

铸造产品的科研、

生产、制造、服务;

铸造产品的加工业

务等

陕西重型汽

车进出口有

限公司

1000

自营代理各类商品

及技术的进出口;

招投标代理;物流

运输业务咨询;汽

车整车和零部件进

出口信息咨询环保

以及汽车科学技术

开发、成果转让及

咨询服务

东风越野车

有限公司

十堰市装甲

涂覆技术有

限公司

220

13500越野车及越野车的

底盘、改装车的生

产、销售等

汽车零部件的涂装

加工;金属及非金

属表面处理;普通

55

810060

82

87.05

100

76.502.5595

715.2073.73

38

机械加工;化工原

材料开发;涂装试

验及技术咨询;非

标设备的设计、制

造、安装;防腐保

温、屋面防水;化

工产品、汽车(不

含小轿车)、汽车零

部件、消防器材、

劳保用品销售

株洲万德福

齿轮有限责

任公司

100设计、制造、销售

各类汽车、工程机

械、摩托车、齿轮

等;机械零部件加

工。

株洲万德精

锻有限责任

公司

株洲欧格瑞

传动股份有

限公司

5000

500锻造、各类汽车、

机床的齿轮及轴的

设计、制造和销售

汽车机械及自动变

速器、特种传动器、

汽车电子电控产品

及其他汽车零部件

研发、生产、销售

及出口业务等

牡丹江富通

汽车空调有

限公司

90

100

95

7528汽车空调压缩机及

其系统、其它汽车

零部件的生产、制

造、销售

3701.6051

经金杜核查,上述湘火炬下属企业中,除山东联合物流有限公司、株洲火炬建筑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或将进入清算程序外,湘火炬上述其他下属企业均为依

39

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可以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以其拥有的资产独立

从事经营活动;上述已进入或将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的清算事项,亦不会对湘火

炬正常业务运营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湘火炬依法持有该等企业的股权或权

益,除因银行贷款需要而发生的下述股权质押外,未发现存在质押或其他第三方

权益:

被质押的子公司湘火炬持股比例质押权益和质押权人

陕西重型汽车有51

%(

35000

元出

21000

万工商银行株洲市奔龙支行

限公司元出资

资)

4000万元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出资

9515

万元株洲商业银行永发支行

出资

陕西法士特齿轮51%(13096元出

3500(26.7

中国进出口银行

3%)

有限责任公司资)

2375

中国银行株洲分行

(18.14%)

湘火炬机械制造94.56%

全部质押予光大银行长沙华顺支行

有限公司

株洲湘火炬火花

97.5%

塞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科盈高科

技有限公司

牡丹江富通汽车

空调有限公司

上海和达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

株洲齿轮有限公

80

51%

75

51%

全部质押予长沙市商业银行星城支行

全部质押予建设银行株洲市人民路支行

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未纳入湘火炬合并报表范围内,湘火炬投资的参股企业

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注册资湘火炬对其投湘火炬所占权益

40

(万

元)

资额

(万元)

直接持股比例(%)间接持股比

例(%)

11.22

7.50

11.73

新世纪金融租500006106.8

赁有限公司

东方人寿保险800006000

股份有限公司

泰阳证券有限120479.

公司

株洲市商业银170502000

6

3908.93.54

3.65株洲汽车齿轮4600168

LASVEGAS326.44.44

RESORTS

CORPORATIO

中国机械设备13347.587.96

海南股份有限

公司

十四、合并双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

)

合并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0.659

1.经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潍柴动力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

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

包括借款合同、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和在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一)部

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协议。

2.

经适当核查,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根据潍柴动力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法律

41

纠纷,潍柴动力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

担的义务没有冲突。

3.潍柴动力是上述合同的主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需变更合

同主体的情形。

4.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5.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者外,潍柴动力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

6.根据《审计报告》,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款是

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

)

1.经本所及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湘火炬及其下

属公司正在履行或将履行且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资产、负债和权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主要包括借款合同、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和在

本法律意见书第十二(二)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协议。

2.经适当核查,上述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有关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

律障碍。根据公司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公司的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法

律纠纷,公司履行该等合同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

的义务没有冲突。

3.

4.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及本所经办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经适当核查,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被合并方的重大债权债务

42

具日,除已在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者外,湘火炬与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5.

(三)

1.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并协议》的规定,因本次合并,湘火炬的债权、

债务由潍柴动力承继,上述合同的履行一方将由湘火炬变更为潍柴动力。

潍柴动力和湘火炬需因此取得相应债权人的同意或通知相应债务人。

3.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并双方在各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合并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三次。合并双方的债

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合并双方将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安排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5.

十五、合并双方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潍柴动力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一)部分述及的收购商标和专有技术的重大资产收购,第

十三(一)部分所述潍柴投资设立和变更以及第十(二)部分所述通过潍柴投资收购

湘火炬的事项外,潍柴动力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其他资产变化及

金杜认为,上述债权债务的处理安排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本次合并实施完成后,湘火炬直接持有的下属公司的股权均将变更为潍柴

动力持有。

本次合并实施完成后,合并双方的债权、债务均由存续公司潍柴动力承继。

因本次合并需要进行的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经适当核查,湘火炬金额较大的应收款、应付

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43

资产收购行为。

除本法律意见书第十

(

)

部分述及的增资发行

H

股事

2

.经潍柴动力承诺并经核查,

宜外,潍柴动力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增资扩股的行为,亦没有合

并、分立的行为。

3.根据潍柴动力承诺及本所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

书另有说明者外,潍柴动力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

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二)湘火炬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二)部分述及的重大资产处置等项外,湘火炬近三年以来

没有其他资产变化及资产收购行为。

2.经湘火炬承诺并经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二)部分述及的增发、配股、转增

股本事宜外,湘火炬自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没有其他增资扩股的行为,

亦没有合并、分立的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另有

3

.根据湘火炬承诺及适当核查,

说明者外,湘火炬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

划或安排。

十六、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合并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2002年12月18日,潍柴动力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其设立时的章程。

2.2003年6月30日潍柴动力2002年度股东大会、2003年10月20日潍柴动力2003

年临时股东大会、2004年6月29日潍柴动力2003年度股东大会、

2004年12

月15日潍柴动力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在上述历次章

44

程修改中,2003年6月30日潍柴动力2002年度股东大会按照《到上市公

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3.

(二)被合并方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1.1993年12月,湘火炬创立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2.1995年6月湘火炬第三次股东大会、1996年5月28日湘火炬第四次股东大会、

1997年5月16日湘火炬第五次股东大会、1998年1月5日湘火炬1998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1998年5月28日湘火炬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1999年4

月27日湘火炬1998年年度股东大会、2000年4月3日湘火炬2000年临时股东

大会、2001年3月12日湘火炬2000年年度股东大会、2002年5月16日湘火炬

2001年年度股东大会、2004年2月10日

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4年

4

28

日湘火炬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04

7

26

日湘火炬

200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2005年6月21日湘火炬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2005年12月

26日湘火炬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06年4月29日湘火炬2005年年度

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在上述历次章程修改中,

1998

5

28

日湘

火炬1997年年度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

修改;2006年4月29日湘火炬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06年修订)的要求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3.

(三)存续公司的章程

1.2006年11月12日,潍柴动力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合并后

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

湘火炬现行的《公司章程》,经湘火炬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

程》共十二章、一百九十八条,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潍柴动力现行章程共二十三章、一百九十三条,其内容符合《到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45

2.上述《章程(草案)》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到上市公司章程必备

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等制定,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十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

合并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2.

3.根据潍柴动力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资料,金杜认为,潍柴

动力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内容及决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的内容及签署真实、有

效。

(二)被合并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湘火炬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

公司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湘火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上述议事

规则均作为湘火炬《公司章程》的附件,效力等同于《公司章程》正文。上述议

事规则的内容,符合制定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议事规则的

经核查,潍柴动力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

规定在潍柴动力现行章程第九章、第十一章和第十四章中。

潍柴动力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

了公司董事、监事,并聘请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上述《章程(草案)》尚需经潍柴动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

批准,并在本次合并实施完成后生效。

46

制定、修改,均经过湘火炬股东大会的批准,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

)

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

潍柴动力目前董事会成员为15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足董事会人数

的三分之一,该等情形不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预案说明书》,潍柴动力将依法采

取适当措施,使得其独立董事人数在本次合并暨本次发行完成前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2.

3.

十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合并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潍柴动力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分别为谭旭光、徐新玉、孙少军、张泉、张

伏生、刘会胜、杨世杭、姚宇、韩小、李新炎、陈学俭、和独立

董事张小虞、顾福身和房忠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分别为孙承平、蒋建芳

和职工监事王勇。潍柴动力首席执行官为谭旭光先生,营运总经理为徐新玉先生,

技术总经理为孙少军先生,市场总经理为张泉先生,制造总经理徐宏先生,财务

总监、公司秘书及合资格会计师为张元福先生;董事会秘书为戴立新先生。

潍柴动力设4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发展及投资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薪酬

委员会以及提名委员会。

经核查,未发现可能影响合并后存续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存续公司潍柴动力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分别

规定在潍柴动力《章程(草案)》第九章、第十一章和第十四章中。

根据《章程(草案)》的规定,除独立董事的设置拟进行相应的调整外,存续公

司潍柴动力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7

经适当核查,潍柴动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动力章程之规定。

2.潍柴动力自成立以来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潍柴动力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

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

)

被合并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湘火炬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分别为谭旭光先生、聂新勇先生、徐新玉先生、

张伏生女士、刘海南先生、余长江先生、孙少军先生、林大为先生、顾林生先生、

李世豪先生、刘征先生;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分别为黄学明先生、孙承平先

生、张宝鼎先生、赵项题先生、徐浩先生和职工监事龙玉琪先生及张伟先生。公

司设总经理一名,为聂新勇先生;聘任张玉浦先生、李大开先生、张伏生女士、

刘海南先生、余长江先生、周志军先生、钱诚先生、李智先生、叶磊先生、蓝洪

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一名,为王家谱先生;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张英

姿女士。

2.湘火炬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均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均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湘火炬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的职权范

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

)

合并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根据《预案说明书》、《合并协议》等的规定,本次合并实施完成后,湘火炬的董

事会、监事会解散,作为合并后存续公司潍柴动力暂无改组董事会、监事会的计

划,亦无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变动计划。

48

2.基于上述,潍柴动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应为合并后存续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金杜未发现存在导致潍柴动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本次合并后不能续任的法律障碍。

十九、税务

(一)合并方的税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潍柴动力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并经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潍柴动力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税率

所得税33%或15%

增值税17%

营业税5%

城建税7%

根据潍柴动力的说明以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潍柴动力及其主要

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偷缴、欠缴或拒缴税款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潍柴动力执行的税种、税率以及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

)

被合并方的税务

根据湘火炬《审计报告》及湘火炬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并经适当核查,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火炬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税率

教育费附加3%

所得税15%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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