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苏明律见字【2018】第040529号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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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康泰环保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
了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会议文件及公告文件、出席会议股东
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
人员进行了询问。在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
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
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审查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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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不对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法律事实,进行了验证和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已向全体股东送达了《江苏康泰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2018年4
月30日前收到全体股东送达的《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回执》。同时,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index)上刊登了《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上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到并超过二十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
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29日
下午3点在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鑫泰大厦16楼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花成巍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经对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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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审验,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应
到股东及股东代表13名,实到4名,均代表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17,842,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2.41%。其他出席和列
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所有相关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18年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对股东大会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的具体内容未进行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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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以下议案
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
履行应尽的职责。结合2017年的主要工作情况,拟定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工作重点和设
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
法规认真履行应尽的职责。结合2017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监事会拟定《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对2017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2018年的
工作重点和设想。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842,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内容:公司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监管要求,编制了《江
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和《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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