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更新时间:2024-11-08 02:36: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学历证明范文)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八)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募基金

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从已提交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和《私

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情况看,总体上发挥了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的尽

职调查和中介制衡作用。但也存在《法律意见书》缺乏尽职

调查过程描述和判断依据、多份《法律意见书》内容雷同、

简单发表结论性意见、未核实申请机构系统填报信息等问

题。现就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与格式的一般性要求说明如下:一、参照《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

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作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和理由。

二、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

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就各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并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

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三、《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

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专

业法律意见内容具体明确。《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应当与

申请机构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

系统填报信息与尽职调查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做出特别说

明。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不得瞒报

信息,应当确保《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四、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参照《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根据实际需要采

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律师事务所及

其经办律师可采取的尽职调查查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阅

书面材料、实地核查、人员访谈、互联网及数据库搜索、外

部访谈及向行政司法机关、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

师事务所询证等。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制作并保存

相关尽职调查的工作记录及工作底稿。五、《法律意见书》

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示例:本所

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

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上的签字签章齐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确。《法律

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中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

金管理人重要情况说明”出具的确认函,均需加盖律师事务

所公章及骑缝章,列明经办律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证件号码并

由经办律师签署。七、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地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申请机构相关情况进行

尽职调查,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

公告》相关要求,充分配合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工作,

如实提供律师事务所开展尽职调查所需的全部信息和材料。

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应当符

合哪些资质要求?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

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已明确,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

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中国执

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

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

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

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作为基金服

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但

中国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问: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如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尽职调查?答: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

律师在对申请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尽职调

查时,应当核查和验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机

构是否已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

条第(八)项所提及的完整的涉及机构运营关键环节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二、判断相关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

指引》的规定;三、评估上述制度是否具备有效执行的现实

基础和条件。例如,相关制度的建立是否与机构现有组织架

构和人员配置相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等。考

虑到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现状,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

特化、差异化发展,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

结合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通过选择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私募基金外包服务机构的专业外包服务,实现本机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目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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