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方案书

更新时间:2024-11-07 17:57:0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8日发
(作者: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一、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简介

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系国内最早从事金融及证券业务的律师事

务所之一,在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融资、证券、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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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和基金等金融证券法律服务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参与了化

工、煤矿、石油、保险、银行等重要行业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融资、证

券、保险等项目。迄今,已为中国300余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境

内外首次发行A股、法人股、B股、H股以及上市公司配股、增发、

发行可转换债券、并购与资产重组等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于2012年成

立。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秉承ⅩⅩ总所“客户至上、团结全

作、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服务理念,银行、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

金融证券、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房地产为主要发展方向,

走品牌化、专业化、团队化、规模化及国际化发展之路。律所聚集了

一批专业素质过硬、执业经验丰富、具有复合型知识背景的执业律师,

执业律师21人,现执行合伙人为蔡宏谋律师。蔡宏谋律师从事律师

执业二十余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曾被评为福建省优秀青年

律师。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本所法律服务制度

在长期的法律服务中,本所形成了一套规范的法律服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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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服务制度:顾问单位作为本所固定的基本客户,

相对于其他新的非固定客户而言,在处理法律事务方面,会

得到本所的最优先、最便利服务。

2、重点服务制度:顾问单位是本所业务发展的基础,因

此,本所将之所需的法律服务会结合其业务特点及时地确定

服务重点,突出重点服务。

3、及时服务制度:通过本所与顾问单位签订的《法律顾

问聘用合同》或《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约定一般事项和重

大事项的服务时限,保证及时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工作。

4、团体服务制度: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原则上由

本所指派的顾问律师或顾问律师团负责。遇顾问单位涉及重

大、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本所会及时汇集专业律师,组成“专

门律师服务工作团”为顾问单位提供特别的法律服务。

5、专业服务制度:根据顾问单位所涉的法律事务特点,

除组成“专门律师顾问工作团”服务外,顾问律师还会按法

律服务内容的不同性质,选择事务所内部专业律师协同办

理,保证法律服务的优质、高效、专业。

6、定期拜访制度:顾问律师进行定期拜访,变“被动服

务为主动服务”,全面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特点,熟悉顾问单

位的经营运作模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

议,更有效的为顾问单位避免和防范经营中的风险.

如本所受聘贵司担任法律顾问,本所将按以上法律服务

制度,为贵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

由对金融业不良资产处置领域有相当研究的蔡宏谋、丁小明、上

官宝山、卢晶、杜振祥、黄晓琪(必要时增加律师)组成律师团(各

律师简历附后),为贵单位提供规模服务。其中,蔡宏谋律师任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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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法律顾问,代表我所与贵单位协商法律服务的具体事项,接受贵

单位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全面负责律师团,分派、指导、监督律师

团成员的工作。另根据贵单位法律事务的不同领域,指派其他相关专

业律师协助处理。

四、不良资产法律服务概况

国务院为减少四大国有银行的呆坏账,提高其经营能力,于1999年

先后特批设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

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将银行的

不良贷款债权作为不良资产划给资产管理公司,由其进行处置回收。因不

良交易本身涉及合同法、招标法、拍卖法、银行法及国家有关外商投资、

境内外并购产业政策、外债及外汇管理、不良资产处置等若干法律部门,

具有相当高的难度和风险及一般经济或民事案件无法比拟的复杂性;对不

良资产的尽职调查,又因项目众多,动辄涉及十几个地区、数百个企业、

跨多个行业,需要由通悉公司、合同、担保、房地产、规划、税务、劳动

保障、企业改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还要有与各机关打交道及,

因此律师参与到整个交易环节尤其重要。

五、我所为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为银行草拟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不良贷款转让的内部审批机制,

协助银行完善不良贷款转让管理制度。

(二)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银行确定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整理贷款确

权所需的资料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银行可转让资产包范围内,协助银行确定

可转让的资产包。协助银行收集贷款确权所需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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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有关的诉讼或仲裁文件【包括未决诉讼和仲裁(如

有)】。

(三)对银行预转让的资产包进行的尽职调查

调查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经营管理的合法性,资产、债权、债务等

方面的真实信息,对目标企业现存和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出职业判断,为委

托方最终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的尽职调查的内

容如下:

1、对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进行调查。包括审查债权合同主体和内容

的合法性、债权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担保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合法性、担保

合同的履行情况;

2、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名称、住所、法

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情况、设立、变更、章程、

业务资质、控股单位和关联单位以及年检情况等等;

3、对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进行调查。包括实务资产(含担保资产)、

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债权以及须优先清偿的债务;

4、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其它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其组织机构、人员

状况、经营情况、产品及市场情况、财务状况及涉诉情况;

5、对目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背景资料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6、提前对被银行列为有潜在还款能力危机的企业及个人的背景资料

及经济状况进行调查。

在分析、综合以上信息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

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五)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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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产

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六)为银行引荐相应的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银行最终确定的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为银行引荐相应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做通道业务。

(七)协助银行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不

良贷款的出表,降低不良款率

(1)参与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等相关事项的

谈判;

(2)为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议》,协

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3)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草拟《合

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

(八)为银行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银行推

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资产证券化简介

资产证券化最初在美国产生,并且在规模、创新方面一直保持全

球领先地位,欧洲继美国之后加入资产证券化的行列,但是由于法律

结构的差异,在规模和创新方面与美国有较大的差距。在亚洲,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者放

在首位,于是资产证券化成为亚洲国家的一些公司进行融资的新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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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亚洲各国也纷纷调整法律框架以适应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由

于资产证券化对法律、信托、担保、会计等方面要求较高,亚洲国家

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还没有成熟。我国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

的尝试,2005年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后,经过近

一年来的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国家开发银

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分别委托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中信信

托投资公司发行开元资产支持证券、建元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标志

着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

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12条规定,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处置资产:

追偿债务,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公司应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的经营范围和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许可范围内,积极稳妥地探索处置方式,以

达到回收资产最大化的目标。资产证券化就是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诞

生的新方式之一。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法律

规定,但是我国已经完成了三例不良资产证券化案例,分别是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的离岸资产证券化、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分层”处置

计划、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当然,这三个案例

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但是可以为我国不良资产证券

化的法制化、规范化运作提供经验借鉴。资产证券化特别是不良资产

证券化能够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提前回收资金,而处置的最终

风险及损失由证券投资者承担。另外,它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渠道,改

善了银行的财务状况,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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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资产证券化中提供的法律服务

1.资产证券化的发起阶段,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

告》,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并起草《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通过对发起人证券化融资目标的分析以及相应资产分类程序和标准,

协助发起人组建不同的资产池,并制定《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

其内容包括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

的、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

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

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

限等。

2.特设机构的设立阶段,参与特设机构的设立,并起草和审定

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参与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和登记注册等。

3.证券的发行阶段,对证券发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参与对《证券发行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出具验

证笔录;参与起草、签订《证券承销协议》等。

4.相关法律文书的起草与制定,如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的《贷

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

受托人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等等。

5.协调与各方的关系,与上级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公司、

担保公司、资信评级公司、投资者的协商、谈判工作。除了就有关金

融实务问题作出说明外,还须就各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说明。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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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的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分成以及证券发行、资金托管

和服务等方面律师的参与力度也在不断加大。

六、我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资产包中的法律服务内容

(一)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资产包受让管理制度、资产包受让的内部审

批机制,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完善资产包受让的管理制度。

(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项目

通过我所建立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项目信息,为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与银行搭桥并推荐目标项目。

(三)根据法律规定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确定可受让的资产包

根据现行法律和监管允可的资产管理公司可受让的资产包范围内,

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选择可受让的资产包。

(四)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预收购资产包的尽职调查

1、调查债务人的工商登记资料

工商登记资料调查主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企业股东及所持股份比例,包括设立、变更等资料,了解

企业的股本结构,因为很多企业可能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或被股东予以注销。根据以往的司法解释,被吊销企业的股东应

承担清算责任,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则判决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清算

则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若怠于履行清算义

务,则可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被注销企业的股东(未清算)则可能承

担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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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企业设立时、增资时的验资报告等资料,审查企业股东出

资是否实际出资,当然对于货币出资,只要验资形式上符合规定,则

一般只能认定为出资到位。但如果出资方式为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方

式的,尽管验资机构出具符合形式要件的验资报告,也不能代表出资

已到位,尚需要审查相关权利的转让手续是否办理,若未办理,则应

当属于出资不实,责任股东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企业改制之相关批准文件、产权转让合同等资料,有一部

分企业偿债意愿很差,企图逃避金融债务,政府相关部门也可能考虑

企业经营及职工因素,或甩包袱的观念,纵容甚至支持企业进行各种

五花八门方式的改制。因此,细致审查企业改制文件,是确定改制企

业民事责任,防止改制企业逃避债务的必要步骤。

第四,可能存在的企业评估、审计报告及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资料。

此类资料对债务人的责任承担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但是,对于了解

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资产线索却是必不可少的,可能存在的企业房地

产权利证书、分支机构、子公司名称至少会为企业资产调查提供部分

相对明确的目标,节省调查成本和时间。

2、关于债务人房地产情况的调查

鉴于大部分不良资产项目的债务企业处于经营不佳状态,其货币

资金动向相对极其隐秘,开立基本账户基本不用,而房地产作为其主

要固定资产相对不便隐匿、转移。因此,对债务人房地产的调查,是

目前最直接、最便利的查债务人资产的方式,相对于设备、股权等

其他资产,房地产也比较易于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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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调查主要应包括:

第一,房地产权属,具体为证号、座落、面积、建成年代、用途、

土地所有权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第二,房地产抵押,具体

为他项权证号、抵押权人、设置抵押日期、抵押担保金额,房产、地

产是否同时或分别设置抵押等;第三,房地产查封,具体为查封法院、

法律文书、涉案当事人、涉案金额、查封范围、查封期限、是否有轮

候查封等。

(五)可行性论证

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并结合现实情况对每种处置方式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使该处置方式不仅具

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也尽力实现现实的可行性。

(六)方案的制定

参与在资产处置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尤其是在

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工商注册登记以及变更登记等方面。

(七)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关于债权转移转让对价及回报

率等相关事项的谈判

(八)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债权转移过程中的审查工作

1、审核合同类及催收类资料

查阅债权详细资料,诸如借款、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凭证、

还款协议、承债协议、催收通知等。主要通过审查借款期限/诉讼时

效期间、利率/利息计算标准、借款用途、保证期间、保证责任方式、

保证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否登记等。

2、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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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债务人信息资料及银行内部管理资料,诸如营业执照、章程、

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通过审查获取债务人工商登记所在地,便于

下一步工商登记调查;获取借款人和保证人是否具有关联关系,是否

母子公司,是否影响担保效力。获取评估/审计报告中债务人财产信

息,便于下一步财产登记调查。

3、查阅诉讼类法律文书资料

有些不良资产项目原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未审结,或已审结,

或已进入执行阶段,或系通过诉讼中断时效(裁定)。对于拟再次起诉

或未审结或未进入执行程序的,审查诉讼时效期间、财产保全期限、

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等,防止出现疏漏,及时做好衔接工作;对

于已审结进入执行阶段的,则审查执行中是否查封、冻结财产及期限,

是否有财产变现裁定,是否中止或终结执行,以便下一步的财产调查、

恢复执行,同时也避免对已变现财产重复调查。

(九)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的债权转让草拟《债权转让协

议》,协助双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

(十)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委托银行对资产包进行清收的,协助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草拟《合作清收处置协议》,协助银行与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签署《合作清收处置协议》。

(十一)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引荐合法的竞买人

通过本所自身收集并建立的客户数据库,通过合法方式向资产管

理公司推荐不良资产的买受人。

(十二)协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拍卖、招投标等竞价方式处置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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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协助资产公司建立资产处置公告的制定、发布等内部工

作程序,确保公告工作规范、有序。

七、我所为资产包竞买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为竞买人建立分类数据库

我所根据竞受人的不同投资意向,对竞买人进行分类,并且建立

相应的客户数据库,以便及时为竞买人提供不良资产处置项目信息。

(二)对竞买人预买受的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经营状况

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

资格。

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料中所显

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所等

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

否具备执行的可能。

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务人的经

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

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三)协助买受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

(四)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

委托的潜在购买人;

(五)协助买受人与银行或金融管理公司就资产包的转让款及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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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进行谈判;

(六)协助买受人对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审

查,进行协商签订的谈判,和正式签订协议的全过程。

八、服务收费标准

依照本所参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以及ⅩⅩ市律师协会

制定的相关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参照我所关于不良资产的收费标准、

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我所与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

事人协商确定。

九、合作方式

我们非常期待与贵单位的全面合作,并形成默契配合的团队,发

挥各方的力量,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开拓广阔天空。如果能与贵

单位及阁下合作,我所将对贵单位及阁下的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

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再次对贵单位及阁下的信任与支持表示感谢。

顺祝

商祺!

ⅩⅩⅩⅩ(Ⅹ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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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52: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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