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律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
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
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
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
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
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
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
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
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
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
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
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
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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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
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
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
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
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
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
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
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
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
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
登记报备制度。
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
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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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___
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
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
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
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
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
制度
为规范本所律师助理聘用事项,加强事务所人事管理,维护事务
所整体形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所合伙人、专职律师(以下称聘用律师)可以按本法规定聘用
律师助理,承担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经本所管理委员会或其主管成员___批准,并由
事务所行政部人事主管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或非法学专业本科但取得法律
职业资格证者;
(二)年龄不超过___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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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行良好,身体健康,容貌端正,无不良嗜好;
(四)因业务特点(如银行按揭、档案录入)等需聘用律师助
理,经事务所主管合伙人批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四条
聘用律师助理应办理如下程序:
(一)拟聘人员应详细填写本所《律师助理登记表》;
(二)拟聘人员提供本人___、学历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三)拟聘人员非本市户口的,事务所可以要求或由聘用律师提
供深户担保;
(四)拟聘人员应提供本所指定医院体检单;
(五)上述文件齐备后,由本所主管合伙人___批准并办理入职登
记。
第五条
律师助理办理入职登记时,应当与本所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办
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聘用合同应当___年签订一次。
第六条
律师助理的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人民币___元,全日制法学专业研究
生或以上应不低于人民币___元。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聘用律师应
当向本所财务室签署财务授权书,由本所统一支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
用。
本所应按上述原则制定统一的律师助理薪资制度,授权管委会制
订颁布后执行。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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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不得私自聘用人员为其助理,不得擅自为未经事务所审
批的人员印制律师助理名片,不得擅自允许、默认、纵容他人以本所
律师助理名义对外活动。否则,事务所管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规
者警告、等处罚,聘用律师违反本条规定给本所或者其他单位、
个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本所律师助理可以以助理的名义协助律师工作,但不得独立办
案,不得单独对外办理律师业务,律师助理不能在名片上印制律师字
样。律师助理违反本条规定,事务所管委会有权直接解聘。
第九条
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助理提供必要的办公位置,以及电脑等办公用
品,费用由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条
聘用律师应当鼓励律师助理参加律协或本所主办的业务学习并提
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一条
事务所鼓励和支持律师助理参加全国统一___,对考试成绩优异
者,事务所授权管委会制订统一的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须在本所卡座办公,聘用律师与律师助理共同使用聘用
律师的办公场地,需由事务所统一安排,须有独立办公桌,且不影响
办公室正常使用功能。律师助理的卡位使用费按本所统一标准执行。
因工作需要,律师助理在外驻点办公的,需经本所批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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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律师可以聘用领取本所执业证的律师作为律师助理。该执业
律师被聘为律师助理后,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与聘用律师以外的其
他律师共同办案。第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律师助理应当遵守本所所有的规章制度;聘用律
师亦有在业务、职业道德方面承担指导、教育、培训的责任。
第十五条
律师助理聘用期满离所的,应提前___周到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并移交相应物品。聘用律师解聘律师助理的,聘用律师应先协商并结
清的工资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所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由
聘用律师承担。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通过,自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第三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
础工作,如实地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合伙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依法有效地做好各项财务
收支的统计、分配、审批和使用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三条固定资产基金由合伙人投入,用于本所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四条折旧为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
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条事业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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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其他收入为律师费等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三章资金运用
第七条事业支出包括工资、福利、公务、设备购置、修缮、业务
及其他费用支出。
第八条合伙人、二级合伙人及独立办案的专、兼职律师不领取工
资。合伙人共同所聘专职律师助理的工资标准依法由合伙人会议确
定;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并严格按其标
准执行。所里行政主管、出纳、会计的工资由本所公共资金列支;合
伙人各自聘请的个人律师助理及个人行政秘书的工资、社保、福利等
费用由各合伙人个人承担,通过本所统一支付。
第九条专职人员享有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合伙人及独立办案专
职律师的1
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其依法自己确定;保费由所代支,从投保合
伙人及独立办案专职律师应收账减扣;合伙人各自聘请的律师助理及
行政秘书等辅助人员的社会医疗保费标准由合伙人会议依法确定,由
所代支,从各合伙人应收账户中减扣。
第十条行政辅助人员除基本工资外,应享有节假日福利性工资补
贴,标准如下:春节双薪;中秋二百元;“三八”节女士一百元。各
合伙人所聘的行政辅助人员的上述工资补贴,由所代支,从所属合伙
人应收账减扣。
第十一条公务支出的列支,为所公共事业管理支出,包括办公、
邮电、水电、差旅、会议及其他费用支出,为不可明确分割的费用支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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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设备购置费,为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应添置设备支
出。第十三条修缮费为所日常运作的修缮支出。
第十四条业务费,合伙人分人分项按月列支,并按比例提存共同
发展基金。二级合伙人在向本所交纳首期入伙费人民币元及年度管理
费人民币元后,其收入可作为业务列出。专、兼职律师在交纳收入金
额之作为本所代缴税金及上交完本所管理费后,其他部分可作为业务
费用列支。
第十五条合伙人及二级合伙人律师所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须
在应纳税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底之前全部结清,不得拖欠,或用所里资
金垫支。
第十六条其他支出为上缴管理费以及年审等项支出。
第十七条其他重大费用,由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
第四章资金结存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添置必要的固定资产,或
购买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其他结存的形式为货币资金。
第五章支票及现金的支出与保管
第二十条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其中
单项支出在2000元以下的,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直接审批;单项
支出在2000-5000元的,由二名执行合伙人共同批准、签字;单项支
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全体合伙人会议批准,由负责财务的执行合
伙人签字执行。
第二十一条负责财务执行合伙人从基本账户支取现金须由负责行
政的执行合伙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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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现___管限额。日过夜现___管额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1万元,超过金额应及时存放银行账户内。
第二十三条存取款的安全措施。存取款由二人以上共同执行,会
计不在时,由出纳员与负责行政的人员共同存取款。
第二十四条存折管理,存折由出纳员保管,存放于保险柜内,___
由行政主管掌握,取款时两人共同执行。
第六章财务章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五条财务章由合伙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其使用必须经过负
责财务的执行合伙人批准,并顺序登记。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二十六条财务主管每一个月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当月本所公共
支出报表;每一个季度应向各位合伙人提供季度冲单、报税报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资金情况、税金缴纳、财
产变动、业务收支明细汇总情况及其他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
项;以及项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履行。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事务所的财务运作和管理,有效地利用财务资源,明确收
益分配和费用承担,结合事务所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___会计
法》、事务所章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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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规定的目标。通过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
靠,保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明确案源分配、收益分配、费用分
摊的规则和方法,为事务所的持久稳定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第二条本所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律师业务收入无论支票、汇票或
现金均须缴纳到事务所,由事务所财务人员统一开具税务票据。
第三条本所在银行统一开设账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
理由私自以事务所名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事务所留存
银行的财务印鉴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四条合伙人和聘用律师在从事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该合伙人或聘用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务所在先行
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过错的律师追偿。
第五条合伙人有权监督事务所的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条财务人员应对事务所当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时做好明细账,
以便合伙人核查。同时,财务人员应每月制作《公共开支明细表》呈
报给事务所主任和分管合伙人。合伙人如有疑问的,应于五个工作日
内,到事务所财务部门进行核查。
第七条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合伙人和聘用律师违反财务制度
的不合理要求。事务所财务人员有权向执行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或合
伙人会议反映本所合伙人或专职律师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年度是指每年的___月___日至___月___
日。
第二章税务
第九条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因不开___导致的个人和事务所税
收以及协调关系产生的费用由不开___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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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考虑到事务所增值税、运营成本的需要,事务所统一按照
开票金额留成10%,所得税由律师另行自理。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稽
查要求,如有不足,全体律师按照开票金额比例补足。
第十一条事务所不限制领函,但须进行登记,原则上要求开具
___。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金额不低于1000元。特殊情况不开___的,
按照司法局要求,事前须办理批办单,由陈召强律师审批。借用___
的,应当在借用簿上签字,并缴纳开票金额10%的税款留成;特殊情况
下,不缴纳税款留成的,须经合伙人王德顺、陈召强律师共同书面签
字。
1
第三章费用承担
第十二条事务所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分配原
则。管理费用于事务所员工旅游、聚会、培训等公共活动,不得挪作
他用。管理费用标准为3000元/人/年,每年检前一次性向事务所缴
纳。实习律师和第一年执业的律师免缴。
第十三条事务所实行个人费用个人承担、公共费用合伙人分担的
费用承担原则。个人费用包括各自办公区域的租金、物业费等办公费
用,以及律协会费、执业保险费等与个人直接关联的其他费用。公共
费用包括公共区域的装修、家具、租金、物业费、电费、饮用水、前
台电话,事务所年检,网站、___公共号建设及维护费用,内勤工资,
招待费用,以及为事务所运转所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事务所公共费用报销,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报销人
签名,经出纳核对后,再由执行主任王德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入
账,超过1000元的,还应当经陈召强签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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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律师个人用于抵扣的各项___,应按照规定粘贴单据并由
律师个人签名,由分管合伙人李义旭签字后入账,___的具体要求由分
管合伙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若欠费,自收到财务欠费通知之日
起,合伙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聘用律师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缴清欠
费,逾期者,事务所按日计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用于公共支出。
第十七条合伙人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发催告通知;欠费
超过4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向全所通报。
第十八条专职律师欠费超过2个月,由财务人员签发催告通知,
欠费超过4个月,事务所终止聘用合同,并有权追偿其欠缴的费用。
第十九条合伙人或聘用律师在本所欠交的费用,财务人员有权用
其个人业务收入优先冲抵。
第四章收入分配
第二十条事务所案件按业务来源分为个人案源和公共案源,案源
包括诉讼和非诉讼业务。个人案源直接律师个人,收益归律师个人享
有。公共案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⑴事务所通过网络、移动互联
网、电话或其他推广获得,主要是一些传统业务,一般以前台接待登
记簿记载的来源为依据进行区分;⑵以事务所名义统一竞标产生的案
源;⑶律师自愿将业务资源交到案管中心产生的案源;⑷其他非由律
师个人获取的案源。
第二十一条律师承办公共案源的,在交纳业务收入、领取函件
时,应当登记案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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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基本分配原则:事务所向案源要效益,不从律师身上
赚钱,实行交费管理、费用自担、结余归己的原则。律师有义务承办
公共案源,有权利获得相应报酬。
2第二十三条个人案源由收案律师优先选择是否代理,如不代
理,可交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
第二十四条每个律师都是案源开拓者,每个律师也都要承办案
件。事务所鼓励案件开拓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开据案源,
业务能力较强的律师将主要精力用于承办案件。鼓励按照专业方向承
接案件,鼓励将非本人专长的业务提交案管中心转交专业律师代理。
第二十五条授薪律师由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发放工资,并承担注册
费、执业责任保险费、房租水电费用,授薪律师应当按照事务所或委
聘律师的要求完成工作。事务所聘请的授薪律师,事务所按照承办案
件的工作时间和难易程度给予每件案件500-2000元办案奖金。授薪律
师提供或者承办公共案源,并经事务所或委聘律师同意的,收益分成
比例比其他律师降低10个百分点,该降低部分归事务所或委聘律师享
有。
第二十六条如无特别指明,本规定所述的收益分成比例仅适用于
非授薪律师。
第五章公共案源分配
第二十七条律师个入投入到公共案源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分配。
(1)收费金额3000元及以下的案件,收案律师20%,承办律师
60%,事务所留成20%;收费金额3000元—5万元的案件,收案律师
30%,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15%;收费金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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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案律师40%,承办律师45%,事务所留成15%。以上金额和比例不实
行超额累进算法。
(2)收案后仍需要收案律师参与协调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
础上,收案律师增加5个百分点,承办律师减少5个百分点;需要收
案律师参与开庭等实质性办案的,在上一条规定的比例基础上,由承
办律师将应得分成的40%分配给收案律师。
第二十八条事务所直接获得的公共案源,按以下比例分配。
(1)每年承办10件(含)以下的,承办律师50%,事务所留成
50%;每年承办11-20件(含),承办律师55%,事务所留成45%;每
年承办20件(含)以上的,承办律师65%,事务所留成35%。承接案
件时,承办律师暂按50%计取提成,年度汇算后统一调整比例。承担件
数仅在当年计算,不结算次年。
(3)公共顾问单位由案管中心统筹分配,顾问费承办律师60%,
事务所留成40%,该顾问单位的个案,如果属于顾问律师承办专业范围
并由其承办,顾问律师75%,事务所留成25%,如果交由案管中心统筹
分配,顾问律师20%,承办律师65%,事务所15%。每个公共顾问单位
必须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律师共同担任顾问,收益由其协商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第十条所述的10%留成,由案源律师、承办律
师、事务所各自按照比例承提,市内交通、通讯、文印费统一由承办
律师承担。
3第三十条分配制度的随意化,将可能导致事务所案源分配管理
机制失灵,无法顺利运转,有必要加以限制。律师不得擅自协商调整
上述分配比例,如有需要调整,或者对分配比例持有异议的,由管理
委员会进行裁决,裁决经50%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裁决是终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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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案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专业方向等因素将案件分配
到各专业团队,由团队负责人分配到承办律师。团队负责人有权在各
律师收益的2%的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团队律师应当配合,该团队统
筹可用于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业务学习经费、团队间活动经费等。
第三十二条律师必须承接事务所分配的案件,在事务所工作期
间,累计3次或以上拒绝承接的,或者承接以后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
果的,事务所将建议其转所。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的修改,由合伙人会议以全体合伙人的3/4
(含)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合伙人会议。
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五篇: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__文件以及本事务所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
1.本所实行帐户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
支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
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
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
纳管理费、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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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及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
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
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为___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储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
1.本所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
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___法律、法规的不
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
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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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
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
(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
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
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
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
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
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
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
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
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
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
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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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
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___月___
日起至___月___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
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
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
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
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
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
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
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
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
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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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
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
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
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
购置费用和___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
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
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
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
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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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
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
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
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
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
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
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
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
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
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
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
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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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
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
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
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
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
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及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
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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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及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
委计价费〔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
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
短、繁简程序、律师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
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
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___业务时,不得高
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
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
费、复印费、通讯费和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
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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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
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
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
度”。对违___有关收费规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
管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批准,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__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章程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
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
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
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
受某一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
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
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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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
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
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
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___。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
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
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
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
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
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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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___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
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执行仲裁裁
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
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___。
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
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
___讨论。
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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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
时间。
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
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
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
归档。
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
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
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
是根据《___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
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范本)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
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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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
件___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
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
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
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
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
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___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
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
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___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
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
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
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___讨
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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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
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
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
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
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
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
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___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___、各级政协委员、___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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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8 21:46: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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